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土地引纠纷 积极调解得平息

发布时间:2017-08-16 09:37  浏览次数:11158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幸福司法所 

案情简介

20121115日,乡调委会得知:2004年苑某娘俩外出打工,将二人的土地包给邻居赵某,双方通过中间人约定,何时苑某回来务农,赵某何时归还。2004年、2005年赵某未征得苑某同意,将苑某7亩多地实施了退耕,2012年苑某打工回来要地,赵某拒绝给,双方产生纠纷。

调解经过

通过调查了解,赵某告诉调解员,他确实承包了苑某二人的土地,当时约定,苑某回家务农才能还给他,现在苑某还在外打工却回来要,赵某才坚决不给,当年退耕时村委会曾说过,谁种树,谁享受补贴,当时赵某挖坑,种树、锄草、管理,付出了辛勤劳动,正要享受劳动成果时苑某却回来要地,天下哪有这等事;苑某告诉调解员,他与赵某是签有土地承包协议的,退耕时赵某未征得他的同意,私自将土地退耕,不合情理。

在了解了纠纷的事实真相后,调解员告诉赵某《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只要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中获得了土地承包权,村委会或个人必须将土地归还给承包户。依法恢复村民的承包经营权。国家退耕政策规定了必须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谁退耕、谁造林、谁管理、谁受益。赵某未经苑某同意,擅自将土地退耕,是有一定的过错,未等调解员说完,赵某怒火冲天大声说道:“难道干活还干得违了法?”一摔门走了。调解员又开始做苑某的工作,告诉他:赵某家里也很困难,种树也不容易,如果没有他种的树,你也没有退耕地。苑某表示考虑到赵某家的实际情况,他可以做出适当让步。调解员和村调委会人员又来到赵某家,经过一个上午的耐心劝说,赵某只同意退给苑某剩余的耕地,不做任何让步,调解工作又一次陷入僵局。调解员根据相关法规郑重地告诉赵某:“如果不同意调解,政府将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如果你不同意此决定,在收到决定书15日之内,可以向上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赵某一听这样做对自己很不利,不由气也消了,态度也变温和了,主动参加调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1.赵某退还给苑某二人的土地(退耕地除外);

2.退耕地2012年退耕款,赵某享受70/亩,苑某享受20/亩的补偿;

3.2014年开始,退耕款由苑某、赵某每人享受一半,并且每人尽一半退耕义务。 

案例点评

随着新农村建设,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的投入,土地越来越显得重要,那些弃地抛荒而走的打工者,面对现在种地不仅不要钱,反而给补贴的惠农政策,纷纷回来要地,使此类矛盾逐年上升。《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只要取得第二轮土地承包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归还。然而当时的情况是,在土地弃耕、流转时,原土地承包者口头承诺什么,都没有印证,而在退耕还林实施时,外出打工者害怕国家不给兑付退耕款,明知退耕项目却不回来实施,村委会为了完成项目,公开许诺谁种树归谁享受。同时,退耕政策规定:“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谁退耕、谁造林、谁管理、谁受益”,而在家的那些承包弃耕土地的农民,为了完成项目付出了辛勤的汗水,挖坑、种树、浇水、锄草、管理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正当他们领取回报时,土地的原承包人却回来要地了,从情理上任何人都无法接受这不劳而获的行为,类似的矛盾纠纷,若不能正确处理,极易引发群体事件或恶性案件。

本案中涉及一个问题,就是退耕还林的政策,结合退耕还林中退耕者的身份问题(主体)。

退耕还林政策: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退耕的主体:承包人自行退耕、合报退耕。(1)自行退耕的归承包人;(2)合报退耕,按合同约定。

本案中,赵某擅自处分了苑某土地承包人的退耕权;其调解结案值得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