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不到诉讼代理费起争议 情法交融合理补偿息事端

发布时间:2017-08-16 10:30  浏览次数:13417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湖南省岳阳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某商城由深圳市某房地产公司承建。1999年开始,商城住户陆续发现房屋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影响了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2005年,商城所在地居委会居民刘某帮助商场部分住户联合起来开始维权,40户住户委托律师许某和居民刘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居民胜诉,房地产公司赔偿居民330万元。此后商城380户住户又分两批委托许某、刘某及12名居民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因此纠纷影响较大,县镇两级政府在开庭前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最终房地产公司提出庭外和解,经诉讼代表人申请,法院准予撤诉。2010年,县政府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协议,由房地产公司支付3200万元给县政府进行商城拆危重建。至20131月,由县、镇政府主持对商城拆危重建工程全部竣工,居民已全部搬入新房。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许某、刘某及12位居民诉讼代表认为,在长达5年的诉讼过程中,他们申请、协助进行房屋质量鉴定,收集居民户籍、房产资料,参与诉讼等,刘某还多次组织居民代表到县、市、省上访维权,到省高院、省人大申诉,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当他们按照政府要求向法院撤回起诉后,之前与居民约定的风险诉讼代理费却没了着落,因此要求县镇两级政府从房地产公司给付的重建费中支出诉讼代理费。许某、刘某等人与居民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按终审总额的10%收取代理费,因此他们要求给付320万元的代理费,由此与县、镇两级政府就诉讼代理费问题产生争议。经县镇两级政府研究决定,指定由城关镇调委会负责主持调解,刘某、许某及12位居民诉讼代表人亦同意由镇调委会调解。

调解经过

调委会受理后,抽丝剥茧,厘清思路,通过“找准法理明辨是非、厘清事实核清底数、区分对象因人制宜”三个关键步骤,公平公正化解了纠纷。

1.找准法理,明辨是非——许某、刘某等人应否得到诉讼代理费

对刘某及12位居民诉讼代表来说,他们作为个人,未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或是法律职业资格证,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在居民中收取诉讼代理费的做法,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民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担任被告人或当事人的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借此向被告人或当事人收取报酬,也不得以此为谋生的手段。司法部于1993年下发的《关于公民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批复》中规定:“目前除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刘某及12位居民诉讼代表与居民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是一份风险代理合同,作为没有法律服务资格的个人,是不能与居民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和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所以,刘某和居民诉讼代表与居民通过合同约定收取诉讼代理费的做法是无效的。

同时调解员也考虑到,刘某等人为该纠纷付出劳动是事实,其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亦属正当目的,故不能一味地否认他们的劳动成果,在现有法律关系体系中,刘某等人与居民之间签订的合同接近于劳务合同,可参照劳务方面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解决刘某等人的报酬问题。

许某虽是执业律师,但根据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此纠纷为群体性纠纷,所以风险代理部分内容也属无效。

综上所述,许某、刘某及12位居民诉讼代表获得诉讼代理费无法律依据。

2.厘清事实,核清底数——对许某、刘某等人应否给予补偿,补偿多少

调解员耗时两个月进行了深入调查,与各方进行了充分沟通,认为许某、刘某及12位居民诉讼代表虽不应获得诉讼代理费,但确实在诉讼过程中付出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应根据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际支出、误工及发挥的作用给予合理补偿。

调查中,许某、刘某及12位居民诉讼代表向调委会出示了与居民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书,刘某出示了诉讼过程中的各项开支费用清单及票据。许某提出,自己是第一委托代理人,负责开庭答辩和申诉等事项,付出了很多精力、物力,应进行补偿。刘某说,诉讼活动中的所有开支都是由他垫付,包括差旅费(多次往返深圳)、伙食费、文印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共78.6万元。12位居民诉讼代表也表示,自己在维权过程中造成误工。

调委会对刘某在诉讼过程中的开支费用逐项进行了核实,对各项开支要求出具真实票据、证明资料等,清理了刘某提供的不合理开支费用25万元,最终厘清刘某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实际开支为537583元。

3.区分对象,因人制宜——针对不同当事人制定不同调解方案

在事情清楚、法律明确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要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诉求,提出合理解决方案。调解人员采取“因人制宜、各个击破”的方式,针对不同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制定不同调解方案,将难题一个个解决。

首先是对律师许某,因其自身熟知法律,调解员便从情理入手,唤醒其作为律师的正义感,劝他做出让步。调解人员一方面指出,许某代理这起诉讼案件,在居民委托代理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另一方面提出,许某作为一名公职律师,有为社会弱势群体、民生利益诉求提供法律服务的义务,作为律师应有大局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且在第一期诉讼中已得到了10余万元代理费用,所以建议将此项诉讼纳入法律援助范畴,补偿略高于刘某和12位居民诉讼代表,以解决他几年来的误工损失。

其次是调解12位居民诉讼代表的劳务误工补偿问题。鉴于12位居民诉讼代表与刘某形成了抱团利益,增加了调解的难度,因此在商城拆危还建开工时,调委会建议拆危还建指挥部安排诉讼代表参与商城的拆危还建项目协调,发挥他们有着广泛群众基础的优势,在施工过程中做一些协调、安保方面的工作,并每月发放协调工资。这一做法转移了诉讼代表们的关注点,使他们全心全力参与商城还建工作,不再与刘某一起就诉讼代理费问题形成群体性上访。同时调解人员积极与诉讼代表进行座谈和单独沟通,向他们阐明风险代理合同的不合法性,希望他们能从维护大局的角度出发,理解政府解决民生问题的难处,支持政府的工作。

最后是解决刘某的劳务误工补偿问题。刘某认为,调解人员审核他的费用开支时无权核减,要求按照他提供的票据全额支付。调解人员则坚持按实际审核情况进行计算,说明刘某对不合理开支不能说明其正当用处,有的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但鉴于刘某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建议县、镇两级政府给予奖励,以表彰刘某的特殊贡献。

调解结果

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最终许某接受了10万元劳务误工补偿的调解方案,12位诉讼代表达成了人均补偿1.8万元的一致意见,刘某同意了政府支付其开支费用537583元,并支付误工工资及奖金20万元的方案,各方分别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案例点评

在这起诉讼代理费纠纷的调解中,很多地方可圈可点:

一是深入调查,厘清事实。任何纠纷的成功化解,必须以查清事实为基础,也只有弄清事实,调解员才能置身于双方当事人之外,以中立者的态度审慎地去考虑各方诉求。二是找准法律依据,明确法律关系。在厘清事实的基础上,则应以事实为依据,确定适用的法律依据,让调解工作有法有依、有据可循,有理有据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三是区分诉求,灵活应对。调解员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和特点,法理情兼顾制定不同调解方案,使问题得以有效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