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路艰难 维权情温暖

发布时间:2017-08-16 09:09  浏览次数:11260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翟王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仇士安菅会宏

案情简介

2014525日早上,21名重庆市酉阳县农民工来到镇调委会,反映镇某窑厂拖欠工资问题,来访民工情绪十分激动,吵嚷着要调委会为他们讨回拖欠的工资,替他们讨回公道。20多人使原本面积就不大的办公场所顿时显得有些拥挤,充满了喧哗与吵嚷,如果不及时处理好,可能会有很严重的后果。

调解经过

面对情绪激动的农民工,调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了安抚和劝解,稳住了他们的情绪。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劝说,20多名讨薪民工的情绪渐渐地平静下来,并推选出一位女同志冉某作为代表,向调委会讲明所要反映的情况。

原来,冉某等人是来自重庆市酉阳县丁市镇的农民工,凡某(冉某丈夫)于2014315日与某窑厂刘某签订了协议书,承包刘某窑厂生产工程,刘某于2014413日正式将窑厂工程全部承包给了凡某,由他们全权负责生产。截至20145月,刘某应付凡某、冉某等劳资款共计172517元。2014523日,冉某等人找到刘某讨要工资,刘某分两次共付给他们101100元,剩余款项刘某要扣除电费等款项,答应再付冉某等人59145元,冉某等人也同意这一数目。2014524日,冉某等人再次找到刘某讨要剩余工资时,刘某以冉某付给本地民工工资少、为同乡民工涨工资为由,要求再次扣除3万多元,冉某等人拒不同意,也未能收到剩余59145元,由此双方发生纠纷,甚至产生了冲突。为寻求帮助,冉某等人来到镇调委会,请求帮助他们讨要剩余的工资。

由于牵涉到劳资纠纷,镇党委政府也高度重视此事,立即指派了镇劳保所协助调解纠纷。工作人员向某窑厂负责人刘某询问详细情况,刘某情绪有些抵触,但是还是详细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刘某明确承认自己仍未付剩余59145元的工资款,但是他认为,冉某在给农民工发工资的时候,给当地民工发得少,应扣除32554元为当地民工补发工资,这样一来,自己仍欠冉某26601元,而非59145元,因此双方产生了纠纷和冲突。

为明确双方之间的具体款项和数字,镇调解员对窑厂账目进行清查对账,经过调解员近两天的努力,得出双方所牵涉的具体款型和数目。账目情况显示,刘某所述情况属实。为明确工资发放问题,再次找到冉某了解情况,但是冉某认为在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时候并没有就如何发放工资作出规定。

为充分做好刘某的思想工作,在认真查阅了双方协议书并向劳动局做了咨询后,调委会联合劳保所再次来到窑厂,积极做刘某的思想工作,明确向其解释双方合同并未就工资发放一事作出要求,应立即发放所欠冉某59145元工资款。调委会工作人员还向刘某讲明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中关于劳资发放的相关内容,使其了解到违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性。通过3个多小时的说服教育,刘某最终同意将拖欠的工资全部返还。 

调解结果

201463日,纠纷双方来到镇调委会,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刘某一次性支付拖欠工资款59145元,双方纠纷就此化解。

在收到拖欠工资后,冉某等人高兴地流下了眼泪,2014713日上午,冉某代表21名讨薪农民工再次来到镇调委会,这一次她还带来了一面锦旗,上书“异地务工,讨薪路艰难;政府关爱,维权情温暖”,以此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  

案例点评

该案件属于劳动纠纷案件,在实际工作中调委会工作人员能够首先稳控当事人的情绪,及时防止事态恶化。调解员调解纠纷时,经过感情上的交流,引起当事人心理上的共鸣,从而能够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在此基础上大胆的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做到情理相通,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