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商事调解制度概览

发布时间:2024-04-18 10:13  浏览次数:74    来源:《人民调解》2023年第4期

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


一、英国商事调解概况

(一)英国商事调解的基本情况

1.一般概况。与诉讼相比,调解提供了一个快速、便宜、私密且对抗性较小的争议解决渠道,其在英国争议解决机制中占据重要地位。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在2021年的第9次调解审计报告中指出,英国每年约有1.65万次调解。此外,还有大约1万次小额索赔调解,在郡法院的主持下由女王陛下法院及审裁处事务局调解员进行处理。目前,英国的商事调解完全是自愿的,法院无权对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调解。商事调解通常在审判之前进行,在实践中也起到很好的效果,超过75%的案例都有成功的结果。英国最传统的调解类型是促进式调解,调解员与当事人合作以促进他们之间达成协议,但无权强加决定。第二种调解类型是评估式调解,调解员越来越多地对索赔问题或其他特定问题进行评估,并对案件当事方进行“压力测试”,以促进达成调解。第三种调解类型是变革式调解,这是一种回归基础和根源的调解方法。变革性调解不是寻求解决方案(和解或协议),而是寻求转变当事方的互动、看法和处理冲突的方法,但这种调解方式在商事调解中并不常用。

2.商事调解的受案范围。英国商事调解的受案范围包括其《民事诉讼规则》第58.1条“商事纠纷”中所覆盖的全部内容,同时商事调解还处理因各种衡平法引起的纠纷。这包括遗嘱认证和遗嘱纠纷,以及各种形式的商业诉讼和跨境纠纷,包括信托、合伙关系、竞争、财产、收入、技术和建设、破产和公司、知识产权和海事纠纷等。

3.促进商事调解的相关措施。在实践中,客户的代理律师应当告知其客户调解的可行性和优势。法院方面也在积极推动调解,强调在公众与职能部门之间的行政纠纷中尽可能避免诉讼的重要性。在实践中,法官通常在第一次听证会或案件管理会议上就会提出调解,因为按照《法庭指引》的要求,所有郡法院和高等法院应当考虑“是否出于替代性争议解决的目的而暂停诉讼程序”。英国的民事法庭也在积极推动商事调解,希望各方当事人在进行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之前,能充分考虑采用调解来解决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可能会导致诉讼或仲裁结束时的“费用惩罚”,即如果一方当事人无理拒绝调解的合理请求,即使其在诉讼中获胜,最终也可能会受到费用的处罚。

(二)英国商事调解的立法框架和制度配套

英国并无针对商事调解的单行立法,由于英国属于普通法系国家,与调解相关的制度散见于司法判例及习惯法中,其中包含几个重要问题。

1.调解的保密性。为了让当事人了解他们的保密权利,正式的调解协议一般都要求包含保密条款。CEDR争议解决中心的示范调解协议(2018版)中第4条至第6条就包含了严谨的调解保密性内容,要求参与调解的每个人对调解产生的或与调解有关的所有信息保密,且当事人在调解之前、期间或之后私下也不应向调解员或CEDR披露任何保密信息。有鉴于调解保密性对于保障调解顺畅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CEDR还制作了一份《商事调解保密指南》,详细规定了调解保密性的法律框架。在实践中,也有大量案例对调解保密性问题作出了细化指引。

2.虚假诉讼或虚假调解的防范。在英国法律中,欺诈行为可以打破一切“特权”,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调解中通过欺诈手段歪曲事实,这种“明确的不当行为”可能会导致法院决定案件不适用调解的保密原则。Andrews大法官表示:“为鼓励当事人达成和解而向当事人提供的一般保护让位于更高的公共利益,即确保该规则不被用作通过排除举证来实施不公正的手段,而它们将被证明是不适当的。”

(三)英国商事调解程序的启动

如前所述,英国的商事调解完全是自愿的,法院无权强迫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调解。任何对潜在诉讼当事方的强制调解都可能引起高度争议,但不排除未来几年,英国有引入强制性商事调解的可能性。2021年1月,主事官GeoffreyVos爵士要求民事司法委员会报告强制性ADR的合法性和可取性。2021年7月12日,理事会发布了其报告。报告的结论认为,强制性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因此是合法的。主事官对报告表示欢迎,认为ADR不应再被视为“替代”,而应视为争议解决过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应侧重于“解决”而不是“争议”。

(四)和解协议的效力

根据英国法律,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份单独的合同,和解协议的执行通常是通过“即决判决”申请具体履行的。合同将被呈送到法庭,并由法庭作出一份合意法庭命令,声明争议已经解决,并列出具体的和解条款。

然而,和解的条款并不会在法庭命令中被直接列明,而是以如下三种方式之一列出:一是在命令结尾处的时间表中;二是在命令所附的和解协议中;三是在一份载明了当事人信息、时间以及和解安排的文本中。

