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情理出难题 耐心调解息争议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0286    来源:

2007年2月,重庆市綦江县篆塘镇某村5社的社员召开社员大会,经90%的社员签字同意后决定,在本社修一条公路以方便村民出行。为了加快施工进度,村民采取了“边挖边量”的方法。
可是,当公路修到社员周某家承包地的时候,却被迫停止了施工。原因是周某认为自己的地本来就不多,而且被占的是位置最好的一块,所以不愿意要赔偿款,建议公路绕开修或者将别人的土地和自己的交换。如果是交换土地,就要换社员代某的地,因为两家的地是挨着的。这一来可急坏了村民们。第一,要绕开周某的土地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条路左面是山坡,右面有条小溪,要修公路只能从周某的土地通过;第二,如果周某不同意,也不能强制他,因为修路是本着村民自愿的原则;第三,周某要求和代某换地是有原因的,以前因种种原因,两家闹过矛盾,关系一直不好。这次周某要求和代某换地,明显是为难代某。
在大家都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时,代某站了出来,他说,修公路是做好事,周某的行为太苛刻,我不能袖手旁观,为了村民的利益,我同意和你交换。于是,村、社干部丈量了周某的占地面积0.35亩后,周某和代某签订了换地协议。施工得以顺利进行,村民们都松了口气。
那边的施工顺利进行,可这边代某家里却闹翻了天。代某的妻子知道这件事后非常生气。她说修公路是好事,周某不顺应民意是是他的事,解决问题是村社干部的事。代某听妻子这么一说,他也反悔了。于是在2007年农历2月底,在周某犁好地外出时,代某趁周某不在家,便在犁好的地上插上了秧苗。周某回家后一看,气不打一处来,认为代某的行为不仗义,心想你不仁我便不义,于是将挖好的毛胚公路强行挖断,然后重新插上了秧苗。
本以为事情也许就这样结束了。可到了8月份秋收的时候,周某将代某种的0.35亩的水稻收割了。他认为,当初代某跟自己签了换地协议,自己是受法律保护的。可是当地村民知道此事后,专门召开了社员大会,大多数村民签字支持代某,坚决不和周某换地,主张协议无效。他们认为,当时代某签换地协议时,是受周某胁迫的,并非个人意愿。因为修公路时全社涉及占地的农户,都应该出地,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周某坚决不出地,并且非要代某的地,是违背全社社员和代某的意志的,因此当时的换地协议应该无效。
2008年初,篆塘镇调委会知道此事后,开始调解此事。但是由于周某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错,而代某也坚持认为自己是受害者,而且还有多数村民的支持,因此双方的气氛非常紧张。如何公平公正地解决这个纠纷,如何让当地的百姓心服口服,是摆在镇调委会面前的一道难题。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镇调委会首先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将整个事情的经过梳理了一遍后,然后理出了头绪:1、根据换地协议的内容,即双方同意周某将修路被占的0.35亩地和代某的交换,落款上周某和代某都签了字,村长和社长还作为在场见证人签了字。虽然村民认为当时代某是受胁迫的,但是代某是完全民事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带来什么后果,他签字的时候是出于自愿的,愿意为村民解决困难。而周某虽然明确提出要和代某交换土地,但是除此他没有对代某进行任何语言或行为上的威胁,因此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个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2、关于代某反悔后引发的其他问题,如周某的地不能耕种,恢复公路,周某收割代某的水稻等事情,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清退。
通过镇调委会给代某和村民们反复、细致的分析法律关系,讲解法律知识,代某最终还是承认和周某换地,周某也将收割的水稻还给了代某。虽然大家都认为这件事代某吃了亏,但是从这件事上,他们也学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识。
(重庆市司法局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因承包土地调换而发生在两村民之间的矛盾纠纷。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有些看来不合理的事情却是合法的。对于这类在法和理之间出现错位的民间纠纷,由于纠纷当事人及周围群众往往只单纯的从情感角度来评判纠纷的是非对错,因此调解难度大,即使协商一致后也可能出现反复。这就需要人民调解员具备较高的调解业务水平和群众工作能力。本案中,调解员向群众反复讲解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学会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来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纠纷中的责任。同时,积极对群众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讲明法和理之间的关系。调解员严格依法办事,积极为纠纷当事人解开法结;同时,又切实照顾到群众朴素的情感,努力解开纠纷当事人的心结,最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也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这件事也提醒大家,在就某一件事作出决定之前要三思而后行,充分考虑后果。否则,再后悔也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