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尸一年半 调解除隐患
莒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莒县夏庄镇杨家官庄村村民王某某之妻蔡某某,33岁,因怕热、多汗、心慌、易怒等症状于2010年6月29日到莒县XX医院就诊,门诊医生诊断为甲状腺功能亢进、甲亢性心脏病,收入内分泌科病房,住院治疗。当日上午9时开始输液治疗(药物名称略),其三岁的女儿和公公在院陪护,13时3分病人病情加重,内分泌科医生速请心内科医生会诊并进行救治,患者病情无明显好转,13时25分出现呼吸不规律、心跳变慢、停止,虽经气管插管、呼吸气囊辅助呼吸、胸外心脏按压等抢救,仍无效,于14时28分宣告死亡。
死者丈夫王某某在外地打工,听到其妻死亡后于30日赶回莒县XX医院,王某某认为其妻死亡是医方造成的,于是纠集其亲戚亲属、朋友等数十人找医生和院领导要个说法,并提出60万元的赔偿要求。县卫生局相关科室先行介入,经过协商王某某及亲属同意将尸体拉到莒县火化场进行尸体解剖检验。后市卫生局组织法医和医学专家对死者进行了尸体解剖检验,同时提取相关脏器组织做病理检验。检验结束后,告知尸体可以马上火化,但死者家属以纠纷没有处理好为由将尸体在火化场冷藏。
2010年8月2日,王某某接到尸检报告后,仍要求院方赔偿60万元,院方则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断及治疗遵循诊疗操作常规,诊断正确,用药合理,患者死亡是难以预料的猝死,不属于医疗事故,不予赔偿。”由于双方达不成一致,王某某于2010年9月到莒县XX法院诉至莒县人民医院,索要死亡赔偿金61.029万元。
2010年10月15日莒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院方提出须做医疗事故鉴定,经死者家属同意后将医方提供的病例和死者家属提供的尸体检验报告一并交法院,由法院委托日照市医学会做医疗事故鉴定。2011年1月25日日照市医学会对蔡某某的死亡出具鉴定书,认定蔡某某的死亡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死亡原因是甲亢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心力衰竭;死亡与诊疗过程无因果关系,但诊疗过程存在病情交代不充分等不足。因不构成医疗事故,莒县人民法院要求当事人再申请做医疗差错鉴定,而王某某情绪激动,误认为鉴定机构与医方都是一家人,故不再申请医疗差错鉴定,于2011年6月20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当日莒县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王某某撤回起诉后,纠集数青年,持续到内分泌科、医务科、院长办公室等科室要“说法”,相关医生和院领导下班后,就去他们家中威胁,并扬言:你们的孩子在哪里上学,什么时候放学,我们都清楚,我们也都认识,如果不给个说法,你们等着瞧。严重干扰了医生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莒县人民医院与王某某来到莒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患纠纷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经过】
2011年11月18日医患双方当事人来到医患纠纷调委会,调委会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双方当事人,在看过王某某的申请书,并向医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后,认为王某某申请书上申请的赔偿数额是56万元有点过高,并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县政府要求的调处数额一般在1—15万元之内(详见莒县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希望死者家属能降低赔偿数额,王某某听后,态度极不冷静,吼道:“我不用你们调解了!我就找医院要钱,少了一点也不行。”抬腿就走,离开了调委会。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经过初步接触,医患纠纷调委会调解员对此纠纷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认为这起纠纷情况复杂,事态严重,如果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为将此纠纷处理好,医患纠纷调委会将医方反映的情况和所见到的情况及时通过莒县司法局和卫生局向县政法委作了汇报,并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一是加强县XX医院特别是相关医生和院领导的安全防范,调整好原有摄像探头的监控范围,接送学生时注意周围情况;二是通知王某某所在乡镇的司法所和派出所,让王某某所在的村两委给王某某做工作。县政法委领导对此非常重视,立即安排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继续做工作,稳控住王某某的情绪,引导其到医患纠纷调委会进行调解。
在此期间,医患纠纷调委会调解员到法院查阅了诉讼的卷宗,复印了有关材料,到医院了解纠纷发生的详细经过,并和杨家官庄村的村干部多次联系,经过多日的奔波和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12月7日,王某某在其村支部书记和镇司法所所长的陪同下再次来到医患纠纷人民调委会。调解员与医患双方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经过初步调解,王某某将索赔数额降为30万元。
莒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讨论认为,根据掌握的现有资料,该纠纷虽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诊疗过程存在不足。鉴于此,如果院方承担轻微责任或次要责任,那么要承担10%或30%的赔偿,即为5.6万元和16.8万元,在此范围内赔偿比较合理。调解员抓住机会,分头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员细致的分析说服,院方同意给予10万元的补偿。有了院方的态度,人民调解员对王某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希望其正确面对妻子死亡的现实,其妻已陈尸500多天,处理不完,死者的父母、兄弟、姐妹和仅三岁的女儿都不得安宁,市医学会鉴定结论非常清楚,不是医疗事故,要太多赔偿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可能,一味坚持索要高额赔偿,只能增加痛苦。王某某提出,为了打官司,请律师、做鉴定等,就花了近3万元,停尸火化场的冷冻费4万多元,经过人民调解员入情入理的分析,王某某将索赔数额降到了15万元,但这与院方愿意赔偿10万元的数额还是差异较大。王某某一时情绪再次出现激动的情形,调解员安抚好其情绪后,又与医方进行了商谈,最终医方同意,除10万元的补偿外,再补偿给王某某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30000元,火化场的冷冻费经政法委协调予以免除。
【调解结果】
2011年12月13日,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书面调解协议:一、莒县XX医院一次性补偿给患方人民币10万元;二、患方已支付的诉讼费、医疗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殡葬费等人民币3万元由医方支付;三、协议以外无争议,医患双方自签订协议之日起互不追究。
【案例点评】
该纠纷时间长,情况复杂,要求赔偿数额大,尸体一直冷冻在火化场,死者上有父母,下有3岁的女儿,进入诉讼程序后又撤诉,死者丈夫王某某执意认为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甚至认为其妻是医院害死的,为了要说法天天跑上跑下,其思维已经僵化,任性、偏激,有孤注一掷、破釜沉舟、不想活下去的想法,莒县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如何使王某某回心转意,重新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确定为调解成功与否的关键。
在调解过程当中,调解员始终坚持依法调处,把《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人身伤害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作为基本依据,把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疑难问题解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若干意见》作为参考,把医方医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作为依据,使调处过程、赔偿数额都有理有据。在具体调解过程中,县政法委加强领导,司法局、卫生局、镇党委政府适时介入也都至关重要。人民调解员在患方当事人放弃调解时没有停止工作,而是从多个方面化解矛盾使患方当事人回心转意,最终达成合情、合理、合法的协议,消除了一大社会隐患。
(据山东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