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的“矛”与“盾”

发布时间:2025-11-13 08:22  浏览次数:65    来源:刘聪 / 上海市普陀区司法局宜川路司法所

    

    近年来,随着城市养犬居民数量不断攀升,宠物扰民、犬只伤人等问题日益增多。这些现象不仅影响居住环境,还易引发邻里矛盾纠纷。家住上海市普陀区宜川路街道某村的88岁刘老太,就因被犬只撞伤,与犬主人产生赔偿纠纷而苦恼万分。

    犬伤老人起纷争

    2023 年的一个清晨,刘老太出门散步,与郝某饲养的拉布拉多犬相遇。没等刘老太反应过来,犬只迎面冲撞将刘老太扑倒在地,导致刘老太腰椎骨折。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各执一词,历经数月僵持不下,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双方决定向社区调委会寻求帮助。

      调委会调解员介入调查后发现,郝某一家平日里遛犬时,经常不给犬只拴犬链、戴嘴套,放任其随意溜达。小区居委会干部曾多次上门劝说、教育,郝某口头答应改正,却依旧我行我素,对犬只伤人隐患以及文明养犬规定等置若罔闻。

    掌握纠纷详情后,调解员随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调解员依托街道司法所创建的人民调解员、社区民警、社区法律顾问协同化解社区突发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机制,联系了社区民警和法律顾问等共同参与调解。

    说事明理析权责

    调解开始后,郝某辩称自己正常遛狗,是刘老太引逗狗才导致其摔倒。但调解员播放的监控视频显示,刘老太拄拐与郝某的拉布拉多犬迎面相遇时,狗突然直冲跃起,致使刘老太踉跄倒地、后腰撞在台阶上,郝某见状低头不语。社区法律顾问援引《民法典》第 1245 条释法: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方可免责或减责。郝某以“刘老太走得慢,狗想跟她玩”为由请求减轻责任,遭社区民警否定,民警明确监控中刘老太未故意挑逗,郝某无免责或减责情形。

    经调解员、民警及法律顾问释法教育,郝某认识到遛犬过错,懊悔忽视邻居意见和居委会劝诫,同意赔偿刘老太损失,但双方在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具体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

    众人参与解争议

    经双方同意,调解员启动“多方调解+X”模式,邀请小区楼组长、其他养犬居民共同参与。调解中,大家既围绕纠纷评理说事,也以案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在事实与道理明晰后,调解员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详解赔偿项目:人身损害赔偿含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其中交通费为就医实际交通支出,营养费是住院期间补充营养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治疗康复所需合理开支;同时引用“远亲不如近邻”等民间智慧,引导双方相互理解。

    旁听的楼组长、养犬居民纷纷评议,或从法律角度帮郝某认清过错,或从邻里和睦角度呼吁双方让步。调解员还借势宣讲《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征集小区“养宠公约”建议,营造平和尊重的调解氛围,扩大普法效果。

    最终,郝某转变态度,向刘老太及其家属致歉,并说明家庭困境:他是来沪务工人员,与妻儿租住小区,自身患先天性心脏病,儿子待业,全家仅靠他送快递和妻子做家政的零星收入维持生计,难以承担高额赔偿。

    情理交融邻里和

    了解到郝某的家庭状况后,调解员采取“背对背”的沟通方式,联合旁听邻居一起做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劝说刘老太理解郝某家庭难处,适当降低赔偿诉求;另一方面劝说郝某及其家属体谅刘老太被撞伤所受的痛楚,积极赔偿。通过调解员的沟通,郝某妻子提出,愿意在不影响自己家政服务时间的前提下,未来半年内每周为刘老太提供一次家务帮助,以此来抵消部分赔偿。

    最终,刘老太及其家人作出让步,同意将治疗费用赔偿金额减半,并放弃交通费、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诉求,同时接受了郝某妻子提供家务帮助的提议,并对这份诚意表示感谢。而郝某也承诺,将严格按照调解协议,按时分期支付赔偿款项。至此,这起棘手的纠纷在情理法交融的调解下得以圆满化解。

本  网 编 辑:刘敬雷

本网助理编辑:靳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