南非调解制度

发布时间:2020-08-20 15:52  浏览次数:13681    来源:《人民调解》2018年第7期

齐树洁 / 厦门大学法学院

南非共和国位于非洲大陆最南端,是一个多种族的国家,其国土面积为 1221037 平方公里,人口为 5397.69 万(2014 年)。2010 年,非洲最大经济体和最具影响力的国家——南非的加入,使得“金砖四国”扩容为“金砖五国”,从而催生出覆盖亚洲、欧洲、美洲和非洲的全方位的南南合作机制。近年来,南非以传统非洲社会的协商机制为基础,紧跟世界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创造了独特的南非 ADR(即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制度。

一、南非调解制度的发展

南非的法制形成于荷兰东印度公司在开普敦的殖民地时期,随后英国取代荷兰,原有的法律体系逐渐被英国法所取代,其后又经历了“再次民法化”、种族隔离结束后新宪法的颁布等过程,最终形成了揉合英国法与荷兰法的混合法系国家。

混合法系的特征决定了南非纠纷解决体系的多元化。英国统治者在移植普通法的同时,承认当地习惯法的适用空间和酋长法庭的生存空间。南非新宪法亦对土著酋长制度及传统习惯法的有效性予以承认,因而酋长法庭仍然在南非广大的乡镇地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994 年 4 月 27 日,南非新政府成立后,着力改造和整顿旧的司法系统。在改革前的南非民事司法制度中,审前程序复杂耗时,法官超负荷工作,案件长期拖延。南非首席大法官桑代尔·尼科博在 2011 年 7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司法会议上指出,南非各级法院已经开始采取措施,应对司法中的拖延和案件积压问题,有些法院已尝试引入了 ADR 机制来缓解案件的压力。

会(IMSSA)的建立使传统的 ADR制度首先在南非得以复兴。该协会由一群工会会员、雇主、学者和律师建立,最初主要提供调解、仲裁和便利化的劳动纠纷解决服务,而后进一步扩展到其他领城。

目前,南非有 40 余部法律规定了调解和其他争议解决方式。1995 年《劳动关系法》的颁布,使得大多数的劳动纠纷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众多调解组织为劳动、社区、家事和环境领域的纠纷解决提供了全面的 ADR 服务,其中,调解对婚姻姻家庭纠纷、环境纠纷解决的作用尤为显著。

南非有很多调解服务的提供者,包括Tokiso争议解决公司、Equillore 集团和南非调解员协会(SAAM)等。

二、法院附设调解制度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由于诉讼拖延和诉讼成本高昂,南非的司法制度屡屡受到批评。为此,南非立法部门试图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引入诉讼体系,为法院节省时间和管理上的精力,使司法专家处理更重大的疑难案件。《高等法院规则》和《特定民事案件速裁与调解法》(以下简称《调解法》)将调解制度分别引入高等法院和治安法院。

《高等法院规则》第 37 条强制性要求当事人参加审前会议,该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均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若其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可对此作出相关决定以打破僵局,使审前会议得以进行。当事人必须交换详述各自作出承认的目录、将要参与的被调查事项以及与审前准备相关的其他事项。会议的记录必须存档,会议记录应包含的信息种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各方当事人对某一问题达成的解决方案的反应; (2)问题是否通过当事人诉诸调解、仲裁或者是否通过第三方作出决定,以及作出决定的基础; (3)各方当事人作出的承诺。

1991 年颁布的《调解法》首次将调解制度正式引入普通治安法院,并且专门成立了一个被称为“速裁法院”(Short ProcessCourt)的新法院体系。原有的普通治安法院和新建立的速裁法院均有权组织调解。在民事诉讼中传唤当事人之前或其后的任何时间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均可将纠纷提交调解处理。但通过传唤正式启动诉讼程序后,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权利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法院必须在确定调解程序不会无故拖延审判的情况下,方可将案件移交调解。然而,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在法院判决作出前的任何阶段就特定的争议问题达成和解,而无需经过主审法院的批准。一旦当事人达成和解,其仅需向法院申请将该和解方案作成法院的执行命令。

