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起纷争 调解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4-04-10 15:10  浏览次数:9959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漳州市芗城联合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2008年12月29日因“食道下段、贲门癌及原发性高血压”入住漳州市某医院。2009年1月9日在全麻下行“胸腹联合切口食道下段癌根治术”,术后于2009年1月14日出院,之后又三次到该医院住院行放、化疗治疗,2009年6月13日再次入住漳州市某医院,2009年9月1日9时54分李某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家属认为,李某入住漳州市某医院时诊断为两种病,经8个月的治疗花掉近40多万元的医药费仍然不治身亡,认为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医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手术、放、化疗过程中有明显失误,抢救过程中处理不当,诊断与CT报告及病历记录前后不一、自相矛盾,存在着没有充分预见和防范以及服务不到位等过错,与李某死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向医方提出了医疗损害赔偿高达81.79万元 (最少不得少于50万元) 的赔偿要求。 医方则认为,对李某手术是成功的,放、化疗过程按拟定的方案进行是正确的,医务人员也尽心救治, 李某的死亡是因患者患有食道癌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所致,院方不存在过失;至于记录不一致是因病人多工作忙不细致导致,与李某的死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死者家属要求过高,拒绝赔偿。 医患双方的立场和情绪十分对立,李某的家属采取了一些过激行为,组织了25人到医院办公室围堵,同时聚集百余人到医院大门口,扬言若不满足其要求就带上写有标语的四米多长的白布条到街上游行示威。事态一触即发,若不妥善处理,必将导致矛盾激化,纠纷升级。 【调解经过】 漳州市芗城联合调解委员会受理该纠纷后,调解员立即赶到现场,凭借十几年的工作经验,采取有效方法,有条不紊地处理该纠纷,促使双方在理性和谐的前提下进行协商与沟通。一是充分理解患方的心情,耐心劝解、疏导死者的亲属和前来帮忙的人员,请他们离开医院到漳州市芗城联合调解委员会谈想法,进行协商,以维护医方的正常秩序,使事态得到平息;二是分别做李某三个女儿等亲属的思想工作,告诫其不能采取过激的言语和行为,若造成不良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与李某三个女儿等亲属沟通,从怎样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希望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请求;四是重事实、重证据、讲法律、讲政策,对死者的亲属耐心细致的反复协调,详细阐明死者生前患有食道癌的客观事实,李某三个女儿等亲属为保全尸,不愿意进行尸检,致使尸检无法进行,因此建议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提出合理的赔偿数额,以此促使与医方达成共识;五是做好医方的协调工作,要求医方从解决问题的实际角度出发,正确面对此次纠纷,认真查找医院出现的不足,充分认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过错与李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拿出诚意,提出实际方案,不要回避和拖延。 2009年9月3日17时,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医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病历卡有涂改的情况下,死者亲属情绪再次失控,协商一度陷入僵持阶段。此时此刻,调解员迅速采取应急措施,派工作人员到医院通知封存李某在医院就诊期间的全部资料,并进行现场监督,争取死者家属的信任,同时对当事人及前来帮忙的群众开展劝导工作,稳定其情绪,并与死者亲属进行面对面的谈话,对死者家属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当地的相关规定,从法律角度给予疏导讲解和宣传解释,并严肃告诫在场的人员不得采取非正常手段解决问题,若违者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促使双方回到谈判桌上调解。 【调解结果】 历经43小时反复调解,终于使医患纠纷双方达成了共识,于2009年9月4日13时在调委会主持下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医方给予李某家属适当补偿。双方对此次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至此,一场可能演变为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医患纠纷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例点评】 近年来,医患纠纷多发、易发,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纠纷的成功调解,再次充分说明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独立的第三方地位介入医患纠纷的化解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从这起纠纷的成功化解中可以得到几点启示:一是迅速介入调解。调解医患纠纷一定要做到早介入、早处理,因为医患纠纷往往涉及死亡、重大伤残等因素,家属情绪一般较为激动,极易做出过激行为,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扰乱正常的医疗秩序,如果不早介入,会给以后的调解以及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因素。二是坚持公平公正。在调解中,调解员要保持中立,提出独立的意见,充分体现调解工作的公平公正,合理合法,有理有据,在根据法律分清是非、确定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制定调解方案,做好当事人疏导工作,努力消除误会,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三是做到速战速决。医患纠纷案件不能拖延,否则死者家属越激动,妥善处理的难度也越大,在合法的范围内,越早处理越好。 (据福建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