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麦地权益闹矛盾 人民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7-08-16 10:10  浏览次数:11200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1341日,某团调委会来了吵吵闹闹的一男一女,一个要把自己的地收回来自己种,另一个说冬麦是他播种管理到现在,把地收回去得给1.2万元的补偿。经调解员劝解下,双方平静下来各自诉说自己的苦衷。华某(丈夫)和英某(妻子)于1998年结婚,两人均为农业连队职工。双方因感情不和,英某于201010月离家出走,开始分居生活。2012年英某与另一职工马某合伙承包土地(合同面积98亩,英某占有36.5亩),马某在20127月退休,因整块地不好分开管理,马某承包此地的份额面积未由其他职工承包,暂时在英某名下。根据团场加大种植结构调整政策,扩大冬麦种植面积,连队领导与华某协商将此块地种植冬麦(因分居后,英某一直不在单位)。华某给英某打电话说明此事,经英某同意,201210月华某按连队的要求把此块地全部播种冬麦,并管理到现在。英某诉说自己无收入,要把此块冬麦全部由自己经营管理,而华某说自己播种后管理到现在,不愿交由华某管理,只愿给予补偿。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发生纠纷。

调解经过

调解员详细了解以上情况后,确定双方已经无和好的可能,在与该连领导进行沟通后,深入分析双方矛盾纠纷症结,在符合相关法规和师、团政策的情况下,制定了三个解决方案。一是此块地分开管理,英某管理其合同面积36.5亩,华某管理剩余的61.5亩,成本按所占面积份额分担;二是全部交由英某管理,成本全部由英某承担,并对华某付出的劳动进行补偿;三是全部交由华某管理,由华某对英某进行补偿。调委会工作人员对三种方案进行了分析,第一种方案,整块地分开管理不利于生产,会影响作物的产量,同时在剩余的61.5亩未确定承包权的情况下,对双方就更不利;第二种方案,由于英某是女同志,需雇人干活,对此块地情况不了解,在管理上很难到位,一样会影响产量,不过有一项不确定益处,就是可能对剩余61.5亩承包权分配有利;第三种方案,对生产管理有利,但有可能降低英某的收益。 

调解结果

经过耐心劝解,深入分析,双方权衡三种方案的利弊后,双方就此块冬麦地达成调解协议,华某拿到冬麦地的经营管理收益权,而此块地在英某名下,并获得9000多元的补偿,维护了双方的各自权益。

案例点评

本案是人民调解员与连队共同解决的一件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土地承包矛盾。他们利用各自的身份及知识优势,利用理、法相结合的方法解决纠纷。调解员在调解前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在调解时充分说明了利害关系,并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规及兵团有关政策等的规定。分析调解对象各自的处境和特殊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两者结合最终使各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调解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