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水纠纷引发刑案 诉中调解免受刑责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9235    来源:

2008年4月7日,湖南省常德津市市检察院委托市“三调联动”办成功调处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唐甲与受害人唐乙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执行完毕后,检察院对该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2007年6月11日,津市市李家铺乡某村村民唐甲给自己责任田灌溉,因灌溉时水要先流经同村村民唐乙(两唐系同一家族)的责任田而遭到唐乙的拒绝,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揪扭。在扭打过程中,唐甲用锄头将唐乙的肩、手、臀等身体多处部位打伤,后唐乙经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
事情发生后,唐乙长子唐丙顾及同族亲戚关系,尽量不伤两家和气,希望私下解决矛盾,但多次找唐甲协商解决医药费未果,遂向津市市公安局报案。津市市公安局通过侦查,查明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17日将其刑事拘留,2月28日经津市市检察院批准将其依法逮捕。唐甲被捕后,在看守所认真反思,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悔恨。他请求检察机关给受害人唐乙做工作,希望对方能放弃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并愿意和唐乙和解,承担唐乙的各项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检察院考虑到唐甲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又有悔罪表现,本着教育挽救和化解矛盾的目的,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和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这起案件纳入了刑事和解范围。在征得受害人同意后,通过津市市“三调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此案委托给津市市李家铺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接案后,认真查阅案卷材料,讨论分析案情,并于2008年4月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宣传法律,疏导教育,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唐甲向唐乙赔礼道歉,表示悔过,自愿赔偿唐乙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及伤残费等全部经济损失8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唐乙接受唐甲的道歉,自愿放弃追究唐甲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司法机关不起诉唐甲。人民调解协议书签订和履行后,津市市检察院对唐甲做出了不起诉决定,给这起运用刑事和解与人民调解有效对接方式处理的案件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湖南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就案件本身而言,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并不复杂,但由于案件本身涉及到刑事犯罪,并且通过人民调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它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新形势下,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是当前政法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各地通过积极的探索实践,已经积累了一系列的相关经验。
在刑事诉讼中,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通过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促使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这是湖南省“三调联动”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属于诉中调解的范畴,将更有效地发挥人民调解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特有优势;将更有效地整合司法资源、节约司法成本和降低司法风险;将更有效地实现司法为民宗旨,保障民生司法,减轻群众诉累。
从本案中可以看到,与一般民事纠纷的调解不同,人民调解对刑事和解案件的调解,应当注意几下几点:一是必须严格依法调解;二是必须以加害人真诚悔过为前提;三是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应当包括加害人的悔过道歉、对受害人伤害的经济赔偿,被害人的原谅和要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请求等主要内容;四是调解过程与结果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