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起波澜 人民调解息纷争

发布时间:2017-08-16 10:05  浏览次数:11281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海南省屯昌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1392日,海南省南坤镇调委会受理了一宗土地纠纷,该镇水车村的王某与屯城镇的符某因为一块名为南泉园的园地权属发生争议,这块地约8亩,其中2.92亩已经被省屯琼高速公路征用,征地款目前已经发放到水车村,双方均向镇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对方不得侵占自己的南泉园地使用权及相关征地款。

调解经过

据调解人员了解:王某声称,自己从20世纪50年代便取得该地使用权,1994年时种植了300多棵橡胶树,600多棵松树,这些树木在2004年被符某砍伐殆尽并种下马占树,当时双方已有争议,但之后由于自己外出打工无暇交涉,便将争议拖延至今。王某提供的证据是一张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一份有18名村民签字证明该地历史上一直由自己使用的证明,以及争议地上若干松树树桩作为自己历史使用该地的依据。符某声称生产队在20世纪70年代将该地分给自己家,到20世纪90年代由于父亲过世母亲改嫁,他户口随母迁走,该地一直荒置无人占用。至2004年,他回到村里在该地种上马占树,当时王某一家提过异议,但最后王某的父亲承认该地属于符某,因此争议作罢,想不到现在王某父亲过世,该地又被部分征用,王某又起争端。符某提供的证据是一份争议发生后才向水车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一份有35名村民签字证明该地历史上一直由自己使用的证明,以及争议地上大量小叶桉树作为自己目前使用该地的依据。

听取当事人讲述后,调解员认识到该纠纷的调解难点主要存在于四个方面:(1)双方都没有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证据,个人对土地来源情况和历史使用情况也缺乏举证;(2)纠纷发生时间距今已有10年,许多证据都已经灭失,查证难度大;(3)申请人持有1953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是否可以作为物权凭证;(4)被申请人户口已经迁出本村,依法是否有资格享受村内集体土地?

对于以上难点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矛盾点,调委会讨论分析之后决定从四个关键点入手:(1)询问村中老人、原村干部争议地在20世纪70年代是否分给了符某一家使用;(2)查证争议地在2004年符某种树之前是否荒置;(3)查询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法律效力;(4)查询非本村成员能否享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第一步,调解员来到水车村,对20世纪70年代时任老队长和三位村中老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其中,70多岁的老队长因年代久远,不能确定是否为该块土地。其他三位老人均称这块地是生产队早年分给符某的。调解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请证人签字确认。第二步,调解员召集争议地的三位相邻人陈某师、陈某孝、陈某义询问2004年之前该地是否荒地,其中陈某孝、陈某义说该地在2004年符某种树之前是一片荒地,没见过有人种植作物,陈某师说该时期见过王某在争议地种下了三四十棵松树。对此情况调解员也分别制作了笔录确认。第三步,对于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的法律效力,调解员查询资料后得知,该证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土地私有制体制下的产物,在1956年兴办人民公社时国家号召农民“带地入社”,土地性质从个人所有转变为集体所有,这类“土地房产所有证”也要求上交销毁。1988年,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土地证书颁发办法》(当时海南省隶属于广东省),其中第6条、第9条、第10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在1992年之前申请换证,逾期原证作废。第四步,对于符某是否具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资格,调解员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找到了依据,法条内容为“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此调解员又赶赴符某母亲户口所在的屯城镇岳寨村,取得了关于符某和其母亲未在该村取得承包地的经济社证明。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解员根据调查情况进行了讨论,初步认定了纠纷事实。调委会召开了第一次调解会。会上,王某坚称自己在争议地种过近千棵树木,但是在2004年被符某砍掉。对此调解员问道:近千棵树木是一笔可观的财产,就这样被人砍掉,你为什么当时没有报警?甚至也没有向相关部门反映?这明显不合常理。申请人听后无言以对,又提出了1953年土地房产所有证的证据,对此调解员根据相关法条向他作出了解释,并进一步强调:“人民调解工作并非判决,而是帮助你们双方查明事实,协调沟通,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依靠法律为你们指出一条合法合情合理的和解之路,目的是不要把你们的争执当做遗产传到下一代的身上去。目前的证人证据都证明这块地的历史使用权属于符某,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符某母亲仍然有权享受户口迁走前使用的土地。我们建议符某对你在争议地所种植的几十棵松树进行补偿,至于这块地的使用权属和相关土地征用款,建议你不要再去主张了。如果不同意我们的调解,那么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你没有新的证据,仅仅依靠你目前的证据也很难得到你要的结果。”最后,在证据面前,王某表示同意调解人员的意见。 

调解结果

最终,经过争议地现场清点松树树桩,共计36个,算上1994年砍除荒草种树的人工成本,经双方协商签下协议,符某补偿给王某人民币4000元,一个星期内在调委会办公室付清。王某同意不再主张对南泉园土地使用权及相关土地补偿款的要求。5天后,符某向王某支付了补偿款,双方至此握手言和。

案例点评

本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其存在三个特点,一是双方当事人均无合法有效的地权凭证。二是双方当事人对土地来源和使用情况各执一词,相互冲突。三是双方矛盾激烈,极可能转换为斗殴事件。在调解中,调解员确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思路,通过实地查看和大量的走访工作,对争议地的历史使用事实掌握了初步的判断,对应事实找出当事人陈述中的疑点,在调解会上针对当事人陈述中的不合理之处进行正面质疑,同时以相关证据,法律解释还原事件的真实面貌,促使双方当事人对事实的认识达成一致,在此事实基础上顺利引导双方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