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猝死起干戈 依法调处握手和

发布时间:2014-03-27 13:36  浏览次数:9999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河北省石家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案情简介】 患者刘某,女,71岁,回族,退休职工。2010年11月17日,患者因心前区不适到某职工医院就诊,门诊医生为其做了心电图,诊断为冠心病,给予单硝酸异山梨酯缓慢静滴5天的治疗。同年11月25日10:00,患者再次来到某职工医院就诊,自述24日晚上病情再次发作,被该职工医院收入住院,住院部医生在没做心电图的情况下仍诊断为冠心病,并给予静点灯盏细辛和单硝酸异山梨酯静滴的治疗,同日15:15当输到第二组单硝酸异山梨酯时,患者突然出现心脏呼吸骤停,医生给予人工呼吸、心脏胸外按压、心电监护、吸氧,同时静推肾上腺素等药物后,仍无心脏搏动,迅即转入部队某医院治疗。当日18:20部队某医院下达了病危(重)通知书,后诊断为呼吸心脏骤停、心脏复苏后、肺部感染、冠心病、心律失常、高血压3级(极高危)、 II型呼吸衰竭。针对诊断结果该医院给予扩容升压、抗感染、营养心肌、营养脑细胞、促醒、抑酸、防止消化道出血、抗心律失常、保护肾功能、营养支持等治疗,患者仍无明显好转。12月3日10:00患者家属拒绝呼吸机辅助呼吸,胸外心脏按压、应用肾上腺素等药物及各种急救措施,拔除呼吸机后,患者呼吸、心跳停止,心电图显示直线,患者死亡。   患者死亡后,患方认为,刘某的死是某职工医院在没给患者做心电图的情况下就输液而造成的严重后果,医院应负全部责任,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回族土葬买坟墓费、吊顶费、回头经发生费、包经礼费、牛肉打份费、回老家的料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8703.37元。医方认为患者死亡属医疗意外,要求赔偿数额太大不能接受,只予适当补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陪护费和给予家属心理安慰费共计34236.37元。患者的丈夫、子女在多日索赔未果的情况下多次到某职工医院声讨主治医生,围堵医院院长,打电话谩骂医院领导,甚至扬言如不尽快解决要以死相拼。 【调解经过】 某职工医院在自行协商无望的情况下,于2011年11月14日向石家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患方调解申请也于19日提出。11月21日石家庄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经审查同意受理此纠纷。人民调解员受理纠纷后,首先做好患方的思想工作,劝诫患方亲属保持理智和克制,不要再对医院采取过激行为,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患方叙述医院治疗过程和认为医院治疗存在的过失、瑕疵,并提供相应证据;向死者亲属宣传《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赔偿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其依法维权的意识,并对照法律法规劝其放弃不合理的诉求。然后约谈医方代理人和主治医生,听其自述对病人的诊疗过程,自查暇疵、不足和过失行为,并掌握医方对此纠纷的处理意见。通过约谈,医方坚持认为使用灯盏细辛和单硝酸异山梨酯静滴的治疗方案是正确的,只是在为患者治疗结束后3天内再收住院时没进行再次检查,属工作不细致,同意为安慰患者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经过深入调查,人民调解员认识到,医患双方纠纷焦点是对冠心病人在没做心电图的情况下就进行输液治疗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输液与患者心脏呼吸骤停有无直接关系。为澄清这个问题,人民调解员电话建议医患双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双方一致表示不做医疗事故鉴定,也不考虑走司法程序。为给纠纷焦点做出合理服人的解释,人民调解员查阅了患者住院病历和相关的医学资料,咨询了专家,形成了初步意见,认为某职工医院在没给患者做心电图的情况下即行输液治疗,虽然算不上医疗事故但也是过失行为,因为心电图是冠心病病人的常规检查项目,通过心电图可以帮助医生对患者病情做出较准确的判断,从而给予对症下药的治疗,且患者是在前次治疗3天后住院的,说明病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理应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输液与患者心脏呼吸骤停有一定关系,但患者死亡主要还是自身疾病所致。 由于医患双方争议差距较大,经协商,人民调解员分别与医患双方进行了沟通。人民调解员对医院指出,患者刘某在该职工医院输液治疗冠心病,双方形成了医患关系;患者入院后医生没做心电图检查就给患者输液治疗不符合医疗常规,属过失行为;患者的心脏呼吸骤停与输液有一定关系,医院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患方指出,患者本身有冠心病、心胶痛、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心律失常、窦性心律心动过缓等病灶属诱发病因,且医院输液前也履行了告知义务,主要责任不在医方。 【调解结果】 人民调解员对医患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最后达成医方补偿患方人民币70000元整的共识,并于2012年1月9日签订了调解协议,使这起持续时间近一年的医疗纠纷终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从本案例中可以看到,医患纠纷问题事关民生,事关社会稳定,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认识解决医患纠纷问题的重要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对于医患双方要热情接待,亲切交谈,增强信任感;要稳定患方情绪,使医患双方互谅互让,竭尽全力把矛盾纠纷由急化缓,由大化小。医患纠纷不同于普通民间纠纷,调解工作要坚持查阅材料、对医患纠纷的产生、过程做到“心中有数”;要认真分析,找出纠纷争议焦点;要善于运用不同方式,掌握好调解节奏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医患纠纷专业性强,调解员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医务知识,要具备丰富的调解经验和高超的调解技巧;调解中要严格按照医疗卫生的相关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技术流程,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界定双方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公平正义。要在平等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促使医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要把握好自身角色定位,既不做患方代理人,也不做院方的辩护人,不唯上、不偏袒,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不断提高医疗纠纷调解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据河北省司法厅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