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诊病人突然死亡,亲属闹事 及时调解依情服众,平息事态

发布时间:2014-04-24 14:59  浏览次数:9847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联盟村雷家喜澥13号农民张某因咳嗽到江夏区中医医院进行就诊,于当天入住医院治疗。2月25日早上7时20分许,张某突发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医务人员初步检查为突发心脏疾病引发“猝死”。事情发生后,张某家属组织60余人采取将尸体堵住医院大门、用车辆阻断进入医院道路等方式,要求医院赔偿200万元,在得不到医院答复的情况下,准备组织更多人员围堵区委区政府,事态有进一步扩大之势。此事引起了区委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指示立即启动“大调解”机制迅速处理好此事。 【调解经过】 2月25日上午9时许,江夏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在区“大调解”办公室带领下迅速赶到现场进行疏导,配合相关部门制止了众亲属的过激行为,直至25日下午5时才将众人疏散,尸体送到殡仪馆存放。随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在征得医院及张某家属的同意后对该纠纷进行调解处理。2月26日调解员对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调解的方案进行了认真准备。 2月27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及医疗专家对医院的整个医疗过程、医疗档案进行了认真的专题检查、讨论、分析,得出医院医疗活动过程并不存在明显过失的结论。 2月27日日下午,调解员对当事人家属进行法制政策宣传,张某家属情绪激动,对调解员阐述的内容不理解,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调解员反复做工作,并讲明如果要定性为医疗责任事故,就必须向市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进行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而这是死者家属的权利,必须由家属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就无法定性为医疗责任事故。张某家属在与其他亲属进行商讨后不愿意进行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拒绝提出申请,表示如果医院不赔偿200万元就采取集体上访等聚众闹事的方式来达到目的。调解员向死者家属明确说明,在没有进行医疗责任事故鉴定的情况下没有办法来确定就是属于医疗责任事故,也没有依据要求医院进行赔偿。但张某家属因情绪激动根本听不进去,只是表示:我们是农民不懂法律、政策,反正人是在医院死的,就要得到赔偿。面对这种局面,调解员认为继续调解下去会激化矛盾,于是果断地结束了27日的调解,要求当事人回去向懂政策、法律的人进行咨询。 2月28日,调解员驱车来到张某家中,找到主要亲属,再次向他们宣传相关政策、法律,讲明人民调解的性质和基本原则,从法、理、情三个方面进行开导。由于张某家属情绪依然无法平静,对于调解员的宣传根本听不进去,有个别亲属甚至辱骂调解员,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2月29日调解员改变了调解方式,没有直接接触当事人,而是向张某所在的法泗镇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请求派人协助做工作。法泗镇政府很快派出一名副书记、一名村主任和一位平常和死者关系较好的人赶来一起做死者家属的工作:一方面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讲明医院不能进行赔偿的道理;另一方面由同村关系好的村民从情和理着手进行开导,至晚上9时许,张某家属的情绪慢慢平静下来,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2月30日,调解员见时机已经成熟,提出了一个较为妥当的处理方案。即基于张某是在医院住院期间死亡的客观事实,由医院从照顾家属生活困难的角度,就张某后事安葬方面给予照顾的解决方案,供当事双方考虑。并就此方案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医患双方接受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方案。 【调解结果】 在法泗镇政府的协助下,人民调解员经过5天耐心的工作,医患双方终于同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的解决方案,医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张某家庭救助3万元。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起因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得到平息,医疗纠纷得到了最终处理。 【案例点评】 本案发生后,患方家属组织60余人采取将尸体堵住医院大门、用车辆阻断进入医院道路等过激行为,试图通过“闹”来得到巨额赔偿。从社会冲突理论讲,这是民众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暂不论这种方式是否合法或合理),如何引导当事人通过理性方式表达诉求、依法解决问题的规定,是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通过对本案的分析,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要突破以下难点: 一是患方的信任问题。在调处类似纠纷时,由于医疗机构的诊疗活动专业性很强,调解员很难就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活动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或瑕疵做出判定,往往是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得出结论,而这些专家多是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主管部门和其他医疗机构的专家,当事人在形式上对他们提出的意见不信任。 二是医疗事故鉴定问题。发生类似医疗纠纷做出医疗事故鉴定需要至少三个月时间,当事人亲属在时间上不愿意等待,一味要求快速得到赔偿。因此,发生的医疗纠纷大多数当事人都拒绝进行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而不进行医疗责任事故鉴定就会造成调解员无法对纠纷进行准确的判定,责任无法界定。 三是聚众闹事问题。有的当事人在事发后,往往有一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没人解决”的想法,希望通过采取堵门、堵路、围堵区机关甚至辱骂、威胁调解员等过激方式向医院或政府施压,从而达到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而聚众闹事、情绪激愤,给调解工作带来的阻力非常大。 四是医院无责的补偿救济问题。在医院无责,或没有经过医疗责任事故鉴定无法确定医院是否有责的情况,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站在人道的角度上,对患方进行适当补偿,是避免事态扩大引起群体上访、实现案结事了的“凝固剂”。 (根据湖北省司法厅提供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