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委托人民调解 化解纠纷共创和谐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9366    来源:

周某使上海市杨浦区某高校的学生。2005年11月9日,上完课的他骑助动车出校门时,因不服门卫吴某的管理,与其发生争执,进而对其实施殴打,并将吴摔倒在地。经司法鉴定,吴某因外伤致右额面部软组织裂伤,缝合伤口累计达9厘米,构成了轻伤。经公安机关确认,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移送至检察院起诉。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对周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加害人周某系在校学生,因一时冲动致人轻伤,属于初犯、偶犯,且事后悔罪态度比较积极,并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与一般的故意伤害案有明显区别,有调解基础。如果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周某可能未出校门就要带上“犯罪标签”,今后的人生道路就难走了。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区检察院根据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将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但因赔偿金额的差异,调解宣告失败。
在公诉过程中,被害人吴某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周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8,923元。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由于被告的智力鉴定一直未有结果,从而使得案件推迟至2007年。
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告的痛恨情绪逐渐减弱,被告也因社会、学校、家庭的压力苦不堪言。双方再一次有了调解的愿望,希望能尽早了结。鉴于此,在征得双方同意后,区法院办妥了相关手续,于2007年2月28日将该案委托区联调委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在调解实践中,人民调解员一方面要求受害人提供有关票据确定赔偿数额,对于超出部分,则引导当事人按照自愿原则协商确定,但明确告知不能超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两倍。在本案中,受害人要求加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3万元,另提出2.6万元精神赔偿费。虽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费不被支持,但在调解过程中,受害人愿意放弃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部分原因就在于其所能得到的赔偿金额。因此,调解员将赔偿金额作为调解的主攻方向,多次通过电话和面谈,做双方的工作,力求能达到平衡。经过反复沟通,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2007年3月15日,在委托调解期限的最后一天,调委会召开了第二次调解会,顺利达成协议:被告周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共计人民币56,000元,并当面向吴某赔礼道歉,吴某对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加害人周某的刑事责任。这样,一起拖了一年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积极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上海市司法局基层处提供)
点评:
实行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是上海市的首创。它是指经当事人同意,将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委会进行调解。通过调解促进当事人交流和解,达到撤案、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目的。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可以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具有较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对青少年因一时冲动造成的主观恶性不大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委托人民调解来达到刑事和解的效果,对于教育、挽救青少年,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使他们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此类纠纷时,要明确是接受委托进行调解,要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严格依法调解,使加害人真诚悔过,从而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