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瑶族石牌制度作用,化解瑶山基层矛盾纠纷

发布时间:2017-08-22 09:28  浏览次数:13389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陈震回         广西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司法局。


    当今社会,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曾经闭塞落后的金秀大瑶山的村村寨寨也沐浴到法律的阳光,曾经信奉石牌制度的瑶族山民也逐步提高了法律意识,在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也会寻求法律的保护。因此,也有人说,有了现代法律制度,传统的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可以休矣!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看到一些传统的方法(如金秀大瑶山的石牌制度)在民族地区的矛盾纠纷调解过程中还起到不小的作用。在金秀大瑶山中,石牌制度在老一辈人心目中仍有一定的影响力,而这些老人们在村寨中的威信也往往是比较高的,所以,这些人在村民中的讲话往往很有分量,通过他们运用石牌制度的力量来进行一些民间纠纷的调解,经常会起到意想不到的良好效果。因此,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法制体制下,充分挖掘和研究石牌制度,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发挥其优势,必然能在当前金秀大瑶山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起到重要作用,为大瑶山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石牌制度是金秀瑶山瑶族人民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共同订立规约,并镌刻在石牌上或抄写在纸上、木板上,供大家共同遵守的习俗。从明代至1940年以前,它一直在瑶山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较好地维护了金秀瑶山的社会秩序。
 石牌习俗大约在明代产生,经过长期的发展,到20世纪30、40年代以后逐步走向衰落。1951年,在中央访问团的帮助下,瑶山各族人民用石牌形式,订立了《大瑶山团结公约》,为消除民族矛盾、促进民族团结、安定社会秩序、发展地方生产,以及为次年建立大瑶山瑶族自治区(县级)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瑶族的发展历史上,石牌制度实质上就是瑶族的法律制度。现存的石牌共有46块,最早的一块为明朝崇祯四年立下的《成二、下故都等村石牌》。这些石牌内容极其广泛,但早期的石牌多侧重于保护生产、维护家庭财产和调处内部纠纷;晚期,特别是20世纪以来的石牌条规,则增加了大量抵御外侮和匪盗的内容。
金秀大瑶山的地理特点是山高林密、村屯分散、交通不便。石牌制度中对于涉及民事部分的内容,目前在瑶族村寨的影响力仍不可小视,对于调处此类纠纷仍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一,在保护内容上有相似之处。石牌制度对于山林、土地、继承、财产、人身、坟地等方面的保护均有规定。
1.关于山林土地的保护。山是瑶族立足之根,林是瑶民安身之本。在石牌制度中,对于山林土地的规定就有不少。如《六拉村三姓石牌》规定:“各人各山,各有界限,各有地限,不准乱行界处,以防私心。”
2.关于财产的保护。财产的保护,特别在森林动植物及林下作物的保护上瑶族石牌有很多体现。如《坪免石牌》规定:“不论何人有事,莫乱山场香草、竹木。”
3.关于社会秩序的保护。在社会秩序方面石牌也有不少保护规定,如不许挖掘坟地;不许赌博;不许奸嫖;不许抽鸦片等。如《六巷石牌》就规定:“若有人行强奸嫖、赌博、抽洋烟,重罚十大元洗罪。”《六架村石牌》还有禁口角是非的规定:“有乱诬告人,无中生有的……并给予挂红。”
4.关于婚姻家庭、赡养的保护。如《屯坝石牌》中规定:“要养老人,讲话也不乱得罪(老人)。”
石牌制度还规定了团结互助的邻里关系,如《庚广村石牌》中规定:“一家有事,大家帮忙,帮钱帮米,帮多帮少,同心协力。不帮者格(隔)众。”
