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不成偷拉牛 有理反成侵害人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0653    来源:

今年4月份的一天,青海省某地寺寨乡铧尖村村民沈某到巴燕乡人民调解委员会,情绪非常激动的要求人民调解员为他主持公道,公正解决债务纠纷。调委会的同志热情周到地接待了他,详细了解了事情的原委。
原来,两年前沈某想通过养殖牛羊发家致富,增加家庭收入,便向家住巴燕乡下寺村的好友李某借款3000元,口头约定在两年内还清。两年里,老沈忙里忙外、跑前跑后地精心饲养着牛羊。但天有不测风云,他苦心经营喂养的牛羊因管理不善等多种原因不但没有增加收入,反倒欠了一屁股债。眼看着还款期限已到了,可怎么也筹不到钱,愁得老沈吃不下饭、睡不好觉。焦头烂额的老沈正急得团团转时,李某“登门拜访”来讨债了,老沈再三恳求宽限几日,一定想办法还上。以后李某又上门多次催要,但陷入困境的老沈一直也未能还上债务。
4月13日早上,老沈和往常一样给牛添草时,突然发现牛圈里没了牛的踪影,这着实把他吓了一大跳。他四处寻找,山坡上、树林里、水沟边、邻居家的牛圈寻了个遍,可就是没找到。老沈不由得嘘叹着:“如今没了牛,这日后的家用靠什么来补贴啊!”就在这时,一名知情人给他捎来信:有人把牛牵走了。老沈这才知道是李某把自己的牛拉走了,于是便请求两村村委会给予协调解决。可是倔强的李某以老沈欠债为由说什么也不肯返还,无奈之下,老沈来到了巴燕乡调委会请求解决。
调委会的人民调解员先后三次深入两村了解情况,实地勘查,调查取证,在掌握基本事实的基础上,苦口婆心地做李某的说服教育工作,讲解《刑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严肃指出偷拉牛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讨要借款也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或者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否则,有理也会变成无理,弄不好还要吃官司。同时也对老沈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欠债还钱”的道理和违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早日把借款还上,避免产生新的矛盾纠纷。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感化,终于使俩人化干戈为玉帛,李某承认错误并及时将偷偷拉走的牛还给了老沈,并向老沈表示道歉。同时,老沈积极筹款,在7月底前将3000元还给李某。至此曾因借款而反目成仇的两个老朋友握手言和,两人又恢复了往日的友情。
(青海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债务纠纷,并由此引发了一场财产侵权纠纷。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人们缺乏对法律的学习和了解,当遇到欠债不还的情况时经常采取以物抵债的办法。但如果不经债务人许可或在债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拿走欠债人的财产是一种违法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7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该起纠纷中,通过深入调查、实地勘查,查明了事实真相,掌握了第一手资料,向纠纷双方当事人反复讲解宣传了《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纠纷双方当事人明确了自己应享受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此基础上,调解员依法进行了调解,促使当事人及时返还财产,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过程中常用的感情因素和道德教化的作用,不但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的“法结”,也解开了当事人之间的“心结”,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维护了老朋友之间的团结、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