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死腹中引纠纷 执中调解化干戈

发布时间:2014-04-08 09:26  浏览次数:12954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德清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潘某自述称,自2011年4月10日妊娠后一直在德清县某卫生院建卡产检,于2011年12月28日,临近分娩的潘某在其丈夫的陪同下,到德清县XX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到医院后,医生对其做了B超、小便化验、胎心监护等检查。医生说胎儿胎心不好,遂患者本人要求医院立即对其进行剖腹产,但医生说胎儿太小不能剖腹产(检查为36周+5天,实际怀孕期37周+4天)。当时医生建议他们第二天到湖州市的大医院再做产前检查,于是,患者在29日就到湖州市XX医院检查,但此时的检查结果就证明腹中胎儿已经没有心跳。患者明确要求德清县XX医院的经办医生给出一个合理解释并给予经济补偿8万元人民币。 【调解经过】 县医调会在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联系德清县XX医院,在确定院方愿意对此纠纷进行调解的情况下,要求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医调会给出相关的答复意见。德清县XX医院当日就给县医调会对于患者的诊疗经过及患者提出的要求做出了相应的答复。 据医方称:患者潘某妊娠后一直在德清县某卫生院建卡产检。12月28日15:27至德清县XX医院妇产科产检(门诊号11511254),当时患者无明显自觉异常,依据孕产妇保健册资料及前一次产检情况,推算孕周为36W+5。到院后予常规产检;查尿常规示“无明显异常”;查胎儿B超示“胎儿先露头,胎儿双顶径9.2cm,股骨长6.9cm,胎儿颈部未见脐带回声,最大羊水暗区6.3cm;胎盘位于子宫前壁,Ⅱ级;脐动脉S∕D:2.0;胎心率139次∕分。查胎心监护提示“胎心基线无变异,加速情况不明显,考虑胎儿宫内窘迫”。妇产科告知情况后嘱其住院进一步诊治(在孕产妇保健册“产前复查记录”的“预约日期”栏中记录“住院”),或去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在孕产妇保健册“孕期异常情况及处理记录”的“诊断”栏中记录“胎儿宫内窘迫”,在“处理”栏中记录“建议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左侧卧位,注意胎动”。)当时患者曾问过“是否吸氧就可缓解目前情况”,妇产科医师的答复是“不确定的,若胎儿缺氧情况加重还是需结束妊娠娩出胎儿的,就怕胎儿还嫩了点儿,到时可能还是要送上级医院的。”患者及家属商量后决定第二天就去湖州市妇保院处理,随后于当日17:00匆匆离院。 在双方当事人初次接触的调解现场,德清县XX医院代表到场首先对患方的不幸深表同情,其随后表示,院方在2011年12月28日的产检过程中,已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这一严重情况,并告知病情,同时提出住院或转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的处理意见,这足以说明院方已经尽到注意与告知的义务,而后患方决定自行去湖州市妇保院处理而离院是他们自己的行为,医院无强行留住病人的权力,因此,院方无明显过错,而且德清县XX医院2011年12月28日的产检过程也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失,故难以满足患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另外,患方若对德清县人民医院答复持异议,建议他们是否通过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或民事诉讼等途径定责索赔。 院方认为自己无责,而患方又提出了较高的诉求,鉴于这种情况,县医调会决定还是先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来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让医患双方进一步认清责任、互相谅解,以促使调解的成功。 在随后与患者的沟通中了解到,患者患有先天性子宫畸形,怀孕实属不易,在临近分娩时胎死宫内,对其打击甚深,在单方面的调解过程中患者情绪激动,痛哭不止。患方提出院方对于其孕周计算有误,实际的孕周为37w+4,而德清县XX医院计算为36w+5,而这个错误直接关系到胎儿是否可以剖腹生产。第二,当患者得知“胎儿宫内窘迫”的情况时,曾要求住院吸氧,但医生并未如他们所说的那样同意其住院,院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县医调会的调解员在与患者沟通的过程中首先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安抚情绪,其次对于患者提出的要点进行认真记录分析。 2012年2月6日德清县XX医院的经办医生与医院有关负责人一同来医调会对潘某死胎纠纷的经过予以解释。经办医生说2011年11月28日在为患者进行妇产科检查时发现其胎儿有宫内窘迫的现象,当时患者提出剖腹产,但考虑到胎儿只有36w+5天,剖腹产太嫩,出生存活的几率太小,所以当时就嘱咐患方必须当天就到上级医院检查。经办医生对于孕周计算错误也表示认同并深感歉意。医院有关负责人说医院经过讨论考虑到在孕周计算中确实存在不足之处,同意给予患者以适当的人道主义补偿。2012年2月7日上午县医调会工作人员请潘某及其家属上门再次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医调会工作人员了解到潘某在怀孕到最后在湖州住院期间一共花费医药费11500元左右,生活比较困难,因此医调会与医院再一次进行沟通,要求院方能否适当提高对患者的补偿金额。在随后的两个星期中,医调会多次与潘某及其家属电话沟通,要求家属做好其思想工作,说明院方工作中的微小失误不是致胎儿死亡的原因,让他们要考虑尊重本案事实,适当降低要求医院给予补偿的数额。2月27日上午,患方来本医调会提出要求医院补偿2万元人民币,医调会工作人员立即与德清县XX医院负责人联系,院方提出第二日给医调会答复。2月28日德清县XX医院给医调会答复,愿意以人道主义补偿的形式给予患者潘某17000元人民币,患方经过再三考虑也同意了院方建议。 【调解结果】 县医调会经过20多天的反复协调和执着的调解,医患双方终于达成以下协议:(1)德清县XX医院一次性补偿潘某包括医药费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2)本次医疗争议作一次性了结,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2012年3月1日潘某按程序拿到德清县XX医院对其的补偿款17000元人民币,协议履行完毕。自此,这起死胎纠纷的调解也宣告圆满成功。 【案例点评】 本案例的成功调解可以引起我们很多的思索,医院方在对患者的技术处理上没有明显的医疗过错,而造成患者腹中胎儿死亡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患方如果走医疗鉴定的路子显然费时费力又费钱,在当前重证据的社会里,要想有效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懂法,另一方面还要有便捷的纠纷处置机制和好的法治环境。因此,本案中医调会工作人员在双方当事人都不能提供有力证据的前提下,本着以调促和防激化的目的,充分调动自身的主观能动性,一次又一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沟通,有效抓住医院接诊医生技术上的细微过错,给予患者以最大的支持。还有的思考就是在当前基础医疗卫生尚不健全的今天,作为患者不要因为病小而不重视,不要因为怕花钱图省事,而放弃在有急救措施的医院进行必要的救治。同时也给医护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要按照医疗从业人员的要求严格执行,要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不能轻视甚至漠视生命的存在,因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不可挽回的。该案例重在调和,生命不可再生,但活着的人重在吸取教训。 (据浙江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