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工伤维权难 调解员妙招护周全

发布时间:2017-08-16 09:19  浏览次数:11194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陕西省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安康市白河县麻虎镇松树村村民陈某家庭贫困,身患残疾,智力障碍,无正常语言能力。2013831日,陈某在白河县茅坪镇油坊村村民张某承包的工地务工期间被吊车砸伤。经医院诊断为胸椎、腰椎、股骨骨折、髋关节脱位等多处损伤。张某承担了初次治疗的全部费用。陈某回家休养半个月后尚需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张某却坚决拒付二次手术费用。面对高昂的手术费用,陈家兄弟束手无策,陈某在工地干活应得的报酬也没有如期收到。受理陈家主动申请后,茅坪镇调委会立即联系麻虎镇调委会,赶往出事地点,共同介入。

调解经过

通过对当事人调查,对知情人询问,调委会认为该纠纷主要存在三个争议焦点:第一,张某应付陈某的劳务报酬;第二,陈某的二次治疗费用;第三,陈某的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相关经济补偿。陈某与张某没有居住在同一乡镇,给调解增加了难度。年关将近,两家矛盾日益升温,调解员整日奔波于麻虎镇和茅坪镇之间。起初,张某态度强硬,以已经为陈某积极治疗,付过一次医药费为由拒付二次医疗费用,并且对应付的劳动报酬绝口不提,调解员据理力争未果,决定打出“亲情牌”以情理疏导张某。通过寻找到两家的共同亲戚朋友,当面对此次纠纷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首先,陈某被掉下的吊车砸伤,虽不是张某直接所为,但作为工地主要负责人,张某没有尽到保护工人安全的义务,对陈某的受伤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承担陈某医疗费及相关经济损失;其次,陈某二次手术是取出第一次手术放入的固定物,属于旧伤治疗,并没有附加其他费用;再次,陈某在张某工地干活,无旷工、误工等情况,理应付清受伤前所得劳动报酬;最后,张某知晓陈某存在智力障碍,在分工时应将此考虑在内,避免危险发生。同时,告知陈某,虽然张某负有主要责任但并非主观故意所为,根据《民法通则》131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协商赔偿标准。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达成协议:(1)张某在协议签订当日给付陈某劳务报酬1万元;(2)张某一次性赔偿陈某二次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万元;(3)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签字后立即生效,双方需共同遵守不得反悔。终于,在除夕的前一天,调解员将劳务报酬和赔偿金送到了陈某的手中,这起纠纷消弭在新年的喜庆氛围中。 

案例点评

在农村,残疾人从事劳务的情况很多,他们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受到伤害没有维权的能力。在这起案件中,最成功之处在于双方当事人所在的辖区调委会能够迅速联合起来,积极邀请“第三人”(当事人共同的亲戚朋友)参与调解,淋漓尽致地展现了调解的本质属性,法理情相结合,以法律法规为出发点,以人情冷暖为落脚点,顺利化解矛盾,体现出新时期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技能和工作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