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心为民化纠纷 残疾夫妇得补偿

发布时间:2014-05-20 09:38  浏览次数:10838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黄某,女,21岁,双下肢残疾,2012年2月18日因“停经38周,腹痛3小时”入住自贡市某妇幼保健院产科,入院当日剖宫产一活男婴,因新生儿生后气促,约5小时后转新生儿科住院治疗,在新生儿科住院后检查发现患儿先天性肛门闭锁,2012年2月19日经家属同意后转重庆某儿童医院治疗。由于患儿病情危重,考虑治疗前景不佳,在重庆某儿童医院治疗2天后,家属放弃治疗,于2月21日自动出院,2月23日患儿在家中死亡。患方家属认为,产妇孕期一直在自贡市某妇幼保健院行常规检查,院方未发现胎儿发育异常;出生后先天性肛门闭锁未及时发现,延误进一步治疗时机;且先天性肛门闭锁可以转市内其他医院手术治疗,没必要转重庆某儿童医院。据此推断院方存在诊疗过失,给其家庭造成经济、精神损失,要求院方赔偿42万元。 院方认为,患儿先天性肛门闭锁在孕期无特异性表现,根据该院目前的医学技术水平产前无法发现,出生后1天内就发现并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处理及时、恰当,且先天性肛门闭锁以现在的医疗水平是可以治疗的,与其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患儿先天性心脏病目前诊断不能成立,卵圆孔及动脉导管未闭与肺动脉高压密切相关,可能在肺动脉高压解除后数月内恢复正常,医院对黄某的产前诊断不存在过失,诊疗行为与患儿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患方诉求金额过大,经反复协商后,仍未能达成一致。2012年3月20日,医患双方申请大安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经过】 自贡市大安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申请后,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调解疏导工作。一是及时介入,调查了解。医调委在接到申请后及时介入,主动与双方沟通情况,多次查阅相关医疗和法律资料、病历,咨询专家组意见,经前期大量的调查和研究讨论,医调委认为此次纠纷中院方诊疗行为与患儿死亡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再进一步调解,为最终化解矛盾奠定了基础。二是交心谈心,疏导化解。医调委在第一时间对患方进行劝解安抚,稳定当事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升级,耐心向患方宣传疏导,寻求他们的理解,向患方解释患儿属隐性先天性肛门闭锁在孕期不能直接做出明确的判断,且先天性肛门闭锁与患儿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调解员经过多次和双方当事人沟通、释法说理,交心谈心,协调双方,从而在最短时间内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理解。三是换位思考,帮扶弱势。虽然此次纠纷中,患儿死亡与医院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考虑到患儿父母皆为残疾人,毫无收入来源,仅靠每月低保生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医调委本着以人为本的宗旨,积极向院方做工作,希望院方站着人道主义的立场能够给家属方做一定的补偿,经多次与院方沟通,最终得到了他们的理解和支持,这一行动也博得了患方的信任,确保了此次纠纷的成功化解。四是形式多样,对症下药。在前期对案情进行了深入了解及调查的基础上,医调委决定首先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明确指出患儿家属提出的42万元赔偿金无法律根据,应在法律框架下合理合法的提出赔偿要求,并采取可信任第三人的方法,通过患方亲属帮助做其工作。劝导患方理性解决问题,切勿产生过激行为。在做了大量工作双方差距不大的情况下,3月27日,医调委组织双方面对面的座谈,患方在听取了专家对医疗过程的解释后,承认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儿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愿意接受院方的补偿。 【调解结果】 医调委经多次协调,最终于2012年3月27日,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考虑患方家庭困难,市某妇幼保健院愿意一次性补偿患方人民币28000.00元(大写:贰万捌仟元整),其中包括患儿在该院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院方在签订协议的同时将补偿金人民币28000.00元以现金全额支付给患方。市妇幼保健院支付补偿金后,此事的处理即告终结,医患双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向对方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主张任何权利。至此,成功化解了这起医患纠纷。 【案例点评】 从这起医疗纠纷之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一是医调委及时介入,有效地避免了该起医患纠纷的恶化,为开展工作赢得了时间。二是调解员能够准确确定矛盾焦点,摸清患方思想症结,有针对性的做思想工作,使患方的想法发生了转变。三是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推进了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一开始患方对法律法规、医疗过程以及责任划分根本不了解,只是一味的要求赔偿,面对这种情况,调解员耐心地多次向其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摆事实、讲道理,对患方从情、理、法各方面进行推心置腹地沟通和交流,使其明白只有合理合法表达诉求,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是面对特殊情况,灵活处置,通过释法说理、换位思考等方法,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帮扶弱势群体的原则,考虑到患方特殊的家庭情况,积极做医方工作,尽可能的帮助患方,最后不仅得到了院方的理解和支持,还联系民政部门、患方居住地政府对其进行了帮扶,切实帮助患方解决实际生活困难。调解医疗纠纷,调解员不仅仅要以解决纠纷为目的,而且要在解决纠纷的基础上,尽可能的帮扶弱势群体,体现调解工作的以人为本原则,更好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据四川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