对上述这些方面的保护也就意味着在石牌制度的环境下存在大量此类纠纷。山依然是这座山,林还是这片林。虽然势易时移,但诸如上述纠纷在当前瑶族群众中也还大量存在。
第二,在处理方式上可作借鉴。石牌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其内容有其历史局限性。因此,在处理纠纷时,我们不可能具体运用石牌条文来进行处理,但其制度中隐含的一些普遍道理却也是可以古今通用的,如对人的名誉的保护和惩戒,很多石牌中都规定:对于违反一些石牌规定的人,可以采取使其名誉降低的措施来进行惩戒,如《上秀、歌赦两村石牌》中规定:“二村山水、香草、卯草,何人取牛、取猪,丑一村(即,使其在全村中出丑)。”概括起来,石牌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主要有几种处理方式:
1.肉体处罚:捆绑、鞭打、死刑(枪决、乱棍打死、沉河、烧死等)。
2.精神处罚:损名誉,赶出村寨,挂红,社(或庙)前发誓等。
3.经济处罚。罚请吃饭、罚酒肉、罚银钱等。
在今天看来,这些处罚方式有些过严,如《六眼、六椅石牌》规定:“偷牛盗马,挖屋开仓,查出枪决。”仅仅是违反一些财产规定,就处死,显然是不可取的。而且处死、开除村籍、洗寨、抄家的传统处罚手段已被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但有些石牌制度里面的规定在民间调解中还有可利用的价值,目前仍有一些做法在基层民间调解中有所借鉴运用。最常用的有如下几种:
1.“挂红”:加害一方要到受害一方家门燃放鞭炮并给一个红包表示道歉。金秀县大樟乡司法所2009年在处理一起坟地纠纷时,调解员就是应当事人的要求,责成侵害方采取“挂红”的方式向受害方道歉,从而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2.社(或庙)前发誓。在瑶族村寨中,基本上每个村寨都建有社(庙),敬畏鬼神的观念在人们的心仍占有一席之地,因此,对一些很难找到证据的纠纷的评判,要求双方到社(或庙)前发誓,理亏的一方就会有犹豫的表现,调解者根据各自表现不同做双方的思想工作。金秀罗香乡在2008年发生一起口角纠纷,一方当事人说对方在背方讲了他的坏话,损害了他的名誉,要求道歉。对方则硬是不承认,并拒绝道歉。双方争执不下,几乎要大打出手。为化解纠纷,该村调解员根据石牌制度的习惯,要求双方到村庙里烧香发毒誓,由群众围观评判。无理一方因心虚而不敢前往。据此表现,调解员再耐心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化解了这一纠纷。
3.吃惩戒酒。在石牌制度中对“罚猪肉”、“罚酒饭”的规定实际上就是用这些猪肉、酒饭来请全村人吃喝,使错误一方受到处罚。在金秀忠良乡也有调解员通过讲解石牌制度,向错误一方施加压力,使其承认错误的事例,即对加害一方声明:如拒不承认错误的,由调解人邀请村民家中吃饭喝酒,费用由其支出的处理。最终,加害一方迫于压力承认了错误。
4.隔群。即全村人不与其接触,将其孤立。
第三,在调解组织上也可以借鉴。由于金秀瑶山区域内交通不便,很多小纠纷通常是由村里有威信的老人来主持调解,这与石牌制度中主要是由族老或头人进行调解的规定是一致的(《评免石牌》:“不论何人有事,请启老人言清,不得反悔”),在程序上,小事由本村老人调解,大事才由全村公众一起来评判,即“小理村老头人排解;大理鸣众起用,不得动武打架。”(《庚广村石牌》),“无论何人争执田土山场,先请父老调解不下,又请小石牌调解不下,再请大石牌调解”(《罗香七村石牌》)。这些规定也是与当前“矛盾要化解在基层”的要求是一致的。
总之,金秀瑶族石牌制度是瑶族群众在历史发展进程中总结出来的一整套社会管理的经验总结,是金秀瑶族的“大法”(有“石牌大过天”这说),至今仍在瑶族群众中有影响。如何正确运用其中的精华部分,更好地为大瑶山的社会稳定作贡献,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收集、整理、研究石牌制度,挖掘出其中的有价值的部分,结合现在的实际,制定出新时代的“石牌”,即《村规民约》。同时,在瑶族村屯中进一步发展基层调解员,既培训他们的现代法律知识,又使他们更多地了解石牌制度,使他们成为新一代瑶族村屯的“头人”,为村屯矛盾纠纷献策出力,使瑶族的村村寨寨真正达到“小事不出屯,中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理想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