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镜检查生意外 调解及时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4-04-17 09:21  浏览次数:9981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泰安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11年8月26日,泰安市泰山区居民徐某因黄疸原因待查、肝损害等入住泰安某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酒精性肝硬化、胃底静脉曲张、上消化道出血”。医生按医疗常规,对徐某开出了化验、B超、胃镜等一系列检查项目,以便彻底查清病症,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案。可是谁也没有料到,在进行胃镜检查过程中,患者因大出血造成休克,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去世后,其家属由于伤心过度召集30余人在医院大门口采取放花圈、拉条幅、停放车辆等方式阻止其他车辆的出入,并将死者尸体停放手术室内,导致其他手术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死者家属情绪激动表示要到省、市各级上访讨个公道。 【调解经过】 泰安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患纠纷调委会)在得知此事后,由主任带领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民调解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劝说患者家属先将围堵人员和车辆撤离,恢复医院正常诊疗秩序,同时依靠市、区、街道、村各级政府领导协助做工作,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本着先将一触即发的事态平和下来的工作方针,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劝说患者家属采取行政、诉讼及调解等正当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认识到通过“医闹”这种极端的方式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在调解员多次耐心、热心和高度责任心的感化与劝说下,死者家属终于同意将围堵人员撤离并将尸体送往太平间存放,并认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从而为该起医患纠纷顺利进入调解程序奠定了基础。 通过对主治医生的询问,医患纠纷调委会调解员了解到:病人入院后被诊断为“酒精性肝硬化,胃底静脉曲张,上消化道出血”,而且经B超显示胃内有占位,加之该患者家族有胃癌病史,做胃镜诊断是最直接,最准确的方法。然而在检查期间却因刺激引起呕吐,造成血管破裂,引起大出血,休克性死亡。院方认为整个过程院方完全是按医疗规范操作的,患者死亡也是医院始料未及的,这既不是医疗事故,也没医疗过错,不应负责任。患者家属认为患者生前平常生性乐观,生活规律,身体并无大碍。这次到医院治病,在检查阶段就把命搭上了完全是医院的责任。为此,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在日趋加剧,齐鲁电视台记者也到现场采访报道,冲突随时都会升级。 医患纠纷调委会及时成立了专案调解小组,召开了专题会议并邀请有关医学和法律专家研究分析案情,制定了具体调解方案。同时,抽调了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调解员承担本案调解工作。调解员首先针对患者家属对专业知识知之甚少,仅从自己主观出发,对医院抱有偏见和不理解的心理状况,多次组织医患双方坐在一起面对面交流,让具有多年临床经验、学识丰富的医学专家库的专家客观地解释疾病的发生、发展和后果,解答患者家属对诊疗过程的大量疑问。其次,找根源,明确争议焦点。医方认为从程序上来看,医生在诊疗过程开始前已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没什么问题;死者家属认为在诊疗前医生未将诊疗过程中的风险和后果明确的告知患者家属,患者及家属未有思想上的准备。双方矛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沟通不够。 针对这种情况,调解员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法进行调解。在第一轮“面对面”的调解中,调解员面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首先向患方亲属讲明处理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泰安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医疗纠纷调解的有关程序,明法析理,稳定患方亲属的情绪,征求患方亲属的处理意见,患方亲属在人民调解员的耐心劝解下,寄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针对医患双方对诊疗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意见存在的分歧,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进行第二轮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引导双方当事人看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分析问题的差距所在,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对死者亲属,人民调解员客观公正地向其分析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向患者家属释明因索赔金额较大(120万元),应当首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但患方家属认为鉴定机构与医院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鉴定结论很难公平、公正,而且鉴定时间过长,强烈拒绝进行鉴定和尸检。调解员明确告知患者家属鉴定是赔偿的依据,如坚持不鉴定,则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针对医方,人民调解员则强调患者死亡尽管与自身原因、体质等方面的特殊性有直接关系,但与做胃镜时的不当操作和未能对危险结果的预见与处置方式的不当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死者亲属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应予理解,希望医院从患者角度考虑问题,从大局出发,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解决问题。死者亲属认为人民调解员的话句句在理,也看到调解员在设身处地为其着想,通过权衡利弊,同意了调解员的处理意见。医院也认为调解员提出的调解处理方案有理有据,表示予以理解和配合。 【调解结果】 医患纠纷调委会调解员通过认真仔细的分析病案、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依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原则,经充分协商,最终促成医患双方达成了由院方补偿死者家属十六万元的协议。至此,这起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医疗纠纷,经过人民调解员二十多天的耐心细致调解,得以圆满解决。医患双方在人民调解员的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并于当日履行了协议内容。 【案例点评】 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医疗纠纷,起初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随时都会激化。泰安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起案件判断准确,方法得当、措施得力。人民调解员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案情,稳定患方情绪、控制局面,使事态得以控制。同时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分析案情并咨询有关专家,制定具体的调解方案,引导双方进入医疗纠纷调解程序。此类纠纷如果久拖不结,患者家属情绪容易越等越激动,处理的难度就越大,为此调解中提出了“宜快不宜慢”、“易简不宜繁”、“易粗不宜细”的调解原则,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方法,最大限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本纠纷的圆满解决,在于人民调解员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及时介入、调解方法灵活得当;准确掌握和运用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结合点,在解决纠纷中平衡医患之间的利益关系、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同情死者、化解纷争的要求。 (据山东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