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闹春紧 人民调解平纠纷

发布时间:2014-06-06 15:44  浏览次数:10662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介绍】 患者杨某,昆明某制药厂职工。2011年2月6日,即农历正月初四一大早,杨某在妻子宋某的陪同下来到西山区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据患者杨某介绍,2月5日晚上,患者一家人到父亲家吃饭,晚上回家后杨某感觉腹部有微痛,并伴随有轻微的发烧现象,于是吃了一颗退烧药就休息了,到2月6日早上仍然发烧,腹部的疼痛有所加剧,于是就近到该卫生院就诊。经卫生院医生初步诊断后发现,杨某并非普通的发烧,从各种症状看病情十分严重,由于卫生院的检查设备有限,为确定病因对症治疗,卫生院的医生建议患者立即转到大医院进行全面的检查,但是患者却以疼痛无法忍受为由,再三恳请卫生院的医生先进行简单治疗,待第二天疼痛有所缓解后再到大医院检查治疗,于是卫生院根据杨某的病情进行了普通的输液治疗,并在输液期间多次告知杨某本人及家属要尽快到大医院治疗,输液结束后杨某回到家中休息,但是2月7日上午,杨某就在家中死亡,其家属认为杨某的死亡是社区卫生服务院的治疗不当造成,当天下午,死者家属来到社区卫生服务院吵闹,并将死者遗像、花圈摆放到院门口,严重影响了卫生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处理过程】 事件发生后,卫生院第一时间将情况上报当地主管部门,当地司法局立即通知西山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员赶赴现场,并组织辖区司法所、对口律师和医疗专家组成的调解人员介入纠纷调解。 2月8日,医调委组织医患双方在当地社区调委会进行协商调解,死者家属认为正是由于卫生院治疗不当,且没有明确告知其真实病因,致使耽误了治疗时间,才导致患者的死亡。鉴于患者死亡原因无法确定,距离春节假期结束还有三天,医调委提出待春节假期结束后,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法医鉴定机构对杨某的尸体进行尸检,同时在院方和死者家属的共同监督和确认下,对死者在卫生院就诊的病例资料和使用的处方进行封存,由医调委进行保存,待查明真实死因后再行处理。 起初死者家属并不同意,坚持要求院方给一个合理的说法,死者的父亲也滞留在卫生院办公室不愿离开。鉴于死者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医调委向当地卫生局建议,由卫生院派人留守,防止发生意外情况,同时由街道司法所将情况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请公安机关派人协助。与此同时,医调委与昆明某制药厂联系,请求死者单位配合进行调解,安抚死者家属情绪。最终,在医调委和昆明制药厂共同努力下,死者家属同意医调委的建议,达成了在2月11日将死者遗体移送尸检的初步协议。 2月11日,在医调委、死者家属、院方代表和死者单位的共同参与下,杨某的尸体移送到昆明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法医病理鉴定。2月15日,经过鉴定,死者杨某的死因是由于肝硬化导致的食管大出血死亡,与社区卫生院的诊治和用药没有关系。这一结论得出后,死者家属立即情绪激动,不予认可,并坚持认为是由于卫生院没有告知病因,耽误了治疗时间才导致患者死亡的,并且尸检不能排除死因是否由药物导致的,死者家属于当天再次将死者的遗像放置在卫生院门口,也不听劝阻站在卫生院门口煽动就诊的群众不要在此就医,现场围观的群众达到40余人。 为防止事态的激化,医调委提出将调解现场调整到当地街道办事处,不仅可以缓解死者家属的情绪,同时可以增强调解的公信力。2月15日下午14点,医调委组织双方在当地街道调委会调解室进行了第二次调解,起初患者家属坚持认为卫生院存在过错,尸检不能完全反映死因,院方则坚持尸检前院方的医嘱和处方都进行了封存,鉴定机构也进行了分析,院方不存在过错。鉴于双方意见分歧比较大,医调委决定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由医调委的医疗专家和律师向死者家属进行政策解释和病理解释,消除死者家属的疑团,同时了解死者家属的要求,最终死者家属提出50万元的赔偿要求,院方却以尸检报告为依据不予赔偿。 2月16日上午9点,医调委再次组织调解。在调解前,医调委在征得死者家属同意的前提下,通知了死者单位参与,同时要求当地街道司法所将调解室桌椅的摆放由原来的“审判式”调整为“圆桌式”,从座位上消除医患双方的对立性。死者所在单位的参与以及调解现场座位的改变起到了效果,经过再三疏导,死者家属降低了赔偿金额,由原来的50万降低为15万,院方也同意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报。 2月16日下午15点,开始第三次调解,此次调解区司法局和区卫生局派出了代表列席调解现场。卫生院表示,由于卫生院系财政拨款的医疗机构,如若不是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是不会予以赔偿的,但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院方可以给予死者家属1万元的补偿。死者家属听闻这一情况后,情绪再次激动起来。见此情形,调解员立即将死者家属劝解到司法所办公室,安抚死者家属的情绪,并请死者家属相信,医调委会与院方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沟通,于是死者家属又回到了调解现场。调解员指出,既然院方同意给予补偿,死者家属此前也降低了赔偿金额,说明双方是能够找到结合点的,目前希望患方和院方都能换位思考,多为对方考虑,院方是否可以将死者的家庭情况向卫生部门汇报,目前死者既有老人需要赡养,家庭经济负担也比较重,是否可以适当提高补偿的金额。卫生院最终表示,虽然此次医疗纠纷不是医疗事故,但是本着定纷止争的原则,卫生院可以将补偿金额适当提高,如若不能接受,死者家属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随后死者单位代表和医调委的律师分别发言,并从人情世故和法律层面向死者家属进行了劝导和解释。见死者妻子的情绪有所缓和,调解员乘热打铁,提出由院方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的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最终死者妻子宋某表示,接受医调委提出的调解意见,双方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约定院方于2月17日上午11点以前将补偿款送交到司法所现场履行。 【案例点评】 医调委是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之外的专业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由于与医患双方没有隶属及利害关系,所以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很容易得到医患双方特别是患方的信任和配合,机构的独立性又使得调解员能够秉持客观、公正的心态处理纠纷,并且医调委以第三方介入的形式,将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引”到院外调解,填补了横亘在医患双方之间的矛盾“鸿沟”。在此次纠纷中,医调委在人员组成上由医疗专家、律师、调解员组成,整合了各方的资源,为此次医疗纠纷的成功化解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医调委灵活运用了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常见的“背靠背”、“逐层递进”和“圆桌会议”等调解方式,充分考虑了死者家属的情绪,以及心理因素的变化和环境改变所产生的效果,最终达到了化解纠纷的目的。 (据云南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