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婴儿致残 人民调解解忧

发布时间:2014-05-20 09:35  浏览次数:10651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介绍】 2010年2月1日,产妇黄某在资阳市某妇幼保健院妇产科行剖宫手术,顺产女婴李某,产妇及新生婴儿都无异常,于2月7日出院。次日,李某因“发热、肤色黄染、吐奶”入该院,诊断为:“新生婴儿肺炎、败血症”,当即抽血送市某医院做细菌培养,但李某家属领取血培养化验单后未交回妇幼保健院,当月12日婴儿李某肺炎治愈出院,19日李某再次出现同样症状,在妇幼保健院通过抗炎对症治疗后于25日出院。3月1日,李某因出现肿胀症状到另一家医院进行DR检查,诊断为“右腿股骨骨折”并住院治疗,李某父母认为李某骨折是妇幼保健院造致,要求该院给个说法,并且出示了市某医院的血液金菊菌感染的报告单。3月5日,妇幼保健院主动将患儿李某送内江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腿右股侧急性、化脓性髋关节炎,右股骨上段急性骨髓炎、右大腿上段脓肿、败血症、支气管肺炎、轻度贫血、右侧股骨大坏死”,后经脓肿切开引流术、抗感染治疗等,住院33天后于4月7日出院。此后,李某父母多次带着李某到重庆市某儿童医院进行复查,其间,患儿李某家属两次到妇幼保健院阻拦医院工作人员上下班。 【调解经过】 事发之后,资阳市雁江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高度重视,2010年3月1日,医调委主任和一名调解员主动到现场安抚家属情绪,防止发生过激行为。同时,建议妇幼保健院重视此次纠纷,主动介入。院方接受建议,立即会同相关专家教授讨论研究,认为:“医院在对婴儿的诊断治疗过程中,的确存在疏漏行为。入院时已疑为败血症,已抽血送检,而主管医生没有及时跟踪收回报告单,存在漏诊行为,而患者家属方隐瞒化验单等过错也不容忽视”。鉴于此情况,调解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协商,建议李某父母配合该院将患儿转入内江市某医院治疗,并预先承担全部治疗费用,同时预支每月2000元的营养费。2010年12月22日,医患双方一并委托重庆市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学鉴定,鉴定结果为八级伤残,仅后续治疗费就需25万元,还需专人护理两三年。 拿到鉴定结果,李某父母被人民调解员前前后后奔波辛劳的行为所感动,主动向医调委递交调解申请书,请求进行调解,并提出要求院方赔偿各项损害共113万元。医调委受理该医疗纠纷后,立即提调并留存患儿李某在治疗过程中的病历、检查报告、诊治处方、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患儿所用的药品等相关原始证据,认真查看医院是否为患儿进行了常规检测,就诊过程是否做到了记载详尽,是否有家属签收的手术治疗告知书等,同时积极向医调委医学咨询委员会的相关专业人士寻求专业意见和调解建议,认真分析患儿残疾的原因何在等等。调解员根据长期积累的调解经验,认为如果在医院现场进行调解,双方人多口杂,难以形成一致意见,并且会产生强烈的敌对心理,局面容易失控,遂于2011年1月27日组织双方到医调委调解室进行第一次调解。面对患方上百万的巨额索赔,院方表示无法接受,调解以失败告终。调解员并未气馁,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适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在查清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与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患儿在就医过程中的详细情况,对家属们进行合情合理的解释,引导双方正确理解本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和依据的医学常识,促使双方逐渐缩小差距。 【调解结果】 四十八天数十次的调解,调解员认为各方面条件初步成熟,2011年3月15日上午,在调解室再次组织医患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希望双方能做到互敬、互让、互谅,但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依旧针锋相对,争执激烈,在赔偿金额上仍悬殊较大。调解员耐心地听取双方陈述,严肃指出院方的过错:一是诊断结果不详尽,告知不全面,让工作变得被动;二是现有依据不能规避应承担的部分责任。同时,也明确指出患方的要求于法无据,阻拦于情不合,要求医院不能推诿责任,患方也不能以此为‘发财’手段。见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调解员立即趁热打铁,对院方勇于正视错误、积极安排就诊、预付医治费用等行为表示赞赏,对患方主动配合的做法也充分肯定。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除院方已垫付的8万多元治疗费用外,再由院方一次性赔偿患者家属46万元。双方当事人于当日共同到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至此,该起医疗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纠纷的成功调解,有两点启示:一是依法据理、准绳裁量是本纠纷调解成功的法宝。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在受理纠纷后,首先对案件深入调查,实地搜集相关证据,然后邀请医学、法学专家对本案“把脉会诊”,接下来引导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最后依据权威鉴定的结论进行调解,调解所涉及的事项与标准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循序渐进、降温冷磨是本纠纷成功调解的关键。调解员认识到此纠纷不能急于解决,在纠纷发生后,第一时间主动介入纠纷,一方面坚持先治病救人,一方面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在先后数十次的调解中,调解员不急不躁,软磨硬泡,逐步帮助双方解开疙瘩和澄清认识,见当事人态度有所缓和,调解员立即趁热打铁、因势利导,加大调解力度,最终调解成功。 (据四川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