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起承包地 纷致秋粮飞

发布时间:2017-08-16 09:36  浏览次数:11229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司法局庄磨司法所

 

案情简介

2013年年初,忻府区庄磨镇新社村村民李某从邻居王某处无偿承包一块面积为2.8亩的种植耕地。王某的这块耕地是自己的本家叔叔去世后留下来的,此事在农村的发生极为常见,似乎无可厚非,可案情的发生往往就这么凑巧。同村村民赵某从外地转入该村并落户,因无地耕种,多次与村领导诉说要求给予承包一定的机动土地以维持生活。2014年,该村村委负责人在未通知李某和王某的情况下,未经公开发包将该2.8亩土地的种植经营权承诺给了赵某,李某、赵某在春季进行了重复耕种。秋季,赵某在未取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田里大部分玉米收回家,从此两家结下仇恨。

调解经过

镇调委会在接收本案后,依法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及该村村委负责人进行案件调查和分析。经查证了解,双方当事人均认为自己的承包行为是合法的,并提供了相关的依据和证言,且都表示在种植时投入了劳动和农资,为保证案件得以依法合理调处,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思想教育和顺势疏导,并就该案进行了分析和依法指导,镇调委会指出:这是一起因土地承包不当而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本案中的2.8亩承包土地从法律意义上说属于应当收归集体的机动性耕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发包权理论上是属于村集体,但是该案的发包方在程序和方法上欠妥,因此给双方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矛盾和损失,村委会应负主要的责任。而作为本案当事人的赵某在行为上也存在明显的不当,在明知问题没有得到合法的处理下提前收取玉米,忽视他人的利益,且赵某与村委会并未签订过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承包协议,只是得到村领导的口头授权而已,该手续并未经过村委讨论发包。经过调解员的合理分析和讲解,当事人均表示予以接受,赵某也感到自己确实做法不当,希望调委会提供合理的意见建议,早日化解双方矛盾。

 

调解结果

为了纠正本案中已经发生的实际事实和后果,镇调委会工作人员对该村委负责人进行了当面批评,并由村委负责人出面对双方进行了当面解释和道歉,劝说赵某适当退还已经收割的部分玉米,或者折抵合理钱款,剩下的未收玉米由李某负责收回,至于该地的归属问题,镇调委会建议从2015年起由村委会统一收回,在有条件的村民中公开进行发包,双方暂时均不得再行耕种。李某、赵某双方均表示接受,一场看似剪不断理还乱的“抢粮”事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发包不当而引发的承包类纠纷,土地对于以种植经营为生的农民来说牵一发而动全身,是农民生存的命根子,它关系农村基层政权的稳定与否,因此说这项工作能否真正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统一发包是考验当前基层农村干部政策水平、法治能力的一项基础性执政指标,也是维护基层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本案从法律关系上讲,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涉及承包土地在什么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二是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承包中所遵循的程序。弄清了两个关系,本案调解并不困难。依《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在承包期内不得擅自收回,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方可收回,即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迁出并转为非农业人口,或承包户绝户等情况。本案中原承包人已绝户,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承包土地;承包户以外的任何人在未经法定承包程序均无权占有该土地;承包土地收回后,由谁耕种,必须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第19条之规定的承包原则、程序进行承包,不能以个人表态判定承包土地归属。至于发生的“抢粮”问题,应当依据谁种植,谁受益,并结合双方过错大小,酌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