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之死

发布时间:2025-03-19 10:13  浏览次数:663    来源:人民调解杂志2025年第1期

和秋奎 梁睿源 /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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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纠纷现场)

小狗寄养意外死亡,主人伤心欲绝

2022年4月某日,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某街道居民李先生为专心照顾生病的母亲,不得已将自己饲养的三只宠物狗寄养在王某的宠物店里,并提前支付了一定的寄养费用。让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一周后当他来到宠物店看望小狗时,意外发现其中一只小狗不明原因死去,另外两只小狗与死去的小狗关在同一个笼子,因病毒感染引发高烧。在小狗火化的过程中,李先生因伤心过度导致体力不支而晕厥,被送往医院治疗。

李先生身体恢复后,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物质和精神损失,但双方始终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为尽快促成事情解决,李先生来到西安市新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员在明确王某同意调解后,进一步掌握事件细节,组织双方进行了第一次“面对面”调解。

调解介入查问缘由,当事一方连连发问

调解中,情绪激动的李先生要求王某必须给自己一个交代,并连连质问王某,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小狗异样?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通知自己小狗的死亡?为什么将死去的小狗与另外两只小狗关在一起?

“这只小狗送来的时候就有高烧,大家确实没想到小狗会突然病情恶化乃至丧失生命,我们后续的处理方式确实存在不妥。”王某说道,“我们很抱歉,愿意给予李先生合理赔偿,但李先生提出的赔偿要求实在过高。在之前的沟通过程中,李先生情绪一直很激动,因此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先生指出,王某作为宠物店老板,应当负起基本的看护责任。“这只小狗已经陪伴了我5年,对于它的离世我实在没法接受,这件事对我的伤害不是用金钱能够衡量的!从事发到现在,王某没有一句道歉的话,我住院后也没有一句问候……”

见李先生情绪激动,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暂时将两人分开,分别了解他们的利益诉求。

“我对小狗有很深厚的感情,它的去世给我带来很大的精神打击。我认为宠物店应当给我一个合理的说法。”李先生提出,宠物店应该赔偿小狗的购买费、火化费,同时承担自己住院治疗的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明确李先生的诉求后,调解员继续做王某的工作。“作为专门的宠物店,你们应当具备专业的看护能力,若你们当时已经发现小狗高烧,就应当将其单独关放,与其他小狗进行隔离并及时联系李先生,而不是任由事态扩大自行处理。因此,对于小狗的死亡以及其他两只小狗的生病,你们是有责任的。”

调解员将李先生的诉求告知王某,但遭到了王某的反对。“小狗的费用我们认可,可凭什么他的医药费也让我们出,这是他自己身体原因导致,和我们有什么关系?这不是在无理取闹吗?”王某坚决不同意承担李先生的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

由于双方互不相让,调解陷入僵局,于是调解员决定暂停调解,让双方都冷静一段时间,待双方情绪平复后再行调解。

矛盾未解纠纷升级,法律顾问解答疑虑

不承想,短短几天内双方矛盾升级。李先生来到宠物店内大闹,并坐在店里不肯离开,严重影响了宠物店正常营业。王某因此拒绝继续配合调解,调解员只能继续做工作。一方面,劝说李先生事态扩大并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如果发生过激行为触犯法律得不偿失;另一方面,继续与王某沟通,劝说王某换位思考,体谅对方的苦衷。反复沟通后,李先生答应不再冲动行事,王某也表示愿意继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于是,调解员再次组织双方召开调解会,并邀请社区法律顾问参加调解。

会上,社区法律顾问首先从法律层面讲解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小狗的死亡问题,李先生与宠物托管方王某实质上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即李先生将宠物交由宠物店保管,宠物店作为提供寄养服务的一方,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纠纷中,王某未及时发现小狗病情恶化从而导致小狗死亡,属于未尽到安全照顾和保护义务,确实给李先生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李先生相关费用。

对于李先生提出的“人身损害”问题,法律顾问表示,王某侵害的是李先生的财产而非人身权益,李先生可以主张王某赔偿财产损失,但要求赔偿其本人的治疗费用并不合理。

至于李先生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律顾问认为,《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受到侵害的客体是对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此种特定物一般是具有纪念意义、承载感情或精神寄托的包含人格利益的物品。陪伴李先生5年的小狗对李先生来说确实有特殊的意义,但人格利益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宠物能否上升为具有精神属性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需要在特定条件下才可以考虑,比如盲人的导盲犬,经饲养参加重大比赛获奖或因救人等公认为名犬的功勋犬,孤寡老人相依为命的陪伴类宠物等,这些与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名誉息息相关,此种情形下方可考虑精神损害赔偿。

入情入理化解心结,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明晰法律责任后,李先生表示,这只小狗已经陪伴自己多年,早已将其当作家庭的一分子,不然不会在小狗火化时伤心到晕厥。他认为这件事情给自己造成了多重伤害,要求王某给出合理说法。

对此,王某表示能够理解李先生与小狗之间的感情,也愿意多给一些赔偿,但是这些年宠物店的收入很低,自己的生活压力着实大,希望李先生能够体谅他的难处,不要索赔太高。

调解员明白,比起赔偿,其实李先生更在意的是宠物店的态度,他接受不了宠物店对待生病小狗的处置方式,也接受不了自己的主张被漠视。调解员一方面严正指出宠物店在处理小狗问题时存在的错误,并建议王某向李先生真诚道歉。另一方面安慰李先生,事情已经发生,小狗的生命无法再挽回,若继续纠缠,只会让自己持续陷入悲伤,还会影响身体。同时表示,李先生大闹宠物店的行为确实有失妥当,给宠物店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希望他能够理解宠物店经营的不易,作出让步。

王某听后,当场对李先生作出真诚道歉,表示能够深切体会李先生的心情,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希望李先生能够不计前嫌、宽容相待,如若同意,可以免费提供另外两只小狗的托管服务。

李先生听了社区法律顾问和调解员的分析,又见王某态度诚恳,逐渐冷静下来平复了心情,表示愿意作出让步。

随后,调解员与李先生、王某进一步核算赔偿金额。经协商,王某一次性向李先生支付包括去世小狗的购买费用、火化费用,其他两只小狗的就医费用以及李先生的交通费用等,双方现场签订调解协议书。

三天后,调解员回访得知,双方纠纷得到了彻底解决。至此,一起因宠物寄养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圆满解决。

(编辑/周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