这种命令被称为汤姆林命令(TomlinOrders),即诉讼双方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间都可以达成和解。它按照商定的条款中止现有程序,如有必要,当事方有权在现有程序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些已经商定的条款。因此,汤姆林命令避免了启动新程序来执行商定条款的需要,但一方必须诉诸法庭以获得进一步的命令来执行这些条款。这是因为商定的条款并非命令的一部分,因此它们不能作为命令被直接执行。

尽管英国参与了《联合国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以下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起草工作,但至今尚未签署或批准该公约。截至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之前,英国受益于欧盟调解指令(指令2008/52/EC)。欧盟调解指令的目的是通过在一系列事项上实施最低标准和规则来协调欧盟成员。英国退欧协议第69条规定了欧盟法律适用于正在进行的程序的情况。2021年1月1日,英国实施欧盟调解指令的2011年法规已被废除。

二、英国商事调解机构

(一)主要商事调解机构

在英国,调解机构不少,其中最著名的调解机构有以下几家。

1.有效争议解决中心(简称CEDR)。CEDR总部位于伦敦,成立于1990年,是一家非营利性组织,得到了英国工业联合会以及许多英国企业和律师事务所的支持。CEDR已拥有超过200名来自世界各地的专业调解员,超过140名商事调解员,是欧洲规模最大的调解中心之一。中心的职能主要包括四项,即理念推广、争议解决服务、调解员培训及顾问服务。CEDR建立了多种特定调解机制,例如商事纠纷调解平台、高等法院上诉调解、上诉法院调解、投资者-国家争端调解等,以及处理金融、医疗、石油天然气开采、铁路运营等特定领域纠纷的专门机制。值得一提的是,CEDR推出了固定费用调解,包括机构费用及调解员费用。这适用于仅有两方当事人所生的纠纷,除此之外,双方须对调解日期、固定费率机制的使用达成一致同意,且争议的对象必须为金钱申索。在这项机制下,调解费用分别依争议申索额分为三个档次,即7.5万英镑(每方当事人支付600英镑,超出7小时调解时长的支付120英镑/小时)、12.5万英镑(每方当事人支付1200英镑,超出7小时支付144英镑/小时)及25万英镑(每方当事人支付1500英镑,超出7小时支付168英镑/小时)。

2.ADR集团(ADRGroup)。ADRGroup是英国最大和最知名的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之一,拥有全国认可的调解员网络和行业领先的培训机制。ADRGroup提供的调解服务主要分为民事及商事调解、劳动调解、小额调解和线上调解。此外,ADRGroup也推出了固定费用调解,申索额低于10万英镑的争议,每方当事人仅需支付750英镑(限于8小时内)或500英镑(限于4小时内)。延长调解时长的,以每方当事人75英镑/小时为标准收取。3.民事调解委员会(简称CMC)。CMC是英格兰和威尔士公认的有关民事、商业、工作场所和其他非家庭调解事务的权威机构。CMC成立于2003年,是一家非营利性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作为慈善机构运营,也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最大的、从事调解注册认证的组织。CMC旨在通过鼓励使用调解和其他争议解决技术和方法来促进冲突和争议的解决,并面向公众促进相关事项的教育。CMC目前有700多名注册调解员,覆盖整个英格兰和威尔士,业务涵盖民事及商事调解、劳动调解、社区调解、教育调解及家事调解等多个领域。商事调解员通常采取小时费率收费,收费标准通常与律师小时费率近似。调解员的费用大致取决于争议中涉及的金额以及处理的复杂程度。大多数调解通常需要2到4个星期进行前期准备,并在一天或半天内完成。此外,为了让价值低于5万英镑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以合理的价格聘请调解员,CMC推出了固定费用调解机制供调解员和服务提供商加入。具体而言,对于申索额低于5000英镑的争议,每方当事人仅需支付75英镑(1小时电话/视频调解)或125英镑(2小时电话/视频调解);申索额在5000英镑到1.5万英镑之间的,每方当事人支付320英镑(3小时);申索额在1.5万英镑到5万英镑之间的,每方当事人支付445英镑(4小时)。超出上述调解时限的,统一以每方当事人100英镑/小时为标准收取。

4.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简称CIArb)。CIArb成立于1915年3月1日,并于1979年获得伊丽莎白二世女王授予的皇家特许状,是一家在英国注册的非营利性的慈善机构,代表替代性争议解决(ADR)从业者利益。CIArb为仲裁员、调解员等争端解决人士提供教育和培训,并充当从业者、政策制定者、学者和商界人士的全球中心平台,支持ADR争议解决方式在全球推广、促进和发展。目前,CIArb拥有超过1.7万名会员及42个分支机构,遍布全球149个国家。

