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装修起纷争 物业尽职被免责
李某系北京市顺义区某小区的三楼业主。2007年11月20日,其四楼的业主杜某通过物业公司办理了入住手续,开始装修房屋。杜某雇用的装修人员进行装修时,在地板上打了许多小孔,致使李某家的屋顶有墙皮脱落。同时,杜某为了暖气设备美观,在卧室窗下部分进行墙体拆改,致使李某的窗户上面的屋顶有裂纹迹象,而且巨大的响声使李某有心脏病的老伴病发,花去医药费6000多元。由于装修人员不守公德,在晚上7点之后仍进行噪声作业,扰乱了邻居的正常休息。为此,李某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也多次派人制止,当场没收了装修工人的电钻等工具,并对杜某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其要么将窗户下面的墙体恢复原状,要么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拆改手续。
在物业公司的协调下,杜某于12月11日带着礼物,由物业公司的人员陪同,来到李某家赔礼道歉,并口头许诺由杜某对因装修给李某造成的屋顶裂纹和墙皮脱落予以维修,杜某积极的态度得到了李某一家人的谅解,该纠纷似乎已经得到了解决。然而,自2008年4月,李某又三番五次地找到物业公司,点名要求物业公司经理承担维修房屋和赔偿其老伴医药费的责任。物业公司无奈之下来到了所在的光明街道物业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
调解员在调查清楚纠纷的基本事实后,首先安抚了物业公司经理激动的情绪,表示一定会为此事及时进行调解,争取一个三方满意的结果。受理纠纷的第二天,调解员与物业公司经理一起来到了李某家中,先对因噪声致使身体欠佳的李某的老伴进行了慰问,同时表明来意。在得到李某一家对调解的认可后,大家坐在一起将事情的经过又回顾了一遍,调解员指出李某要求物业公司经理承担维修房屋和赔偿其老伴的医药费的责任与法无据。首先,物业公司已经尽了管理职责。其次,李某与杜某之间的纠纷已经由物业公司介入并调解完毕。再次,物业公司经理作为公司的负责人,其管理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后果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即便物业公司有责任,也不应该由经理承担,更何况物业公司已经依法尽了管理职责。而矛盾的焦点应该集中在与杜某因装修而引发的纠纷上,如果确因杜某和行为不当给李某造成实际损失,应当由杜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在听了调解员详细的讲解与耐心地劝说后,终于开口表示不再去找物业公司经理要求赔偿一事。
调解工作做到这里,调解员深知要想将这次矛盾彻底地化解,重点还在杜某身上。随后,调解员与物业公司经理又来到了杜某的家中,针对杜某在装修过程中的行为予以了批评并将相关法律规定向其告知,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装修人员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不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因此,杜某的行为属于违法装修行为。再有杜某违反物业公司对于装修时间的规定,装修噪音确实影响了邻居的正常生活。邻里如朋友,既然因为违法装修给楼下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大家住在一起是缘分,每个人都应该努力维护好而不能破坏它。在听了调解员和物业经理的分析后,杜某表示可以给予部分补偿,但如果李某漫天要价,他也决不妥协,一分钱不给。看到刚刚缓解的气氛一下子又要升温,调解员当即表示将会给双方一个合情合理的赔偿数额。
在物业公司经理的帮助下,通过调解员合情合理的调解,李某和杜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一是杜某对因装修而给李某房屋造成了损坏予以维修,并一次性补偿李某费用2000元。二是至此三方不得就此事再行向任何一方提出任何要求。该纠纷终于处理完毕,三方握手言和。
(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提供)
点评:
居家过日子,邻里之间难免有摩擦。一个家庭的行为,可能会对四周的邻居造成很大的。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不能因为一些琐事而互不相让、反目成仇,而是应该宽宏大量、互谅互让,化干戈为玉帛。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本案就是一起因房屋装修而引发的邻里之间以及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在街道物业调解委员会的认真调处下,纠纷当事人握手言和了。
调解员在调解这起纠纷的过程中,始终注重一个“理”字。积极向纠纷当事人宣讲邻里之间以和为贵的道理,教育劝导当事人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多些关爱,少些冷漠。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还始终注重一个“情”字。讲邻里之间的友情,讲朋友之间的交情,讲调解过程中的真情,讲化解纠纷的深情。邻里纠纷很多时候当事人就是为了争口气,只要能够促使当事人心平气和,许多问题都可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