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破产引纠纷 调裁衔接巧止争

发布时间:2017-08-16 09:18  浏览次数:10306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湖北省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因债务纠纷,咸安区人民法院于20139月在《香城都市报》上公告拍卖私营企业某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咸安区温泉办事处)企业资产。该企业40余名员工在得知消息后,群体上访至区政府和劳动监察部门,请求支付已拖欠一年多的工资合计24余万元。

调解经过

温泉办事处接案后,迅速组成了调委会。通过现场法律宣传、劝导之后,40余名员工同意接受调委会调解。

经了解,某服饰有限公司于20094月注册成立,公司共有员工47人,均未订立书面劳动用工合同。自2012年下半年起,单位开始拖欠员工工资。因公司同时拖欠他人债务,已由债权人在咸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债务纠纷诉讼,法院因此对公司资产进行公告拍卖。

经温泉办事处的努力,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委托代理人接受调委会调解。经过近一个月的工资拖欠情况的调查核实,调委会共接受47人申报,涉及拖欠工资总额278040元。经过47名员工与某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就拖欠工资金额的逐一核实,最后核定金额为240731元。在调委会的调解下,2013109日,就拖欠工资支付的时间、方式形成调解协议。

由于公司资产已进入法院的拍卖程序,公司又未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一旦需要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协议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又需要通过司法程序形成赋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执行文书。调委会首先考虑到申请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但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拖欠工资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特别是公司和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未经过劳动部门劳动用工备案的。因此依据“仲裁前置”原则,劳动争议人民调解的司法确认,需要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劳动关系认定”这一前置程序。调委会因此担任40余名员工的委托代理人,选择了向咸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考虑到不同员工劳动关系形成及拖欠金额的差异性,进入执行程序后可能存在不能全部足额执行到位时,易诱发新一轮的群体性上访的情况,调委会采取化“集体申请”为“分别申请”,逐一代理40余名员工提起劳动关系认定、应支付工资金额确认的仲裁申请。自2013111日至201433日,咸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申请,共下达了47份《仲裁调解书》。 

调解结果

201441日,公司未能按人民调解约定的期限履行支付后,调委会再次接受40余名员工的委托,向咸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525日,40余名员工在咸安区人民法院,全部领到了拖欠的工资款项。 

案例点评

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其重要意义不仅仅是为劳动者维权,更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通过社会调解机制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以及社会安全”。此案中,调委会成功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紧密衔接与联动起来,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的专业指导,增强了人民调解协议的专业性和公信力,切实保障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发挥了人民调解作为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的基础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