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致人亡 真情调解获赔偿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0995    来源:

2005年6月16日,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司法所长、调委会副主任老王突然接到某村村干部的电话,称该村村民陈某在6月14日被邻居一精神病患者伍某暴打致死,另有一村妇也被打成重伤住院(此案已经由县刑警大队受理)。陈某的尸体运到市火化场冰存,对陈某的民事赔偿一事,双方发生纠纷。6月15日经过村调解无效,死者一方亲属目前情绪激动,有采取过激行为的苗头,搞不好,后果将不堪设想。
王主任马上组织调解人员,驱车二十多里地赶到纠纷现场,召集双方当事人的代表进行调解。为稳定双方的情绪,调解人员向双方阐明,调解工作人员不带任何偏见,坚持依法调解、公正调解的原则。接着调解人员宣传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同时又解答了双方所提出的各种有关赔偿方面的问题。
调解工作刚开始进行得并不顺利,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关于赔偿费的数额问题越来越突出。死者家属代表情绪很激动,提出死者平白无故地被伍某打死,刑事责任方面由司法机关去管,民事赔偿不能少于6万元。否则,一切后果由伍家承担。话外之音也是给调解施压。致害者的父亲精神压力巨大,在调解中哭丧着脸,一方面向死者家属赔礼道歉,另一方面表白自己拿不出对方提出的赔款数额,只有两万元左右的赔偿能力。在调解中,双方各持己见,气氛十分紧张,调解陷入了僵局。时间快到下午六时,虽经反复劝导,调解工作仍然没有进展。为调整双方的心态,调解员中止调解,并约定双方当事人第二天继续调解。
由于第一天调解工作的基础,第二天双方当事人的心态和情绪有所转变。受害者亲属代表表示对致害人家庭经济状况及赔偿能力有所谅解,但是不能低于5.6万元的赔偿标准。致害方亲属也表示将赔偿标准提高到4万元,超过此数,则无法承受。双方的情绪再次出现波动。调解人员再次进行了一番情与理、道德与法律的宣传,深入做双方当事人代表的思想工作。最后双方在4.8万元的赔偿数额上协商一致,达成共识,并当场拟定协议,双方都表示认可。但由于一方赔偿款尚未到位,暂缓签字,等交款时签字生效。
不料,第三天事情又出现了反复。受害者亲属以协议未签字还未生效为由,对协议反悔,并用车拉着亲属到镇政府鸣冤叫屈。在政府有关部门的安抚下,才又回到了谈判桌前,同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双方坐到一起后,调解人员了解对方反悔的症结是受害方要求致害方承担死者的整容费、冰存费和其他一些零星费用数千元。经过调解人员疏导劝解,致害方亲属表示另付2000元作为上述费用,对方表示接受。双方一致表示,原订协议有效,双方签字并共同遵守。双方当事人的代表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终于握手言和,一场赔偿纠纷就此了结。
(安徽省铜陵县天门镇调委会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因精神病人致人死亡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组织的不懈努力,终于化解了这起纠纷。
调解人员处理这起损害赔偿纠纷时,深度介入、依法调解、认真负责、耐心细致,防止了事态的恶化。首先,调解人员针对损害赔偿纠纷具有突发性、激情性、暴力性的特点,以及受害人及其亲属的报复心理,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安抚、劝慰,使他们减轻精神压力、消除敌对心理,能够坐到一起商量赔偿问题;其次,为使双方当事人解除对调解工作的思想顾虑,调解员向双方阐明调解工作不带任何偏见,坚持依法调解、公正调解的原则。并向当事人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为当事人答疑解惑,增强了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信任感。再次,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劝导、教育、说服当事人通过协商缩小差距,寻求解决纠纷的最佳方案。劝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在当时人思想出现反复后,调解员认真了解反悔的真正原因,为当事人解开心结,终于使双方达成了最后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