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介入平息事态 主持公道案结事了
江苏省姜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介绍】
陶某,男,27岁,2011年6月1日因头痛伴呕吐2小时余神志不清1小时,至三水市人民医院急诊,CT示左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CTA示MOYAMOYA病,6月2日请苏大附一院脑外科专家会诊行左额叶造瘘、脑室血肿清除、脑室外引流术,6月12日因患者深昏迷、无自主呼吸、双瞳散大固定,血压低需升压药物输入维持,人民医院组织专家会诊,意见认为救治希望渺茫,次日患者死亡。
不幸发生后,死者的家人悲痛万分。死者的父母表示,儿子才20多岁,刚结婚,就这样撒手人寰,做父母的怎么也想不通。他们坚持认为,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的过错,才导致了儿子的死亡。因此,要求医院承认该起医疗事故,并赔偿患方人民币78万元,院方不答应赔偿要求,而产生医患双方矛盾纠纷。
因双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患者家属多次到医院闹事,引起群众的围观,并在网上进行情况传播,同时请泰州电视台生活直播栏目进行播放,给社会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进行造谣,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
【调解过程】
姜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委会得到此信息后,主动介入调解。但主动介入调解,关键是双方必须愿意接受调解。
调解员到现场后,面对情绪激动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患方,向患方介绍了姜堰市医患纠纷调委会的组成情况,请他们要相信政府会妥善处理好此事的,并郑重地向家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调处的原则是依法、客观、公正,请当事双方相信医患调委会调处;第二,现在是法制社会,医院是公共场所,在医院闹事是法律禁止的,是违法行为;第三,如果想通过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的,就要提出合理的诉求,盲目的提出赔偿数额,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并且可以通过医疗事故责任鉴定来确定院方的责任,再通过调解或法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但患方你一言他一语,意见分散,调解员见此情况采用“冷处理”的调解法,先让患方思考一下,选出五名代表参加调解,其余人暂时回避。患方理解后,推选出5位代表参加调解,一场医闹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暂时平息下来。
调解员召集医患双方代表人员到调解室进行调解。先请医患双方介绍病情及医疗过程,同时院方说明患者死亡的原因。然后在调解室调解员采用“背靠背”调解法,先耐心的听患方提出他们的质疑,患方提出的主要质疑是:6月8日患者转移病室时导尿管夹闭4小时左右未及时松开这是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然后,调解员找到院方代表,让他们反思下在整个治疗过程中有没有什么过错。院方表示在发生此事后,他们组织了相关人员对此案进行了讨论,患者的导尿管夹闭4小时左右未及时松开有不妥,但这不是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的原因,其他并无过错。听取家属提出质疑以及院方的答复,调解员找到双方的矛盾焦点就是导尿管夹闭4小时左右未及时松开这是不是造成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为准确认定责任,调委会组织姜堰市医患纠纷专家库人员进行讨论,认为患者保留导尿管夹闭4小时左右未及时松开并不是造成患者直接死亡的原因,但是院方的做法不妥当,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在此情况下,调委会将专家的意见转告知患方和院方,并提醒患方专家讨论的结果只是作为一个参考,不能作为最后的结论,如果患方有异议,可以申请事故责任鉴定。经过反复做工作,取得了患方的理解,患方申请进行调解。
医患纠纷调委会受理后,首先耐心做了患方的工作。对于患方提出的赔偿数额,调委会认为应当与医院承担的责任相当,对患方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讲解,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而医疗机构存在间接责任,存在过失,并不是直接造成患者死亡。通过再三做工作,患方同意降低赔偿数额。在此基础上,调委会也向医院方代表了解情况,院方对自己的过失表达了歉意,同意对死者家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有了双方态度上的支持后,调解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调解成功希望在即。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人员与患方讲理讲法调解,以及专家组的病案讨论结论,双方当事人于7月1日达成了调解协议,院方给予患方一次赔偿6.8万元,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在整个调解过程中,网上出现了一些不实传言,调委会及时在网上进行了情况说明,防止不实传言误导舆论导向。
【案例评析】
本案例,是调解员及时主动介入纠纷调解的案例。对于主动介入调解的案例,重点关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通过做大量的工作,帮助当事人认识到人民调解的优越性和公信力,争得双方同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是缩小双诉求的差距。由于医患双方的争议焦点在赔偿数额,想方设法缩小医患双方在赔偿数额上的差距,成了促成问题解决的关键。
三是因为医疗过程专业性较强,组织专家组对病案进行讨论,有利于分清责任,有助于纠纷的解决,有助于提高专业性调解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