(二)商事调解机构组织形式

英国的调解市场目前没有特别的监管机构或程序,绝大多数开展商事调解业务的实体采用私人有限公司的形式注册,但并非所有的商事调解机构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例如女王陛下法院和审裁处服务机构提供法院小额索赔调解服务,该服务的提供者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尽管其中的调解员将独立于任何雇主或委托人行事。(三)商事调解机构的管理1.政府部门的管理。虽然英国的调解市场不受政府部门的特别监管,但任何未能提供称职服务的调解员或调解机构都会很快倒闭,因为市场本身会支配和监管“低劣”的调解服务提供者。2.社会机构及行业自律协会的管理。英国暂时没有商事调解行业协会,但有许多不同且各自独立的调解服务提供商,这些机构通过自治方式制定相应规则,对其调解员进行管理。3.税务管理方式。英国的调解服务提供者各自负责缴纳自己的公司税,而个人调解员将负责缴纳自己的个人所得税。针对调解员,还将收取增值税的间接税。这些税务必须向英国税务和海关总署申报和缴纳。

三、商事调解员

(一)商事调解员的管理

英国没有统一的商事调解员主管部门,市场会更欢迎那些接受过声誉较好的调解机构专业培训并登记在册的商事调解员。

同样,在英国也没有专门机构负责处理针对商事调解从业人员的投诉。各调解机构将自行负责相关投诉的调查,对其登记在册的商事调解员实施管理。如果投诉得到支持,通常调解机构将根据所投诉问题的严重程度及其调查结果对调解员进行纪律处分乃至除名。

(二)商事调解员的准入

1.准入资质标准。英国对于调解员的监管和监督是比较宽松的,这是因为市场本身会剔除那些不称职或不专业的调解员。各调解机构都有规定其认可的调解员标准。

2.培训课程。英国没有调解的监管机构,而调解员也并不要求必须在调解机构任职,经认可的商事调解员可以自行开展业务。但是所有获得认可的调解员都将接受必要的培训课程,并在课程结束时通过考试,以确保调解员具有最低限度的能力和专业知识。担任调解员不需要法定资格。然而,大多数调解服务提供商都有自己的认证和培训计划。获得认可的商事调解员一般须参加为期5至10天的课程,并通过书面和实际角色扮演考试。刚刚获得认可的商事调解员将随即成为“影子调解员”,即他必须跟随有经验的商事调解员参与调解全过程,从旁学习观摩,以此体验调解程序,这个过程通常不少于3次。

(三)商事调解员执业规范

在英国,调解员的行为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通常由各调解机构自行制定。

英国并不存在对商事调解员的绩效考核或评估,尽管如此,如果调解员侵犯了当事人的保密权或对当事人施加不当乃至霸凌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调解员所属的调解机构投诉。

四、商事调解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一)商事调解与诉讼

目前,英国法律中不存在指示某些案件首先进行调解的规定。商事调解通常在庭审前进行,以最大限度地节省双方的费用。然而,调解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甚至是在案件已经结束、当事方正在等待延期判决之时。在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为调解搁置诉讼程序。这种搁置通常持续六周到三个月。如果案件和解,当事人必须通知法院案件已经和解,并将诉讼程序从清单中剔除。

诉讼转介商事调解的费用收取标准依然由当事人与调解员协商确定。目前,英国存在基于法院的调解计划,由私人执业律师担任调解员,此类计划通常适用于小额的民事索赔或雇佣纠纷。

在商事调解与诉讼衔接方面,英国并没有特殊规定,理论上法庭有责令采取临时措施的权力,但通常只在特殊的情况下才会考虑。

(二)商事调解与仲裁

英国法律中不存在关于商事调解与仲裁衔接的规定。仲裁庭亦无权指示某些案件先进行调解。一些仲裁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商事调解服务,例如CIArb根据其认可的调解员名单提供调解服务。CIArb并没有采取特别措施来促进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商事调解。由于仲裁程序是私下进行的,因此很难有具体的数据去衡量,但根据笔者的经验,如果当事人要求将争议提交调解员,商事仲裁员通常会中止仲裁程序。

在实践中,对于在仲裁程序中进行的调解,仲裁员会就调解的进展提出一些问题,这可以通过在特定日期举行程序性听证会而正式化,以便为调解提供特定的时间期限。

英国有调解-仲裁的做法,但实践中应用较少。该模式在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相对通用,因为法官和仲裁员都习惯扮演调解员的角色,鼓励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相比之下,这种做法在英国此类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受到一些怀疑。

五、商事调解的收费

(一)商事调解收费标准

英国没有统一的调解收费规定,各调解机构或个人调解员自行订立调解收费标准,实行市场化调节。也有一些组织提供无偿调解,例如ADRODR,它们为申索额不超过9999英镑的小额索赔和COVID-19相关的雇佣纠纷提供在线调解;这些调解的时长不多于3小时。此类公益组织的经费来源主要依赖于捐款。

(二)调解费用的承担

在英国,双方一般均等分担调解费用。付款通常在调解开始前支付。如果双方拒绝支付费用,则调解不会进行。调解费用与调解结果没有直接关联,即使最终调解没有达成和解,当事人也需要付费。

(编辑/刘敬雷)

 

 

 

①本文由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组织撰写,编写组成员:李茁英、肖璟翊、韩婷、曾秋红、郑方颖、杨韵、温嘉欣、李佳俐、张倩轩、芮晗、陈玥。美国Bradley律师事务所合伙人TrippHaston律师通过书面访谈形式为本章内容编写提供了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