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树被毁引纠纷 人民调解化积怨

发布时间:2017-08-15 16:49  浏览次数:10696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云南省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某矿业公司在苗尾乡科立村干坝组山上探矿,修建矿山公路开挖出来的泥土渣石随意堆放。20139915~17时,因连续降雨引发山洪泥石流,造成科立村干坝组杨某的15棵核桃树损毁并致其房屋安全受严重影响。杨某在多次找矿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邱某交涉无果后,遂向村、乡两级政府反映情况并要求解决。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事,于2013923日组织矿业公司与杨某在乡政府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分歧较大,加之矿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邱某不理不睬的态度引起了杨某的不满,以致调解失败。杨某随后将矿业公司开挖的矿山公路封堵,并将问题上访到县政府,县政府责成乡政府解决,乡政府又将信访件交由乡调委会调解。

调解经过

接到乡政府批转的信访件后,乡调委会当即组织调解员到事发现场进行调查,走访相关人员并取证。

201442日,乡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先由杨某对情况作了简要说明,并提出自己的索赔请求:采取措施加固房屋的安全性和赔偿15棵核桃树的损失共计人民币7.5万元。根据杨某的索赔请求,矿业公司代理人黄某认为杨某的索赔金额过高,不能接受,但同意采取措施封堵已开挖的矿山公路并确保杨某的房屋安全性。在双方当事人的纠纷事项解决其中一项后,针对索赔金额与核桃树经济价值认定不一致的分歧,调解人员与国土、林业部门及时分头做工作,一方面拿出调查取得的证据:杨某受损核桃树照片、调查记录与调查结论、相关证人证言,林业部门对受损核桃树产值的估价,国土部门则对这起纠纷中泥石流灾害形成原因的认定等证据,在调解现场让矿业公司代理人黄某过目,使其对损毁事实不可辩解;另一方面从《民法通则》、《物权法》、《森林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公民的财产损害赔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必须依法登记和在开发矿产资源中损毁林木林地必须报请林业部门办理林地征用手续并赔偿损毁林木的面积等有关的规定,对矿业公司代理人黄某进行说明并解释,让其清醒意识到:矿业公司在探矿过程中抛弃渣土造成泥石流灾害,给群众造成损失就必须赔偿。

调解结果

通过耐心细致的劝解疏导,双方当事人在各自让步中,不断缩小对赔偿金额的分歧,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由矿业公司采取措施封堵开挖的矿山公路并确保不再通行,并一次性赔偿给杨某核桃树损失共计5万元,双方不得再以此另起事端。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调解中,调解人员仔细分析了双方当事人的心态,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对该纠纷的来龙去脉做到心中有数。调解人员先是对杨某在发生泥石流致使核桃树损毁后,找矿业公司索赔无果到政府部门反映情况作了说明,同时也对前两次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缘由作了分析,然后提出第三次调解要解决的问题,即杨某的房屋安全性受影响和损毁15棵核桃树的赔偿问题,这两点是在前两次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事实。

    此案的成功调解启示我们,当遇到类似的案件时,首先,调解人员要细致地走访探寻,准确地找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做好“医病”的“望、闻、问、切”,找出病症,对症下药;其次,调解人员一定要稳住当事人的情绪,避免事态再升级,敏锐捕捉当事人态度的微妙转变,择时而动,找出突破口,用最敏捷、最准确、最权威的法律依据,说服双方当事人;最后,拟定的协议要公平公正、便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