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无过错 医院仍要赔
安吉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某,男,44岁,安吉县昆铜乡钱坑桥村人。2009年2月8日18时30分左右,申某吃过晚饭在公路旁散步,被疾驰而过的一辆装毛竹的拖拉机上的一根横放着的钢管击倒,致其受伤、昏迷。2小时后被送到安吉县XX医院急诊,当晚诊断为外伤性脾破裂,行剖腹探查、脾切除术。术后于2月9日2时20分送重症监护室治疗,14时申某意识朦胧中自己将手术室带出的胃管拔除,陪护家属向值班护士报告,随即医生给申某插胃管,由于申某不配合,胃管未插成功,后因腹痛未见好转,发现放在左上腹的引流管内有少量气体和咖啡色液体引出,疑有消化道穿孔存在,于2月10日10时转该院外科。再次插入胃管,从管内注入美兰液,约30分钟后左上腹引流管内发现引流液呈蓝色,证实存在消化道穿孔。医院向申某家属告知病情并征得家属同意后于当日14时30分再次进手术室,在全麻下剖腹探查,行胃穿孔修补术。诊断为迟发性胃穿孔。2009年2月14日因引流管引流再一次引出气体,考虑脾切除及胃穿孔修补术后胃漏、腹腔感染。医院向患者家属说明病情,患方选择转省级医院治疗、住院47天,诊断:外伤性脾破裂、左季肋部软组织挤压伤、双侧创伤性湿肺、迟发型胃穿孔、双侧胸腔积液、左多发性肋骨骨折。后转回安吉县XX医院治疗,5月10日痊愈出院。术后身体恢复良好。
2009年9月3日申某经伤残等级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申某之损伤构成(八)、(十)级伤残。9月24日申某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向安吉县人民法院起诉肇事者李某,李某提出安吉县XX医院在对申某的诊治中负有一定责任,故其不应承担全责。2010年1月18日申某将安吉县XX医院增加为该案第三方,要求医院赔偿其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并承担本次诉讼费用。2010年6月17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委托湖州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进行鉴定,明确:申某系车祸所致严重创伤,医方第一时间确诊外伤性脾破裂并予脾切除,根据术前相关检查和手术记录,胃、结肠、小肠、肝无殊,2009年2月10日发现胃穿孔,告知及征得家属同意后立即行剖腹探查和胃修补术,两次手术前诊断明确,手术及时,未违反诊疗规范。胃修补术第三天出现胃漏与患者严重车祸伤及生命所必须的两次手术后患者失血、蛋白质丢失、组织水肿等综合因素有关,与医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对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专家们一致认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2010年8月27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由李某赔偿申某损失人民币247616元。
申某与李某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经法院调解终结后,申某因赔偿款未全部执行到位,多次找到安吉县XX医院,声称第二次手术完全是重症监护室医护人员护理不到位所致,胃管被自己无意中拔除,医护人员未采取积极插管措施,导致胃受伤部位破裂,被迫采取二次手术,后又急送省级医院抢救,花去医疗费18万元,方保住性命,要求医院赔偿一切费用共计50万元。如达不到要求,将采取极端措施和非常手段来解决,院方多次与其沟通、解释均未见效。后院方明确表示:该纠纷已经市医鉴办鉴定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他的伤(病)情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同时,法院也作出了李某负全责的生效调解书,申某的伤(病)情既与医方无因果关系,医院就不需承担责任,也就不存在赔偿问题。但申某认为:法院仅仅开庭调解了其与李某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其与医院的纠纷还没有处理,还未了结。其在重症监护室胃管被自己在意识朦胧中拔除而后医生没有再次插管是客观存在,医方必须尊重事实,而且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也提出不同看法,对鉴定结果表示不能认同。
【调解经过】
2011年5月30日上午,申某正式向安吉县医调委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并提供了相关病历、有关材料,安吉县医调委当即受理。后于当日下午书面通知安吉县XX医院医疗纠纷办公室,于7日之内尽快提交就此纠纷前期处理的相关情况汇报,并明确是否同意安吉县医调委调解此纠纷。6月7日,医院提交了书面调解申请、全部病历资料及关于申某与医院医疗纠纷的陈述和答辩。陈述和答辩中明确提出:1、诊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失;2、诊疗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3、诊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安吉县医调委人民调解员认真查阅了申某在住院期间的全部病历、省级医院有关病历等,阅读分析了法院及其医鉴办的相关材料。