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鞭伤人引事端 调解公正树威信

发布时间:2009-02-11 00:00  浏览次数:12391    来源:

2005年元月,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地区某小学教导处主任来常青街道调委会反映情况说:该校某年级某班一名学生的家长来学校找校长要求赔偿,原因是该生的任课老师上课时用教鞭将该生的鼻子碰出了血,现造成该生鼻中隔发生弯曲,要求学校和当事老师对其进行经济赔偿。校领导不同意该生家长的要求,理由是:该纠纷已于2003年6月经过双方协商处理完毕,现在又提出赔偿请求,我们无法接受。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很大,该生家长情绪激动,欲在学校闹事,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环境和秩序。调委会接到纠纷情况反映后,立即与时任该校法制副校长的警官联系,一起到学校做学生家长的工作,经过调解员和警官的讲法律,摆事实的一番劝说,这名家长才同意离校。
2005年1月13日上午,调委会将该学生家长、校方代表、当事老师约到调委会进行调解。调查中,三方各自陈述事情经过并提出对此纠纷的处理意见。校方认为:此纠纷发生在2003年6月19日,当时学校就派员到该生的家里向其家长及亲属表示道歉,并对学生表示慰问,并于同年6月25日对该老师作出处理决定。学校对这起纠纷的解决意见是依法、公正、真实解决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当事老师认为,他不是故意用教鞭伤害学生,而且事后及时地将该生带到医院看病,并与学校领导一起到该生的家里登门道歉,对该生表示慰问,并于6月22日双方达成赔偿意见:由校方、当事老师共同赔偿该生营养费、医疗费等共计2000元整。该生家长于次日到校向校领导表示,愿意接受此协商的赔偿数额,并按照这个协议办。事隔一年半后,再次要求赔偿,很难接受。该生家长认为:该纠纷当时是解决了,但当时没有完全治好,现在引起了鼻中隔弯曲,你们学校和当事老师就应赔偿。经过调查了解,调解员发现的问题是:1、达成赔偿意见后,没有及时制作协议书,善后处理不完善。2、学生家长提出的由于鼻出血而引起鼻中弯曲没有法定的医学权威机构的鉴定报告。随后,调解员向三方提出几点要求:1、校方和当事老师提供当时给学生治疗的证据。2、学生家长提供鼻子出血引起鼻中隔弯曲的法医学鉴定报告。
2005年3月7日,调委会再次开始调解,校方和当事老师提供了当时给学生医治的证明,而学生家长一方没有提供法医学鉴定报告,不能说明伤鼻出血引起鼻中隔弯曲这一事实。因此调解员认为,学生家长提出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支持,建议用适当补偿的方式来解决此纠纷。校方代表及当事老师表示同意此建议,但学生家长不接受,至此调解陷入僵局。
之后,由于学生家长不接受建议,便到市教育局、区教育局、市信访办、区信访办反映情况。面对此种情况,调委会决定召集一次有市、区信访办和教育局领导、校方法制副校长、派出所、社区民调主任参加的联动协调会。2005年4月7日,在该校的会议室,召开了由上述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动协调会。会议上,三方各自陈述了自己的理由和意见。调解员汇报了调解思路及调解意见:调解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摆事实,讲道理。在2003年6月19日的这次事故中,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校方及当事老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此次赔偿义务在学生家长同意的条件下已经履行,学生家长签字,应视为已经处理完毕。一年后学生家长再次提出赔偿请求,其理由是伤鼻出血而导致鼻中隔弯曲,却无法提供法定权威鉴定机构鉴定报告来证明此事的因果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学生家长再次提出赔偿请求,不能支持。但为了消除隔膜,使矛盾纠纷不扩大激化,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经与校方解释,校方和当事老师同意再给予适当补偿。这名学生家长也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意见。2005年4月7日,三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这起校园伤害赔偿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司法所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校园学生伤害赔偿的民事纠纷。该纠纷已于2003年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但是2005年学生家长再次以伤害造成学生鼻中隔弯曲的理由提出赔偿要求。
调解员介入该纠纷的调处后,首先从查清事实出发,做了一系列的调查和了解。确立了这起纠纷的调解焦点问题:一是要对第一次赔偿协议的效力进行确认;二是学生鼻子受伤出血是否可导致鼻中隔弯曲,老师的侵权行为与学生的损害结果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调解员准确认定责任,严格依法调解。根据《民法通则》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第九条也规定了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着公平、公正、负责的态度,调解员要求学校和学生家长分别举证,为解决争议焦点问题进行证明。证据和事实的掌握为调解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调解意见说服力更强。调解员从彻底解决纠纷的长远考虑,有理有据、耐心细致的教育、说服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结果,再起波澜的赔偿纠纷至此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