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祖墓起风波 人民调解息纷争

发布时间:2009-02-11 00:00  浏览次数:13881    来源:

2004年8月17日下午3时,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司法所突然响起一阵急促的电话声。所长兼调委会主任老潘急忙拿起了电话,有位村民气喘息息的说:“塘下村有黄、郑两姓几十人正在为一座古墓的所有权发生争执,双方互不相让,正在对峙,请求司法所赶快派员到现场平息纠纷”。老潘简单了解了纠纷的有关情况后刚挂下电话,又一阵电话铃声让他的神经再次绷紧,原来城建局长也正为此事来求援。多年的工作经验,让老潘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随即带领所有的调解员同城建局工作人员直奔塘下村。
纠纷现场人头攒动,已陷入混乱,调解人员顾不上自身安危,冲入人群果断制止了几名带头煽动闹事者,及时控制了事态的发展。在现场,调解人员一边开展法制教育,说服纠纷当事人要依法解决纠纷;一边要求双方保持清醒的头脑,克制急躁情绪和鲁莽行为,千万别干出追悔莫及的事情。同时分别与黄、郑两族的代表进行了交流。通过一系列劝导和教育,及时疏散了参与纠纷的双方人群,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激化。为了及时解决好这一纠纷,调解人员不顾劳累,连夜走访了有关知情人,详细了解了纠纷的来龙去脉。
事情缘于2004年4月初,由于苍南县城新区建设需要,位于灵溪镇塘下村一个叫三连墓地方的一些坟墓属于这次征用拆迁范围。镇城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发出了通告,要求坟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镇城建部门办理坟墓拆迁征用手续。但几天后,发生了一起非常离奇的怪事,灵溪镇半洋村民郑某与塘下村民黄某同时声称塘下村三连墓东首的一座坟墓系己祖墓,均主张对该祖墓的所有权,双方为此各不相让,经镇城建局多次协调未果。由于长时间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双方便发动各自的姓氏族亲介入,企图用宗族势力解决祖墓权属纠纷,纠纷由此逐步升级。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坟墓纠纷的相关情况,镇调委会于次日挨家挨户调查取证。从两位村民处得知,二十多年前黄某祖父曾经在这座坟上打理杂草并在坟前上香烧纸钱,由于三连墓地方比较荒凉,一般没人去,后来黄家是否继续管理就不得而知了。但随着调查的深入,调解员在一位老人讲述中了解到 “三连墓”鲜为人知的一些情况,原来“三连墓”曾经有过三座并排坟墓,“三连墓”的地名也由此而来。这些坟墓均建于康熙年间,由于年久失修,坟墓沉陷,现在所争议的这座坟墓东首靠边的一座坟墓在1958年公社化土地平整时坍塌,后又被夷为平地,至今不知坟主为何人。在没有确凿的证据认定墓权归属的情况下,调解人员深入到现场,企盼通过勘察坟墓,查找证据,解决纷争。而到了现场才发现所争议的坟墓既没有墓碑标志,也没有任何文字记载,仅凭坟墓的外观根本无法确定坟墓的权属。
为及时平息纠纷,灵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8月20日召集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初次调解,要求双方各自举证。郑某提供了族谱,以族谱上记载着其太祖等人曾下葬于塘下村三连墓来证明该墓归己所有。但其族谱并未详细指明是具体哪一座坟墓,而三连墓现存的两座坟墓,只有西首那座已确认属于郑某所有。而黄某则以家人近30年来每年清明节前往该墓扫墓为由,认为权属应归其所有,但黄某无法对自己的主张提出有效地证据。根据双方的陈述,调委会认为郑某提供了较为有利的证据,并且三连墓西首一座坟墓已确认属于郑某所有,按本地习俗异姓间并建坟墓可能性极小,所以调解员推断墓主为郑某的可能性较大。但这仅仅是推理,另一方能接受吗?
为了确保调解方案能被当事人接受,调解员把初步推断向双方作了交底,但同时也指出,就目前双方的理由和主张还不能做出最后的结论。他建议:一是由双方择日开墓,若开墓后能当场明确鉴别该墓权属的,则由调解委员会当场确认该墓的所有权人,由所有权人自主处理该墓征用拆迁一切事宜,另一方不得干涉。二是由于该墓建造年代较久,若开墓后,无法辨认该墓权属的,那么由镇调解委员会根据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所举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及结合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综合判断,推定该墓为郑某所有,但应对黄某近几年来为该墓管理所付出的劳动给予适当的补偿,由郑某按该祖墓拆迁补偿金的20%,作为给付黄某几十年来对该墓无因管理的经济补偿。
8月26日下午,镇调解委员会会同镇城建部门到现场监督,双方当事人打开坟墓,由于墓内未发现对解决纠纷有利用价值的物品。双方就按已达成的协议执行,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及时履行了人民调解协议,一场祖墓权属纠纷得以平息。
(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
点评:
该起纠纷属于典型的“无头案”,不仅其所争议的对象是一座年代久远的无人管理的古墓,更无直接证据证明坟墓主人,同时又牵涉到宗族利益,解决起来相当困难。如不能及时解决,不仅影响城市建设,而且也会使纠纷两家的矛盾长期持续,影响群众的团结和当地社会的安定。
灵溪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巧妙地运用模糊调解法化解了这场特殊而又复杂的群体纠纷。调解员首先肯定了双方主张权利的合理性,稳定了纠纷双方当事人对立的情绪,有效地控制了事态,避免了局势的进一步恶化。其次,调解员并不完全拘泥于必须要查清纠纷所涉及的有关事实,巧妙地暂时搁置无法考证纠纷事实的证据焦点,避免陷于难以证明、无法调解的境地。第三,调解员以推理为依据,结合本地实际,灵活运用道德规范和当地风俗习惯,既平衡了宗族关系,又兼顾了双方的实际利益,并且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性化的调解方案,做到了“情、理、法”相结合,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可。本案看似“模糊”,实则“明了”,调解员另辟蹊径,大胆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风俗习惯,最终使双方当事人都能满意。本案的调解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