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死亡支柱倾 人民调解送温暖

发布时间:2014-02-27 14:28  浏览次数:9756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案情简介】 患者李某,因“突发腰痛伴双下肢疼痛不适,偶发抽搐”,于2010年11月4日13:40由120急救车送至北京市某三甲医院,当日22:50突发昏迷,经抢救无效于11月5日凌晨死亡。由于患者突然死亡,让家属难以接受,且患方认为医方延误了对患者的抢救,导致医患双方之间发生了冲突。110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出警,防止了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由于患者本身家庭困难——患者老伴身患疾病,儿子身有残疾,儿媳下岗待业,整个家庭依靠患者的退休工资支撑生活,患者意料之外的死亡,给这个家庭造成了沉重的打击,生活也陷入困境,甚至连亲自主张权利都存在困难,只有委托患者的侄女李女士来处理相关事件。李女士来到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咨询,在了解到医调委是政府支持下专业调解医疗纠纷的机构,并且调解不收费的情况下,向医调委提交了调解申请及相关材料。很快,医方也同意参加调解,案件很快进入调解程序。 【调解经过】 摆在调解员面前的两份调解申请存在很大分歧,患方认为医方不负责任,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误诊、错诊,延误对患者的抢救,最后导致患者死亡,要求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医方认为,其诊疗过程符合相关规定,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双方各执一词,差距甚远。 为了了解事发当日的具体情形,调解员首先调阅了双方提交的陈述材料和病历资料,并数次约谈患方代理人李女士。虽然此时患者已经去世半年多,但家属仍然沉浸在悲痛之中,对当日医生的诊疗行为提出了诸多的质疑。在一次一次的接触谈话中,调解员耐心倾听患方的意见,对于他们提出的对医方的种种质疑,也给予善意的解释和劝导,尽量疏导患方的负面情绪。 而另一方面,针对医方当日的诊疗行为是否得当以及是否有延误对患者的诊治和抢救等情况,调解员也向医方做了了解,并且凭着自身退休前多年的临床工作经验,也有了一定的判断。为了更准确地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认定,调解员按照医调委的工作程序,专门至北京市某三甲医院心内科咨询相关专家。最终,调解员将其调查的事实情况、对案件的认定情况以及专家的咨询意见提交给了医调委合议会,由合议会各专家对案件做出最终认定。根据医患双方提交的材料、调解员的调查结果及专家的咨询意见,合议会经过讨论后,做出了如下认定: 1.患者由北京市急救中心转送至医院后,医院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反复会诊,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 2.根据11月4日18:00心电图,患者V4-6 ST段升高,Ⅱ、Ⅲ、avFQ波,V2 R波低,血清心肌酶均升高,LDH升高2687,应诊断不除外心肌梗死,此时医方应查患者肌钙蛋白,但医方并未行此必有检查,导致诊断错误。 3. 11月4日21:30经内科会诊建议行心电监测、补液、抗炎治疗,经治医生却未执行会诊意见,在血生化、心肌酶血液标本溶血后未行复查,未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导致诊疗措施的延误。 4.患者血糖2.4mmol/L时,医方无任何救治措施,致患者CT室突发昏迷,诊疗措施不当。 5根据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急诊医学分册“心肺复苏术”的有关理论,患者在CT室突发昏迷后,医方未立即就地行心肺复苏术,而违规平车转至抢救室,且在抢救中自动胸外挤压器三次出现故障。由于医方处理不及时,导致全身组织器官尤其是心脑不可逆损害入院后10小时而死亡的后果。 因此,医方存在诊断错误及对患者救治措施延误的过失,医调委建议医方应承担主要的损害赔偿责任。 调解建议出来了,调解员很快将调解建议告知了医患双方,面对医调委明确的责任认定意见,医方认可了自身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并愿意承担赔偿责任。而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沟通,患方对医调委已有了较深信任,在提出的疑问得到调解员的耐心、细致解答后,也表示同意调解意见。 【调解结果】 医患双方在医调委的主持下,就赔偿额度达成协议,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在签订协议的当天,患方代理人李女士将一封感谢信交给了调解员,对调解员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 【案例点评】 医疗纠纷专业性较强,既涉及法律问题,又涉及医学专业问题。离开医学专业性的认识,不可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纠纷,甚至可能步入歧途。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对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准确,是保证调解公正、公平的基础,只有在责任认定准确的基础上,配合以适当的调解技巧,才能使医患双方当事人认可调解建议,从而达成调解协议。但是人民调解又并非简单地判定是非对错,判定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最终目的仍是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必须根据事实情况,在充分了解医患双方诉求,了解双方矛盾焦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引导双方沟通、协商,力求缓和双方矛盾,尽量使医患双方互让互谅,求同存异,促进医患之间的信任,最终实现医患之间的和谐。 (据北京市司法局报送材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