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显威力,赔偿金额多六倍

发布时间:2014-04-10 15:09  浏览次数:9972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厦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1日,患者叶某因“二尖瓣闭式扩张术后26年,活动后心悸、胸闷、气短约5年”入住厦门某三甲医院心脏外科,并于2009年4月28日进行“二尖瓣生物瓣置换术”,术后因感染洋葱伯克霍尔德菌,形成二尖瓣赘生物,住院56天后于6月16日出院。因患者叶某住院期间大量注射抗菌素,导致体质非常虚弱,机体免疫力急剧下降,出院后仍需每半个月返回医院随访,门诊4个月内定期血常规检查发现总是还有细菌感染,10月27日彩超又发现二尖瓣膜带菌赘生物,于是再次住院,治疗表皮葡萄菌感染77天后于2010年1月12日治愈出院。 患方认为第一次住院手术时,术后由护工经开放的家属等待区通道(本应配备封闭式专用通道)推向医疗专用电梯转送至重症监护病房(ICU),家属等待区通道存在大量细菌;患者家属到ICU看望病人也没有按规定被要求穿戴防护衣服、帽子、口罩等工具;ICU内灰尘较多。上述三点足以证明院方环境细菌滋生,容易发生医源性感染,正是医院的这些过错导致患者感染洋葱伯克霍尔德菌,并诱发一系列临床症状。第二次表皮葡萄菌感染也是院感,因为医院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患方第一次出院后门诊随访的4个月内血常规检查一直发现有细菌感染,10月27日彩超又发现二尖瓣膜带菌赘生物,于是再次住院,这些过程都是有关联性的。在与医院协商解决时,患方要求赔偿20万元。 医院则坚持认为患者第一次二尖瓣手术是成功的,患者术后所住ICU为十万级洁净环境,所住的床位相对固定用于心脏手术病人,每月的消毒、灭菌及环境卫生学监测结果均符合国家要求。术后感染是常见并发症,与患者自身疾病密不可分,术前已进行了告知;感染的程度是在院感正常范围值内;第一次感染在其离院前已完全治愈;其二次感染是离院后的4个月,且感染菌类为表皮葡萄菌,与院方没有关系。2010年2月2日医院心脏外科答复不同意赔偿,2月3日医院院感部答复不同意赔偿,同年4月30日医院答复不同意赔偿。此后患方多次寻找卫生行政部门帮助解决均无结果。 2010年8月31日厦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挂牌成立,患方通过新闻媒体得知这一消息后,当天就准备了申请调解的书面材料,9月2日前往医调委申请调解,要求医方赔偿119990元人民币。 【调解经过】 厦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认真阅看了患方提供的案件材料后,认为医患双方分歧较大,且因未做鉴定,无法做到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建议患方先和医院协商进行司法过错鉴定。但患方考虑纠纷已经长达8个多月,如果再走鉴定程序,时间上又要拖延,而且患方一再表示,索赔不是目的,目的是要医院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及时整改,不要再耽误其他病人。调解员于是决定先组织专家基于病历资料和医方双方的陈述进行调解,如果届时无法达成协议,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走司法鉴定程序,最终依鉴定结论进一步调解。 为充分体现医调委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属性,考虑到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客观情况,厦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让患方把专家库名单带回去了解,自行从中挑选调解员、社会监督员、医学专家、法学专家组成调解小组,由调解员主持、社会监督员见证、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分别从医学和法律角度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分析,最后由调解小组全体成员评议,建议医院是否应该赔偿及赔偿的具体金额等。9月13日,患方分别挑选了调解员、社会监督员、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方明确表态对调解小组各成员没有回避要求。 2010年10月13日上午,调解小组全体成员到市医调委查看病历资料。调解开始前,医院医务部工作人员及手术主治医生,患方叶某及丈夫王某也先后到场。调解开始后,调解员主持介绍调解小组各专家成员的情况、告知医患双方在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然后由患方先陈述案情、明确诉求119990元。医方答辩认为,患者第一次手术后感染上洋葱伯霍尔德菌已经治愈出院,第二次感染表皮葡萄球菌,是患者院外感染引起,医院没有责任,不同意赔偿。 医学专家认为,手术后6个月内的细菌感染仍属院感。院内感染要不要承担责任,首先要看ICU的相关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假如没有严格执行,就违反了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患方叶某在术后出现感染,虽然临床显示已完全治愈,但医院毕竟存在轻微过失,给患方造成经济和精神上的伤害。 法学专家认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该案件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一定过错,按照侵权责任法,只要存在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 最后,调解小组经评议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失,应该给予适当赔偿,建议适当减免治疗费用2万元。患方明确表示,同意医调委的建议。医院医务部工作人员向院领导请示后,明确表态医院认为自己没过错,不愿意赔偿。 首次调解不成,医调委引导医患双方走司法鉴定程序,并于次日即2010年10月14日,组织双方签定《申请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在医调委再次组织调解之前,双方先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期间不计入调解期限),鉴定费用由患方缴交,待鉴定结论出来后,如果医方完全过错,则鉴定费用由医方承担;如果医方部分过错,则由双方各承担一半;如果医方无过错,则由患方自行承担。相关差旅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2010年12月20日,司法鉴定中心做出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认为患方入住医院行“二尖瓣置换术”,术前各项检查结果正常,无手术禁忌症,术后出现高热、白细胞及中性粒细胞升高,并检查出洋葱伯克霍尔德菌生长,因此,叶某细菌感染属院内感染,医院在叶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 【调解结果】 拿到司法鉴定书后,患方认为有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行为,于2010年12月21日把赔偿金额从119990元提高到30万元。后经医调委多次协调,医院于2011年1月18日同意退回患方住院费用4万元,另外再赔偿患方10万元,并承担司法鉴定费用4000元。厦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了调解协议书后,双方共同选定厦门市某区人民法院对协议书进行了司法确认。患方领到赔偿款后,特地为市医调委送来“心系百姓权益,真诚依法调解”锦旗一面。 【案例点评】 本案经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历时8个月,向厦门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后,最终实现案结事了,有几点经验值得肯定:一是调解员要引导医患双方互谅互让解决纠纷,既要防止患方通过“闹”的方式解决纠纷,又要切实维护患方合法权益,防止医院推卸责任,要依法依据、客观公正指出医方存在的过失。二是要积极引导医患双方通过司法鉴定途径分清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正是依据司法鉴定书,医方才承认了自己的过错,患方才拿到了比原来赔偿金额多6倍的赔偿金。三是作为独立第三方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始终坚持依法、依规调解,才能取信于民,才能让医患纠纷人民调解这一新生事物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据福建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