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治疗引纠纷 医调中心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4-05-05 12:35  浏览次数:10297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重庆市开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程某,2009年开始出现无明显诱因尿频、尿急、排尿踌躇、疼痛,尿频尤以夜间为主,有时多达3-4次/夜,在某卫生院口服药物治疗后症状无好转并逐年加重,后期出现不能自行排尿的情况,严重影响其生活。2011年1月19日,程某到开县某医院泌尿科住院治疗,经相关辅助检查,诊断为前列腺增生症,1月21日该医院为其实施了“经尿道前列腺电切术”,2月2日患者病情好转出院,2月12日程某因“术后排尿滴沥不尽半月余”再次入住该院,经治疗半月后排尿不尽症状缓解出院。住院治疗期间,程某曾多次询问主治医生尿失禁的原因,医生解释说术后有尿失禁现象是正常的手术并发症,出院后加强盆地肌肉与尿道括约肌收缩锻炼,尿失禁症状会逐渐好转恢复。后程某前往重庆市三家医院检查,专家诊断后认为,“经抗炎治疗尿仍失禁,不属炎症引起的尿失禁,应是手术引起,损伤了括约肌才会尿失禁,尿失禁后遗症多,感染机会多”。程某回家后,尿失禁一直未痊愈,每天只能用“引流袋”接尿,使患者身心遭受极大痛苦。2011年4月10日,程某在与医院沟通过程中发生冲突,随后其家人召集数十人赶赴医院,要求医院赔偿35万元,并称医院不解决将组织更多人到医院强行索赔,现场形势一触即发,医院在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当地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辖区派出所、患者所属街道办、卫生等单位赶赴现场处置。 【处理过程】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后,成立了由县医解中心主任牵头,公安、卫生、街道办等单位组成的临时工作小组,召开现场处置工作会议。经会议研究决定,首先由公安机关负责维持现场秩序,防止发生过激行为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同时由街道办工作人员及时摸清患者家庭背景和亲戚关系,卫生部门做好与院方的衔接工作,然后由县医患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做患方及家属的心理疏导工作,引导患方推选2-5名代表与医方进行协商。 在一系列前期工作开展后,事态逐渐得到了控制。4月10日晚,县医调中心组织医患双方召开了首次沟通协调会,听取了双方各自陈述,医调中心主任在全面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向医患双方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讲解医患纠纷的处理办法、解决途径以及我国的医疗赔偿制度。鉴于患方索赔金额较高,根据《重庆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有关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医调中心工作人员的努力下,患方同意由县医调中心调解此纠纷。4月11日,县医调中心在接到医患双方正式调解申请后,立即着手调查取证。 4月19日,医调中心组织医患双方共同到中心接受调解,同时邀请了患方信任的医学专家参与调解。患者程某认为,开县某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告知不全面过错、对疾病风险估计不足、手术过程中有损伤括约肌行为、尿失禁后无作为、采取推诿延误治疗等过错,因此应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并赔偿其后续治疗费用及各项损失共计35万元。院方则认为此次手术按照医疗正规操作处理程序、未违反规章、规范,操作顺利,手术过程中并没有损伤尿道括约肌,术后尿失禁属于正常的手术并发症,在相关辅助锻炼后,尿失禁会逐渐好转消除,至于后续治疗的问题,需手术1年后明确尿失禁病因,才能进行后续治疗,院方不需承担任何后续治疗费用。医调中心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认为,此纠纷双方分歧较大,争论的焦点在于患者尿失禁到底是术后并发症,还是手术损伤造成的,只有通过相关司法鉴定才能查清病因明确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明确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由医患双方共同选择,但鉴于患方家庭困难,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鉴定费由院方先行垫付。 2011年4月28日,医患双方共同选择重庆市万州区某司法鉴定所对患者程某在开县某医院的诊疗过程中医方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和过错程度、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评估鉴定。2011年9月6日,重庆市万州某司法鉴定所对该起医疗纠纷做出了医疗过错和后续治疗鉴定,鉴定分析意见为:“1、被鉴定人程某前列腺增生症电切术后并发压力性尿失禁目前属五级伤残。如果一年后尿失禁症状消失,或行人工尿道括约肌植入术后,则不构成伤残。2、程某前列腺术后尿失禁需要使用医用材料,以及门诊复查,预防,控制尿路感染,按一年计算,约需人民币肆万元左右;一年后尿失禁症状如无改善,可行人工尿道括约肌植入手术治疗,约需人民币壹拾万元左右(或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3、开县某医院在对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起主要作用,即主要因素。程某自身疾病属次要因素。”经医调中心主任召集双方到场宣读后,双方均书面承诺对此次鉴定结果无异议。 【调解结果】 根据重庆市万州区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医患双方在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最终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开县某医院对患者程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期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6.8万元,院方承担主要责任,一次性赔偿程某12.6万元。二、鉴定费6000元,患者自行前往重庆检查的各项费用共计2000元由医方在赔偿之外承担。三、本协议属一次性赔偿协议。”在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完善手续后,由医方先行在现场支付了赔偿金,随后由医疗机构自行向保险承保机构申请理赔。此后,医患双方共同就赔偿协议向开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至此,这一医患纠纷得到了妥善处理。 【案例点评】 近年来,由于医疗资源和服务质量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医疗纠纷不断增多,成为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处理不当极易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之一。面对日益突出的医患矛盾纠纷,当地政府引入第三方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形成了“党政主导、司法牵头、中心调解、部门联动”的医患纠纷预防、调解和处置工作模式,效果明显。 事实上,医患矛盾的根本解决,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随着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有关条款为医患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例纠纷是一起典型的由于医疗机构手术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伤的医疗纠纷案件。依据《侵权责任法》,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明确医疗机构的过错及过错程度,根据责任厘定赔偿,确保调解公平公正,同时做到合法合规,有理有据。 (据重庆市司法局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