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起纷争 人民调解巧化解
乐清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产妇陈某某,因怀孕40周于2010年11月22日入住乐清市A医院候产,于11月28日因超预产期进行催产素引产,12月1日13时在会阴侧切产钳助产下,娩出一女婴。后因产后宫缩乏力大出血,经抢救出血不止,进行子宫切除手术,术后仍出血不止,于12月1日17时转住乐清市B医院ICU。经B医院产科医生阴道探查及挫裂伤加固缝合等术,出血仍不止,12月2日12时转温州市C医院进行两次手术清除腹腔内的积血并对出血处进行止血手术,最终病情基本稳定,于2011年1月5日出院。由此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患方认为A院方手术不当,血管没扎住,造成最后出血不止,院方应负全责,并要求院方赔偿93.8万元。院方认为该事件为手术并发症引起,医院也已经全力以赴投入抢救,院方无责或责轻,虽然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给患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认为患方索赔金额过高。而患方则认为院方没有和解诚意,而多次在医院吵闹并扬言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调解经过】
2011年2月22日乐清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会)收到乐清市A医院请求对本案予以调解的申请书。接到院方申请后,医调会立即联系患方,但患方认为自己并非乐清本地人,对在乐清市医调会解决本案怀有顾虑,担心自己吃亏。调解员向其解释,医调会是中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一定会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而且作为当事人,如果对调解方案不满意,完全可以拒绝接受。经过多次耐心解释,患方同意在医调会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受理案件后,医调会立即调取本案相关病历资料,由医学专家型调解员对病历资料进行审阅、评估,初步确定,本案中院方处置不当,应该负主要责任。之后,医调会分别同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向双方提出初步调解方案。院方认为患方损害是手术并发症引起,并且院方已为抢救支付了十几万的费用,医调会提出的方案大大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范围;而患方则坚持本案院方应负全责,对医调会提出的“主要责任”无法理解,并开具了要求赔偿的各项费用清单。双方均未能接受医调会提出的初步调解方案,这在调解人员的预料之中,但这第一轮调解是非常重要的,它让纠纷双方对本案有了一个较为客观的认识,也让调解人员对双方的底线有了一个初步了解,为之后的调解工作起到了铺垫的作用。
之后,调解人员在对患方开具的赔偿费用清单进行审阅时发现,因患者伤势较为严重,可能会有后遗症,并丧失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应将其女儿抚养费计算在赔偿数额内,但患方并未提出该要求。于是调解人员将该情况向患方做了说明,并将相关法律规定告知,患方表示原来担心医调会的调解会对她这个外地人不利,没想到调解人员为她考虑得这么周到,使她非常感动。调解人员公平公正的工作方法,打消了当事人的顾虑,为下一步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调解人员考虑到本案情况较复杂,且双方对案件有不同意见,于是动员双方对本案进行医学评估。经向当事人解释说明后,双方均表示同意。医调会准备了相关材料,请温州医学专家对本案进行了医学评估。在等待评估报告的时间里,调解人员多次做患方工作,要求其保持克制,耐心等待评估结果,不能有过激行为;同时多次劝说院方,要求其做好赔偿的心理准备,即使评估结果对院方不利,也应接受。
后医学评估出具,结果为:三级乙等医疗故事(七级残疾),医院负主要责任。结果出具后,医调会向双方告知的评估结果,院方虽然接受评估结果,但表示按相关法律法规计算的赔偿金额过高,难以接受。调解人员立即意识到,下步工作重点应该在院方当事人一方,于是调整工作重心,耐心向院方解释,阐明所依据的原则和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期间患方认为院方无调解诚意,数次打算找院方吵闹,调解人员又一一安抚,予以制止,并借机向院方陈述利害。
【调解结果】
通过多次背靠背的调解工作,最终在5月24日使双方达成协议,院方赔偿给患方:残疾赔偿金137821.60元、后续治疗费6300元、误工费14751元、被抚养人抚养费42041元、精神损失抚慰费40000元、护理费301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住宿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贴费875.10元,共计:305498.70元,减去新生儿住院费5498.70元,实际赔付人民币30万元整。事后进行回访,赔付款项已经到位,医患双方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1、医调会调解医疗纠纷必须在双方自愿前提下进行,该案件前期经医调会相关工作,使双方均有在医调会调解的意愿,为之后的工作打下基础,做好铺垫,达成双方各能接受的协议,取得了较为满意的结果。
2、调解工作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合情合理的处理,才能使医患双方法心服口服。患方在医患双方争议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我们应公平给予处理,使患方利益不受侵害,但对患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我们也应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做好解释工作。
3、调解活动中,背靠背的工作方法是有效解决纠纷的途经之一。经过背靠背的前期工作,在双方都能接受的条件下才进行面对面的调解,才有签订协议的可能。
(据浙江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