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调解会 巧解医患案

发布时间:2014-05-05 12:34  浏览次数:10153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夏某,女,75岁,2012年3月17日因“腹痛不适、恶心、呕吐3天”到海口市某三级医院就诊,挂消化内科,当时主任医师看后,诊断为急性胃炎,未给予任何检查,给予氧氟沙星静滴,输液约1小时后,患者出现心慌、呼吸困难,当即给予积极抢救,后转送到ICU病房,心电监护示:患者广泛前壁、下壁心急梗塞,于下午5时多死亡。对此,夏某子女认为院方未对病情进行必要检查,致使误诊心脏病,而引起患者死亡。夏某子女召集亲朋好友约70人直接找院长讨说法,在院长办公室里,要求院方负全责并要求一次性赔偿25万人民币。对此,院长表示不能接受,当即拒绝了患方的索赔要求。见医院拒绝赔偿,死者家属便开始在医院拉横幅、送花圈,设灵堂,甚至把唯一通向院外的通道堵塞,不让其他病患者就医。医院立即向警方报案,请求派员控制事态发展,维持医院秩序。同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选派三名人民调解员赶赴现场,在医院进行现场调解,把医调委的性质、操作流程等情况介绍给予患方,经4个多小时的劝导工作,患方同意在省医调委进行调解,并提出25万元的赔偿金额。 【调解经过】 调解员在全面了解纠纷事实的基础上,对案情进行了认真细致地分析,协助患方收集相关医疗资料后,快速、及时启动专家库的医学、法学专家进行评估程序。医学专家综合认为:1、根据患者临床症状,入院后心电图、心肌 检查结果,诊拟“急性高侧壁、下壁、前壁、前壁广泛心肌梗塞”明确。2、门诊诊断“急性胃肠炎”未行心电图检查,存在误诊;3、死亡的根本原因是急性心梗,与门诊用药无明确关系;4、入院后到护理过程无差错。法律专家认为,误诊和患者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损害责任成立。综合医学专家、法学专家的评估意见,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认为本案院方应负次要责任。 3月19日,第一次调解会举行,当时专家评估意见还没有结果。鉴于患方在责任问题上坚持由医方负全责,而现有的证据又无法认定责任的现实情况,调解员提出了搁置争议,以互谅互让的精神解决问题的调解思路,要求死者家属明确赔偿要求以及要求赔偿的依据,据此,死者家属提出了25万元的赔偿请求,并陈述了赔偿的理由。 调解员指出,既然选择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来化解双方的医疗纠纷,那么调解员就会依法、公正地处理双方的纠纷,参考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专家意见,按相关的程序进行。根据医调委的工作程序,由于专家评估意见还没有出来,暂时无法确定医患双方的责任,建议患方回去再认真考虑自己的诉求,并将意见通过电话回馈给人民调解员,然后再继续调解。 调解休会期间,死者家属遵从调解员的要求没有再到医院去大吵大闹,人民调解员加紧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制定调解方案,同时电话和医患双方几次沟通,不断听取他们各自的陈述意见,要求双方多从对方的角度思考问题,缩小双方认识上的差距。 3月20日,调解员适时召集双方召开了第二次调解会。在人民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采用了交流和讨论的方式,虽然认识上还有一些差距,但是已经差距不大,经过人民调解员几个小时的耐心劝说,双方基本上达成了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3月22日,第三次调解会,经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调解部长、调解员等组成的调解小组不懈努力,患方最后同意9.8万元的赔偿金额,并于2012年3月23日下午和医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一起医患纠纷案件,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专业知识性强,责任界定难度较大,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高超的调解技巧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去说服和劝导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使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通过协商为纠纷的圆满解决打开突破口,这也是人民调解灵活性的重要体现。同时,将灵活性与具体的操作流程相结合,有理有据的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本纠纷中,死者家属刚开始的要求有些过高,甚至采取了过激的言行,打伤了医院工作人员,砸坏了医院医疗设备,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适当时机,用适当语言,向患方实事求是地讲明法律,讲清道理,体现公平和正义,使患方全面认识自身的维权行为,依法合理的表达诉求,这样才能更好地使纠纷顺利化解。 (据海南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