当事人同意调解后,书记员必须为当事人和调解员指定一个合理的见面时间,由调解员在法官的办公室内对当事人进行访谈和调查。《调解法》授权司法部长制定相关规则,以明确规制与调解员访谈和调查相关的调解实践与程序。据此,司法部长于 1992年颁布了《简易程序法院和调解程序规则》,以此规范普通治安法院与速裁法院中的调解制度的运行。调解程序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达成法院外的和解方案,当纠纷解决方案达成后,调解员将向法院提交书面决议,并将决议内容记录下来。该决议自被记录时起,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为鼓励当事人提交调解,该法强调,如无法就全部的纠纷达成解决方案,当事人可就其中的部分问题达成和解。《调解法》第3 条还就调解员的选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如调解员必须由法院任命而不能依当事人的自行选择确定;司法部长负责从律师联合委员会或律师公会指定的人员名单中将调解员分配到每个行政区域。在调解程序中,以诉讼代理人资格出现的律师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从而确保其自觉遵守调解规则。

三、法院外的调解制度

面对差强人意的离婚诉讼状况,南非于 1987 年通过了《离婚纠纷调解法》。在该法颁布之前,家事纠纷的处理机制中并无法院附设调解制度,调解服务主要由私人调解机构提供。具体而言,主要由南非 ADR 协会、南非调解员协会、南非婚姻与家庭协会等非政府机构向公众提供针对家事纠纷的调解服务以及此类调解员的培训。

《离婚纠纷调解法》设置了专门从事离婚纠纷调解的家事辩护人办公室,家事辩护人主要来自律师队伍。为协助家事辩护人开展调解工作,司法部长有权任命一至两名具备专门知识、特殊资质和丰富经验的人士担任家事辩护人办公室的家事顾问。家事辩护人和家事顾问均可依法律的授权,在职责范围内要求精神病学家、心理学家等专家协助调解。根据该法第 4 条第 2 款的规定,离婚纠纷的调解是在家事辩护人认为存在对子女利益实施特殊保护的必要,而提议并事先征得法院的同意下启动,或直接依据法院的指令开始的,因而被认为是非自愿性质的调解。为此,该法第 5 条授权司法部长颁布离婚纠纷调解的具体规则。

南非董事协会在 2010 年 3月 1 日制定了新的《公司治理准则》。该准则第 81 条规定: “董事和行政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责时,有义务确保有效、快速地解决争议。这意味着必须考虑争论方的需求、利益和权利。另外,争议解决应该节俭,不应浪费公司的财政资金和资源。”第84 条规定: “公司外部争议可提交仲裁或诉讼解决,然而这些并不是解决纠纷的最合理或最有效的方式。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以及保持和强化商业关系,调解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

2011 年生效的南非新《公司法》规定,作为向法院起诉或向公司委员会申诉的替代性选择,当事人可将争议提交给公司法庭或其他机构和个人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南非 1995 年颁布的《劳动关系法》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南非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得到全面更新。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主要有调解、仲裁和诉讼,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包括调解与仲裁委员会、集体谈判委员会、私人争议处理机构和劳动司法机构。其中,调解与仲裁委员会享有仲裁职能。所有的劳动争议在仲裁或判决之前必须进行调解。

四、调解员的培训

近年来,南非法律界人士意识到调解员需要经过培训才能达到国际标准的要求。为适应纠纷解决实践的需要,南非政府于 2010 年 3 月 5 日在南非斯泰伦博斯大学商学院的非洲争端解决中心成立了国际争端解决从业者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宗旨是对解决争端的从业者进行资质认定并发布国家认证标准,其认定对象包括调解员、仲裁员、培训教师、课程评估员等。该委员会有权颁布国家认可的附属服务提供者证、经认可的争端解决从业者证、培训教师证、课程评估员证。南非调解员的专业性得到了国际认可,其培训课程被引入北爱尔兰、津巴布韦等国家,其培训人员在发展中国家也受到广泛的欢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