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讲法理 非法转包得纠正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1444    来源:

     春耕时节,人们正忙着播种希望。黑龙江省勃力县某村却发生了一起因土地流转导致叔侄间反目的民事纠纷,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乡调委会得知情况后,主动送法上门,及时调解,避免了一场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
    当事人裴某,父母于20年前离异,由其父抚养成人。五年前到河北省某地打工,家庭承包土地由父亲经营。2003年父亲因病去世,承包田委托堂兄代为经营。后来裴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因刑事犯罪,在河北省服刑。在此期间,裴某的三叔父以裴某生父生产借款未偿还为由,在未征得裴某同意的情况下,于2004年春私自将裴某的承包田7.96亩转包给同村村民宋某、薛某经营至二轮土地承包期满,所得款项用于顶抵裴某父亲生前所欠债务。现裴某释放回来,否认欠债的事实,并索要被转包出去的土地未果,因而叔侄间发生了这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调委会认为,调解此案的关键是:其一,裴某的父亲是不是真的欠裴某叔父生产借款;其二,裴某叔叔转包这些耕地的程序是否合法。为了公平、公正调解此案,调委会让转让方、受让方和裴某出示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调委会首先找到了本案受让方宋某、薛某二人,让其出示从当事人裴某叔父手中承包耕地的证据,两人都出示了承包耕地的书面协议和裴某叔父转包耕地得款8300元的收条。裴某的叔父也出示了一张裴某生父生前欠款的流水帐,但没有欠款人的签字和盖章。裴某叔父承认在转包耕前未得到其侄以地顶债的认可。调委会从村委会了解到裴某叔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未经村委会同意。事实查清之后,调解也就有了基础。
调解员认为当事人裴某生父去世后,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裴某依法有权继承承包家庭的全部土地,是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者,其承包权受法律保护。而另一当事人裴某的叔父在没有其侄委托、并毫无知情的情况下,将裴某土地私自转包给他人属违法行为。而裴某生父生前所欠债务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调处。受让人私自承包购买非法流转的土地,属无效的民事行为。调委会在调解过程中对纠纷当事人进行了以案说法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使其明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宣传了农村土地承包者应依法经营土地,依法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经过耐心说法教育,使双方当事人都明白了享有的权利和由于侵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裴某的叔父如数退还给其侄承包土地7.96亩,赔偿该地2004年流转费1592元;裴某叔父收取的受让人流转费,如数返还。双方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得到及时化解。
(黑龙江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土地非法转包而引发的土地纠纷。调委会通过调查,掌握了事实、证据,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和政策教育,准确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及时纠正了土地转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对于解决农村土地纠纷具有借鉴作用。
本起纠纷中调解员进行调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调解员以此确定裴某叔父不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资格。该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通过这条规定,可以确定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程序违法。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调解员通过这两条规定确定纠纷中所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无效,侵害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