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情服务 公平调解

发布时间:2014-04-17 09:21  浏览次数:9923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莱芜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于某,女,60岁,汉族,莱芜市莱城区羊里镇贾家洼村村民。2010年2月,于某因发现骶尾部一肿物,4月2日到莱芜市某医院诊疗,诊断:骶尾部肿物。于当日进行骶尾部囊肿感染切除术。4月5日出院时大夫建议于某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5月20日,于某到山东济南某医院诊疗,诊断:骶尾部肿痛术后刀口感染。医方于5月31日下午3时10分行骶尾部肿痛清创切除术,病理诊断:骶尾部恶性肿瘤(畸胎瘤),6月19日出院。6月23日于某因术后持续性导尿又入住为其初次手术的莱芜市某医院治疗, 7月8日医方经泌尿外科会诊后给予于某行耻骨上膀胱造瘘术,7月21日出院。于某自肿瘤切除术后反复发烧,大小便失禁。于某认为导致大小便失禁反复发烧责任在医方。2011年11月22日向莱芜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1年12月25日经莱芜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莱芜医鉴(2011)16号),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调解经过】 2012年1月4日,患者于某的丈夫许某到莱芜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患纠纷调委会)进行咨询,人民调解员热情接待,详细询问了患者治疗情况,告知医患纠纷调解的原则、程序、效力、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等相关规定。许某同意申请调解处理。 市医患纠纷调委会抽调3名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确定1名人民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负责本案调解工作。调解员接受任务后,到莱芜市某医院调取了于某的全部病历资料,详细询问主治医生,同时调取了2010年5月31日山东济南某医院手术记录。通过分析认为:于某在莱芜市某医院因骶尾部肿瘤多次入院治疗,到山东济南某医院行骶尾部肿瘤清创切除术,病情复杂,涉及两家医院治疗,医方有无责任需要进一步鉴定。调解员多次与于某沟通协商需要医学鉴定或者司法鉴定,查清医方有无责任。患方以有莱芜市医学会鉴定的四级医疗事故,律师按四级医疗事故与四级伤残等级相对应的标准计算医方需要赔偿68万余元为由,不再做其他鉴定,要求医方赔偿款68万余元。医方不同意患方索赔数额,多次调解未果,案件陷入僵局。 2012年1月13日于某和有智障的儿子从莱芜市某医院病房搬到院长办公室,准备在院长办公室过春节。医方报警,警察劝说不听,医方联系医患纠纷调委会帮助解决,接到电话后,医患纠纷调委会立即组织调解员赶赴现场,从法理到情理,从违法医闹到依法解决进行说服教育,并提出以下应急处理意见:一是于某和有智障的儿子先从院长办公室搬出来,不能影响院长正常工作;二是临近春节,先让医方按照四级医疗事故预付部分现金,回家过春节;三是春节后联系司法鉴定机构对医方治疗过程中有无责任进行鉴定。经过调解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临时调解协议:1、即日于某和有智障的儿子从院长办公室搬出来,不能影响院长正常工作;2、2012年春节前医方预付四级医疗事故部分现金5万元;3、2012年春节后由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联系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人民调解员的监督下,于某和有智障的儿子于当日搬出院长办公室。 春节后,医患纠纷调委会联系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受理于某鉴定一案。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医学专家详细查阅了有关病历、影像资料,询问了于某在两家医院治疗的全过程,综合分析,于2012年3月2日作出鉴定意见书(大舜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51号)。于某2010年4月以来在莱芜市某医院、山东济南某医院诊治的所谓“骶尾部囊肿感染”、“骶尾部肿瘤感染”,经外科手术及病理检查证实基础疾病是起源于多能性原始胚胎细胞在胚胎发育后期分离或脱落于骶尾部增殖发展形成的骶尾部畸胎瘤。被鉴定人于某小便功能障碍是其畸胎瘤发展及治疗的转归结果,莱芜市某医院、山东济南某医院对其的医疗行为中不存在导致这一结果发生的过错。 2012年4月1日,医患纠纷调委会按照调解程序通知医患双方进入调解。医患双方陈述纠纷的事实与理由,提供有关纠纷的证据材料,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答辩的意见人民调解员归纳出以下争议焦点:1、医患双方对于四级医疗事故相对应四级伤残等级赔偿的标准有争议;2、于某对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未对伤残等级鉴定存有异议;3、于某后续治疗费医患双方有争议。 根据医患双方争议焦点,调解员查阅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为:1、四级医疗事故与四级伤残等级不能相对应计算,于某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计算处理;2、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已经明确:于某小便功能障碍是其畸胎瘤发展及治疗的转归结果,医方不承担责任,司法鉴定所再对于某伤残等级鉴定对医方没有实际意义,故未对伤残等级鉴定。3、医方应人性化治疗和服务,对于某应定期更换尿管和换药清洗。 【调解结果】 医患纠纷调委会调解员按照以上调解意见,从赔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到赔偿计算方式,从无伤残补助费到适当补偿,从无责任到人性化治疗,与医患双方做细致的沟通工作,最终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于2012年4月1日签定人民调解协议书:1、医方一次性支付患者于某经济补偿费10万元,扣除2012年1月21日医方预付的5万元,剩余的5万元于即日付清;2、患者于某在山东济南某医院治疗费9451元、山东大舜司法鉴定所鉴定费6000元由莱芜市某医院承担;3、医方定期到患者于某住处更换尿管、换药清洗;4.患者于某以后身体出现其它疾病与莱芜市某医院无关系。5、此医患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案例点评】 近年来,由于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完善和患者维护自我权利的意识逐步增强,医患纠纷呈不断上升之势,医患关系紧张也成为我国医疗行业面临的主要困境之一。医患纠纷不仅给医院带来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也影响到医护人员执业心态的稳定和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医患双方之间的正面冲突,必然会扰乱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甚至会引发更大的医闹行为,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这就迫切需要设立第三方医患纠纷调处机构站在中立的立场来化解矛盾纠纷。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积极探索和研究解决新时期的医患纠纷、构建亲和的医患关系、创建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就于某与莱芜市某医院的这一起医患纠纷来看,成功的关键在于:一是合情合理的角度。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完全独立于医患双方的中立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患方对医方的解释和医学鉴定的不信任。在接待医患双方的来访咨询时,人民调解员始终站在中间立场,从法、理、情三方面做说服工作,赢得双方认可,从源头上遏制了医闹的产生;二是热情积极的服务态度。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医院通知后,第一时间组织人民调解员赶赴现场调解,通过对医患双方面对面、背靠背的做积极热情的工作,及时将调解工作从院内引至院外,避免了矛盾的激化升级;三是严格的调解程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签订调解协议时由3名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确定1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告知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调解的性质、原则、程序、效力、时限,在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正式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便于医患双方主动自觉履行。 (据山东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