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致群情激愤  联调促厂社和谐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0178    来源:

四川省泸县得胜镇某村6社与得胜镇某采石厂于2003年3月8日、2004年5月16日分别签订了两份关于在不同位置的石坝上开采矿石的协议。在利益分配方面,第一份协议约定厂方按4.5元/立方米上交社集体,第二份协议上未规定标准,两份协议均未书面约定采石深度。但在近两年的实际履行中,厂方一直按深度8米以内采石,集体按4.5元/立方米获利。今年年初,该社社员以厂方超出8米采石和物价上涨等为由,对厂方开采8米深以上的条石提出涨价5角,即由4.5元/立方米涨到5.0元/立方米。厂方则以社集体不能任意撕毁合同为由拒绝。到底是合同约定不清,还是集体“毁约”?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老板不涨价,我们就捡家伙(指采石工具)!”一个约三四十岁的中年男子火爆爆地说。“走”!簇拥在后面的一二十个当地农民附和着,气势汹汹地朝采石厂奔去。来到工地上,十几个工人正干得热火朝天,社员们径直拾起工具,带头的那位丢出句话:“叫你们老板来谈判,不涨价休想开工!”老板此时正在不远处勘查,听见喧闹,赶了过来并说:“工具给我放下!胆敢阻碍生产,你们简直无法无天了!”“少来这套,事情没有解决好就叫你下课!”队伍中一个社员骂道,“工具给我夺回来!”工地上的一个负责人朝工人们吼道。“贯顶山采石厂工地上闹事了!”镇调委会接到村干部的电话,立即赶往现场,眼看箭在弦上,一触即发,“全都给我住手!没有解决不好的事!”调委会副主任老张一句铿锵有力的话呵住了厂社双方。
由于合同内容混淆不清、用语模棱两可、形式极不规范,若仅依照合同,问题难以解决。为此,镇、村调委会分为两组,一组勘查现场,弄清客观事实;一组走村入户,深入了解社员的主观意愿及其理由。通过调查收集的情况,结合双方签订的合同,调委会归纳出了双方争议的以下焦点:一是社员要求8米深以下的条石每方涨0.5元理由是否充足?二是厂方是否超出约定范围采石?三是厂方对该社鱼塘是否赋有管理义务?四是厂方提出部分条石质量不符是否属实?根据以上问题,调委会达成这样一个共识:以合同为基础,尊重客观实际,兼顾二者利益作为调解这起纠纷的突破口。
第二天一早,厂社双方代表及部分社员近10人到得胜镇人民调委会开始了第一次调解。社方表示:他们提出涨价是合情合理的。理由有四:一是第二份合同上收方标准未明确;二是厂方超出范围和深度采石;三是当前物价上涨;四是厂方利润高,营利大。厂方则表示:坚决不同意涨价。首先第一份合同明确约定收费标准,第二份合同虽未明确,但履行过程中仍按原标准执行;其次厂方在操作过程中已作出让步,如前期的部分废石也是如实付了费的。双方你一言,我一语,无法就涨价问题达成一致,调解以失败告终。
五日后,双方再次在村调解室进行调解。经过调委会成员单独找厂方老板多次做工作后,当天调解时,厂方强硬的态度逐渐趋于缓和,表示涨价可以接受,但有两个前提:一是扣除质量不符标准条石的计费;二是不再负责管理鱼塘。社方却反驳:鱼塘管理一律按合同办,至于条石质量问题与社里无关,不能扣除。“既然你们都推翻合同重新约定单价,那鱼塘管理一事也应重新商量,我们厂方已作让步,若不同意那两个条件,涨价一事也就免谈!”厂方愤愤地说。社方也针锋相对道:“不涨价你们休想开工!集体收回重新发包!”厂方甩出话来:“那我们只有法庭上见!”双方不欢而散,调解再次陷入疆局。
调解员们并未就此放弃,而是针对调解过程中出现的状况在原调解思路的基础上及时作出调整:(一)社方涨价0.5元的要求合情合理并且不违背合同,对此予以支持;(二)原合同中厂方管理鱼塘这一款的约定有不便和不妥之处,应变更为厂方折合管理费以现金方式交由集体管理;(三)对当事人的工作重心由厂方转向社方。尤其是要做通群众的工作,既是化解纠纷的难点,更是消除矛盾的着力点。于是,调解员们再次走村串户,向群众摆明事实、讲清道理、宣传法律,逐户沟通、个别疏导。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历经近3个月的反复调解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书:(一)采伐8米深以下的条石每方增加0.5元;(二)维护、管理鱼塘等工作折款600元/年付给社集体自理;(三)原局部超出标记采伐的条石,群众不再追究厂方责任,厂方已付给集体的不合格条石的费用不再扣除。协议完毕,已近中午,厂方主动邀请社员共进午餐,在一片友善、和谐的气氛中,双方都露出了笑颜,其乐融融!
(四川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由厂方与村社之间因采石合同的履行问题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该纠纷因为涉及企业和村社双方各自的团体利益,若不能及时有效地加以调解,很可能演化成一场群体性事件,后果将会十分严重。由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认真仔细考虑,造成合同条款规定粗疏,权利义务内容约定不明,加之履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和监督,使得矛盾不可避免地出现,从而引发了这场冲突。
这起复杂纠纷的成功调解,有几个方面的经验可以总结:一是信息反馈渠道畅通。调解员能够及时了解纠纷信息,主动出击,亮明身份,迅速控制局面,避免了一场械斗事件的发生,体现了人民调解员不畏艰险、善于把握局面的工作能力。二是人民调解员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这起纠纷起因复杂、人数众多、分歧较大,使调解工作面临极大的挑战。在长达三个月的时间里,调解员面对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不停反悔,纠纷的不断反复,不气馁、不灰心,迎难而上,用坚强的毅力、勇气和信心,用百倍的努力,终于化解了纠纷。三是成功的调解得益于调解员得当的方法和高超的技巧。面对合同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调委会研究制定了基本思路,决定把以合同为基础,尊重客观实际,兼顾二者利益作为调解纠纷的突破点,耐心细致地宣讲法律,不厌其烦地做思想工作,促使纠纷当事人冷静地坐下来,进行协商,缩小分歧。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运用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采取法、理、情结合的方法。针对不断变化的形势及时调整调解策略,在初步作通了厂方的工作之后,迅速调整攻坚方向,大力做社方的工作,逐户沟通、个别疏导,逐步使双方统一认识,最终促成纠纷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