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牵出家庭纠纷 倾情调解平两家矛盾

发布时间:2017-08-07 15:40  浏览次数:10658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江苏省司法厅基层处

案情简介

挹江门街道妙峰庵社区居民谢某(现年80岁)与钟阜路社区居民乔某(现年71岁)因跳广场舞相识结缘,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乔某育有三个子女,分别是大儿子蔡某健、二女儿蔡某娟、三儿子蔡某强,乔某与前夫蔡某共同拥有一处拆迁安置房,20023月,蔡某去世前将自己名下50%的房产通过遗嘱公证的形式留给女儿蔡某娟继承,同时乔某也立下公证遗嘱,自己去世后名下50%的房产也由蔡某娟继承。20039月,蔡某去世后,乔某更改遗嘱,自己名下50%房产由蔡某强继承。自蔡某去世后,兄妹三人因房产继承问题、母亲的赡养问题多次发生纠纷。

无休无止的争吵与愈演愈烈的家庭纠纷,乔某担忧老无所依,促使乔某加大了与谢某结合的步伐,婚前双方都承受了各自儿女的强大反对压力,乔某婚前对自己儿女承诺不在新家庭投入过多经济财力,居住在男方房子内,自己房子用于出租补贴儿女生活。婚后,因谢某年龄较大身体多处疾患,多次出现不能自理现象,而谢某子女对此不愿意多问,照顾压力一直落在乔某身上,乔某不堪重负,多次有与谢某离婚的想法,考虑到谢先生的健康问题,于心不忍,目前谢某生病长期卧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退休工资已不能负担家庭正常开销。而乔某迫于各种压力不愿意再照顾谢某的生活起居,认为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不存在和好的可能,请求离婚。谢某认为,两人之间并没有足以导致离婚的矛盾,在日常生活中有矛盾也是因为涉及子女家庭纠纷所致,不是他们夫妻之间感情的问题,所以不同意离婚。

调解经过

挹江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非常重视,立即和钟阜路社区、妙峰庵社区调解委员会进行情况的详细了解,并与谢、乔两方子女取得联系进行沟通,制定详细调解方案,认为:婚姻在感情、焦点在儿女、重点在房产、解铃靠融冰。由于长期以来矛盾的激化,乔某大儿子蔡某健、三儿子蔡某强、谢某子女对于四方共同协商非常排斥,情绪特别激动,认为结婚搞得难堪还嫌不够,还要这般满城风雨,其父母置家人反对于不顾,这么大年龄偏要赶所谓时髦结婚,目前后果皆为咎由自取。

调委会成员通过多次走访与约谈,了解两位老人目前感情尚存,维系婚姻的感情基础还在。其婚姻不顺的原因很复杂,双方子女都有世俗的压力而反对的因素存在,问题的关键是,蔡某健认为自己作为家中长子,在继承中一无所有,对父母意见最大;蔡某娟认为其在父母赡养中贡献最多,其母不征求自身意见私自更改遗嘱,是对自己的莫大漠视;谢某子女担心其父亲去世后房产被乔某占有,谢某身体不能自理而乔某不堪压力而提出离婚的想法同样不能忽视。调委会经过十几天说服劝解,对各自子女关于赡养老人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宣讲和教育,宣传老人再婚是其基本权利,对其身心健康大有裨益,并将谢某、乔某共同艰辛生活录像片段和声泪倾诉放与各方子女看,于2014617日在谢某家中进行四方调解,因调解涉及人数众多,积怨甚深,吵闹指责,调解工作一度停滞。在调解员动之于情,晓之于理的调解中,乔某女儿蔡某娟主动表示愿意放弃部分利益,感动了在座的所有人,调解出现了转机。

调解结果

蔡某娟同意在放弃部分利益的基础上,四方达成协议:

1、谢某与乔某因感情基础尚在,维系目前的婚姻不变。

2、乔某、谢某自愿放弃对对方婚前所拥房产与财产的一切继承权,婚前房产及财产老人去世后由自己子女继承。目前家庭居住房屋由谢某提供,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由双方退休工资共同负担,不得以任何形式补贴家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生产、经营的收益剩余,一方离世后由另一方继承。

3、蔡某娟在征求丈夫同意的基础上,自愿捐赠父亲生前公证遗嘱所拥房产50%产权的部分所有权,只保留25%所有权,另25%产权捐赠蔡某健所有。蔡某娟、蔡某强应当协助蔡某健办理相关手续,乔某在世之日各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卖房产,乔某拥有居住权。

4、平时的护理任务由夫妻双方主要承担,双方子女对自己父母要尽力所能及的赡养义务,谢某康、谢某杰每月各自负担父亲谢某600元赡养费与医药费,乔某根据实际能力提供谢某医疗费用支持,医药费用超出部分由谢某康、谢某杰兄弟平均负担,如谢某逝世,相关丧葬费由谢某康、谢某杰负担;蔡某健、蔡某娟、蔡某强每月各自负担母亲乔某300元赡养费。

5、如谢某逝世,乔某将回到钟阜路房屋中与蔡某强共同居住,乔某护理主要任务由蔡某强负责,生活所需费用、医疗费由兄妹三人平均负担。

6、蔡某健、蔡某娟、蔡某强应同时承担母亲乔某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定期看望乔某;谢某康、谢某杰应同时承担父亲谢某某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定期看望谢某,双方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干扰、反对父母合法、正当的婚姻生活。 

案例点评

于斯亦未忘民艰 人民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常常处于矛盾纠纷漩涡,深感于艰辛人群的诸多不易,所以在实际调解工作中特别注意维护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法施于人,虽小必慎,人民调解为人民,本案例中,调解员始终扣着一个“情”字,注重用真心去化解、用诚心去沟通、用耐心去说服、用热心去协调、用爱心去感化,从源头上扼制矛盾,成功化解了矛盾,让我们不得不为他点赞。在他身上,体现了广大人民调解员共同拥有的亲民、爱民、为民的情怀,正是他们用人间的正义和真情具体诠释了为民服务的真正内涵,引领更多的人增强对依法治国的认同感,让法治文化成果惠及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