在查阅安吉县XX医院重症监护病历时发现:2009年2月9日2时20分申某由手术室转到监护室时,医嘱单上有保留胃管医嘱,但没有停止胃管的医嘱,病历上也没有反映可以拔除胃管的记录,查阅2月9日护士的交接班记录,夜班护士对胃管拔除有详细描述和记载。至此,医调委人民调解员明确一点“2月9日14时申某意识朦胧中拔除胃管,直至2月10日10时转到外科前,医护人员都未将申某的胃管插上,这一情况是存在的,是有据可查的”,就此提出了一个个问号:胃管未被插上这一行为究竟是不是过失?是不是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是过失或过错,院方要承担多少责任?需不需要进行赔偿?赔偿额多少比较公平?如果考虑需要赔偿以什么理由来说服院方?又怎么理解和解读医鉴办的鉴定书和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如何找到一个医患双方都能接受的方案?为此,安吉县医调委组织安吉县医调委专家库的多位专家就此纠纷进行会诊,后专家组认定:根据市医鉴办“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和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民事调解书,可认定申某与李某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李某负全责,医院不应承担主要或次要责任。但是,专家组认为:该病人术后保留胃管的医嘱是正确的,对预防术后并发症有正面的积极的作用,胃管被拔除不能排除没有负面的消极作用,而且举证完全没有因果关系也很困难。故专家组得出会诊意见:医方在对申某的医嘱中有置留胃管的医嘱,在医嘱没有停止的情况下,医方20小时内未将申某在意识朦胧中拔除的胃管插上,事实上是停止了该医嘱的执行。这一医疗行为不符合医疗规范,也违反了医疗常规,属于医疗过失行为,存在医疗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建议院方在调解时给予申某适当的经济赔偿。
问题找到一个个答案后,7月6日下午,在安吉县医调委的主持下,医患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但经过整整一个下午的调解,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调解未取得成功。调解结束后,申某情绪较激动,并扬言:从此不再和院方进行调解,要找主治医生个人解决。此后,申某数次到医院重症监护室找当时的值班医生纠缠,致使该医生不能正常上班。安吉县医调委接到医院的情况反映后,认为该纠纷如不及时调处,将会引发民转刑事件的发生。为此,安吉县医调委召开内部碰头会,商量调解对策,并分别指派两人民调解员召集双方做思想工作,一是希望申某能相信安吉县医调委的调解,并能合理合法解决纠纷,不要做出任何过激行为。二是希望院方能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积极配合安吉县医调委处理此事,并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解决此事。会后,两人民调解员找到申某,告知其医疗工作的复杂性、医学的局限性和疾病变化的不可预见性,并希望其珍惜住院期间与医护人员之间建立起来的感情,要合理合法解决自已的纠纷。同时找到申某的亲属,希望其能做申某工作,减少他对院方的固执和偏见,减低他对赔偿的心理期望值。通过多次背靠背、心贴心的耐心疏导,申某积极听取安吉县医调委的意见,同意再次调解。另外,两人民调解员又专程找到安吉县人民医院院长和分管院长,阐述安吉县医调委及专家组的观点,提出解决方案。通过沟通,医院认可了安吉县医调委的观点,并同意在合理合法的尺度上解决。
【调解结果】
8月11日,在医调会的主持下再次就申某与安吉县XX医院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经过半天的调解,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院方赔偿申某10800元,双方同意该医疗纠纷就此终结。双方在人民调解协议上签字后,一场历时数年极易引发民转刑的医疗纠纷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本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得到化解。但因执行款未到位等诸多原因,受害者又成了要求维权的医疗纠纷一方当事人,这类“撞”出来的医疗纠纷,安吉县属第一例。故安吉县医调委在处理该纠纷中相当重视,认真查阅病历等相关材料,多次召开内部碰头会,研商解决方案,最终历时2月余化解该纠纷。该纠纷的成功有如下经验:一是坚持实事求是是做好医调工作的根本。该纠纷虽然经过法院判决和医疗鉴定,但仅对该医疗纠纷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予以认定。安吉县医调委人民调解员在翻看病历中发现,医院的诊疗行为中有不规范的行为,属于医疗过失行为,故而找到了此纠纷调解的切入点,切实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利。二是坚持专家会诊是医调工作的保障。该纠纷较复杂,对于医调委来说定性上难于有百分百的把握,故而启用了安吉县医调委专家库(医调委成立时即建立,有专家68名),通过专家的会诊,使医调委的调解底气十足,专家会诊对安吉县重大医疗纠纷的调解起到了关键的指导作用。三是坚持依法合理调解是医调工作的基础。此纠纷属医疗过失而非医疗事故,故而医调委严格依照《人民调解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打消了申某50万元的无理诉求,以10800元的合理金额圆满化解了此纠纷。
(据浙江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