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信顺产致婴残 精心疏导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4-04-24 14:57  浏览次数:9586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郑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1年元月13日郑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发生在2010年7月份的医疗纠纷。患方王某爱人朱某预产期超过6 天,于2010年7月14日入住郑州市某医院。由于医院对胎儿的体重、大小判断不准确,没有预计到发生难产的几率,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胎头娩出后,胎肩娩出困难,医生向下牵拉胎头,小孩拽出了,却造成右侧臂丛神经损害,到上海等大医院诊治,至今未愈。 患方要求医院赔偿各类经济损失79.9万元,医方称:是产妇朱某要求顺产分娩的,并与医方签有协议书。在临床中像她小孩这样大也有顺产的,她不具有剖腹产的指征。在未经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医院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3万元医疗费用。 【调解经过】 调解部主任王帆、调解员杨玉凤仔细查阅了医患双方提交的病历资料,从病历中看到朱某入院后检查羊水过少,且胎儿体重估计有误差:估计体重3700g ,而实际体重却是3990g。病历资料中记录“肩难产无法预料”。调解员掌握有关资料后,首先给医方指出:产妇入院检查,你们知道羊水少,事实已经证明不利于顺产,现在还坚持说她当时不具有剖腹产的指征,说明你们判断有误,即使产妇本人要求顺产,然而入院三天宫缩不明显,你们就应该考虑给她剖腹产,你们都认为她可以顺产,怎么能把责任推给产妇呢?不能依着她的意思,应该给她讲明利害关系。病人进了医院,就等于把一切交给医生了,病人不懂医学,医院是专业机构,应该根据诊断情况采取剖腹术,而不能等着顺产。事实证明医院判断顺产是错误的。因医院判断失误,造成小孩右侧臂丛神经损害,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你们的行为给患方造成了损害后果,你们就有赔偿的义务。 院方代理人同意赔偿,但对赔偿数额拿不准。调解员建议院方根据孩子治疗过程,还要再做两次手术,可以考虑实报实销。但院方提出,小孩恢复快,不一定非要做三次手术,或许一次就好了,愿意拿出5万元赔偿患方一次性解决问题。 调解员认为,需要进一步了解患方小孩目前病情医治情况,才能具体确定赔偿诉求。因此,对医院提出的赔偿方案并没有及时表态。调解员几经转车、询问,亲自到患方登门走访、了解情况。朱某的母亲听说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登门走访,激动得声泪俱下,说“别人家生个孩子是笑着过的,我们却是哭着过的”,朱某的丈夫王某说,医院至今对我们的事不闻不问,你们调委会的人却为我们的事蹦来走去,我们相信医调委会给俺公正解决。朱某抱着孩子和我们坐在一起,看着小孩天真可爱的样子,再看看他那低垂的右臂动也不动,真让人痛心!朱某和她母亲流着泪给调解员说:“天天给孩子看病从没有间断过,我们不要医院拿钱,只要医院把病给俺看好。就是俺自己花200万只要能换回个健康的孩子,俺也愿意。”说着说着,朱某的母亲扑通跪在调解员面前放声大哭,两个调解员忍不住背过脸也潸然泪下。 看了孩子的病情,调解员又与医院联系,为了孩子后期能够得到很好的治疗,让医院的赔偿费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再考虑。 医院代理人说,让患方做个医疗事故鉴定吧,看我们医院是有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是没责任;医疗事故鉴定后,我们还到医调委调解。调解员向医院代理人进行了耐心解释:过去处理医疗纠纷是先做医疗鉴定,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决;《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增加了“医疗损害责任”的有关规定,调整范围涵盖了医疗事故和非医疗事故,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统一适用该法的各项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充分说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你们对产妇朱某羊水少不能顺产估计不足,造成幼儿右侧臂丛神经损害,就是你们的过错,有过错就有赔偿,前期患方已经花费8万多,后期还需要两次手术,你们表示只出5万元太少了。 在说服医院代表的情况下,调解员主动去医院找院长面谈。某院长也很重视,立即让人通知医务科科长、妇产科主任和医院代理人一起与调解员座谈。座谈中妇产科主任强调说,她们全科室的人尽心尽力了,肩难产出现后,处理积极,方法得当,没有违背操作规程;像她这样情况的产妇顺产的多了,她是一个特殊,补偿5万元不少了,都这样以后咋工作呀?调解员说,责任划分咱就不说了,医院就是出些钱,患方却是一辈子守着个残疾孩,还是右手,治不好,丧失一辈子劳动能力,患方要求只要你们能把病治好,不会向医院要钱。患方给孩子看病已经花费8万元多了,还需要再做两次手术,你们才只出5万元,合适吗? 患方还没有要精神损失费,他们要给孩子看一辈子的病,听专家讲也不能根治,患方花的钱比你们拿出的钱要多出几倍 大家都多些爱心,为了孩子,希望你们再考虑考虑。 座谈中,某院长说,他们单独商量一下,商量后对调解员说,可以一次性拿出10万元。调解员说,我们尽量再做患方工作,同时也让医院也再考虑考虑。 调解员又做患方的工作,说明医院的难处,也说明医院的诚意,要患方说一个实际可行的最低赔偿数;患方考虑后,说我们通过给孩子治病,见过不少这样的病例,医患之间有调解的,有法院判决的,最少也在25万元以上。如果医院没有诚意,他已经找好了媒体,让医院在电视上曝光。医院不是怕花钱吗?那就给他曝光,让他威信扫地,都不去他们医院看病,让医院损失更多的钱。调解员说,调解工作就是化怒气为和气,化干戈为玉帛,在调解过程中,千万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这样只会激化矛盾,不利于解决问题,要相信医调委会,尽量让医患双方都满意。 调解员按照法律规定算了一下,赔偿数额在40万以上,按7级伤残折算后也得28万。调解员又到医院,并向医院说明按照法律规定计算的赔偿数额,同时说,医调委可以再做患方的工作,恐怕少18万元调解不成,因为一次手术按6万元算,光三次手术费用就要18万元,请院方尽快拿出一个实际可行的方案。医院经商量,同意补偿患方18万元。调解员不顾天阴下雨,也不顾休息,立即找到患方,做通了患方的工作。 【调解结果】 2011年2月28日星期一下午,凛凛严凝,祥瑞纷纷,冒着满天飞舞的雪花,医患双方来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员的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下,双方消除误解,医方答应在2天内把18万元汇入患方账户,达成调解协议并在调解桌前握手留影。患者为表达谢意,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送来一面锦旗。调解员问他对这次调解是否真的满意?患方说对院方的赔偿数额我们不满意,但对调解员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我们全家都非常感谢。因此,做了一面锦旗让我代表全家送来以表谢意。锦旗上写:惟宏隆德、共筑和谐。 【案例点评】 医患纠纷是涉及复杂的法律专业知识的民事纠纷,尤其是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更易激化双方冲突升级。介入不及时、解决不到位,会酿成群体冲突、刑事案件或是上访事件。该案郑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运用了医疗损害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依理、有理有据地说服了双方当事人。虽然过程是艰难的,但调解员却不畏艰辛,几经周折使双方最终达成了协议,显示出扎实的法律基础和成熟的调解经验。 (根据河南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