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为树起纠纷 争一赔四是何因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0373    来源:

安徽省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期间,宁国市万家乡在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工作中,遇到一件纠纷,两位村民本为争一棵山核桃树,结果非但没有如愿,反而共同赔出去四棵山核桃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黄某与林某二人是该乡西泉村村民,近日两人分别向乡、村调委会反映,称相邻山场的一棵山核桃树存在权属争议(该树此前由林某经营管理),双方都认为应属于自己所有,申请调委会给予调解来确定其权属。乡、村调委会分别接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考虑到山林纠纷的复杂性,经过磋商,决定各自派出人民调解员共同对该纠纷进行现场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纠纷双方当事人虽然各执一词,但却始终提供不出确凿证据证明争议林木的权属和山场的确切界线,致使这一棵山核桃树的权属问题一时无法确认。鉴于该情况,调解人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决定在纠纷所在村民组寻找有关“三定”时的知情村民进行调查走访,以查清事实真相。在随后的调查中,一个令人意外的情况发生了,众多被调查村民均认为这棵山核桃树既非王某所有,也非林某所有,而应属于与纠纷双方山场相邻的第三人郑某所有。
调查结果显然出乎调解人员的意料,这在以往的调解中也是没有遇到过的。本着尊重客观事实、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调解人员做了大量细致地调查走访工作。为了证实村民的说法,调解人员找到郑某,然而郑某的回答却更让人匪夷所思,郑某不仅不认可村民的说法,而且无论如何也不承认这棵山核桃树属于自己。从最初的两方争议,到出现第三方,究竟这棵树是谁的呢?看来要解开这个疙瘩呢,还是要走访村民,把调查工作做的更深入更细致。再次调查,调解人员又得到一个信息,郑某多年来一直单身且为人忠厚,在村民组里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三定”时还年轻,上辈人都还在,分山也都是上辈人参加的,郑某很可能对山场界线确实不清楚。
调解人员通过对调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同时为了不让老实本分的人吃亏,于是将调查走访的情况向双方当事人进行反馈,并开展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让双方当事人认真回忆“三定”时的具体情况。最终,林某表示在找不出证据的情况下,争议山核桃树可以归郑某所有。但同时提出,黄某现经营管理的一棵山核桃树也是郑某的,也应归还给郑某。黄某对此未表示异议,同意将该树划归郑某经营管理,但提出林某几年前曾经在郑某山上砍过两棵山核桃树,也必须在现有山场内另划两棵山核桃树给郑某作为赔偿。
三方在万家乡调委会的主持下,终于达成协议如下:黄某与林某将所提及的共计四棵山核桃树,全部划归郑某经营管理,双方不得再为此发生争议,也不得反悔。
(安徽省宁国市司法局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普通的林木权属纠纷,因长期以来林界不清导致争议,也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人民调解员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展开了深入细致地调查走访,却出人意料查出了树的真正主人。。看似意料之外,却在情理之中,这一戏剧性的结果源于人民调解员的认真深入的调查走访。
这起纠纷的调解,体现了人民调解员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一丝不苟、严谨缜密的敬业精神,以人为本、依法办事的工作态度:一是事先考虑到了山林纠纷的复杂性,准备充分;二是调查细致,不怕繁琐,为了证实一个细节,反复进行调查,直至弄清为止;三是耐心疏导,不急不躁,只要有一线希望,就做百分之百的努力,直至成功;四是坚持原则,用事实说话。没有因为郑某老实忠厚,在村民小组中处于弱势地位,自己又没有提出权属要求,就不讲原则地抹稀泥。而是反复劝导、启发当事人,使他们自愿地将四棵树交给了真正的主人郑某,维护了“老实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