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释义(十三)

发布时间:2024-04-17 15:02  浏览次数:3953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第四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程序

本章共25条,主要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启动方式、案件受理、申请形式、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方式、专家咨询、调解期限、法律援助等程序内容。

第十九条【调解启动方式】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当事人申请调解医疗纠纷,一方当事人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医疗机构内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应当指派人民调解员赴纠纷现场,引导医患双方申请人民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接受人民法院、行政部门、信访部门的委派或委托进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启动方式的规定。

《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调解医疗纠纷应遵循《人民调解法》关于调解程序启动的一般规定。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

发生医疗纠纷后,可以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可以口头申请也可以书面申请。一方当事人申请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经过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方可调解,不能强制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

人民调解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当前,这一纠纷解决方式尚未像诉讼一样广为人知。实践中,医院对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程序比较熟知,也往往愿意选择人民调解。相对而言,患方一般只有在发生纠纷后才会了解到人民调解这一解决方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尚需加大纠纷调解和调解宣传的力度。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获悉正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指派人民调解员主动参与调解,以第三方的身份、站在中立的立场开展工作,力争把纠纷转移至医院外,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激化。

主动调解是人民调解的特色之一,也是区别于诉讼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特征。主动调解的目的是防止纠纷激化升级,不等于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把纠纷引导到医院外后,在平息事态发展的基础上,让纠纷当事人接受或者选择人民调解,当事人如果拒绝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告知其解决纠纷的其他合法渠道。也就是说,主动调解也要遵循自愿原则。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相关部门委托或委派调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当融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接受人民法院、行政部门、信访部门的委派或委托,有效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让最能体现“枫桥经验”的人民调解挺在前面,有效化解医疗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1条即规定,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

实践中,大量来自人民法院、行政部门、信访部门、仲裁机构等部门单位的纠纷案件,经过委托或委派程序启动人民调解,其中不乏医疗纠纷。通过委托或委派启动人民调解,强强联手实现纠纷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充分彰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特点和优势以及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二十条【调解管辖】

同一医疗纠纷涉及数个医疗机构,当事人分别向不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由当事人选择其中一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未能确定的,由最先收到调解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的规定。

基于人民调解的群众性、自治性、民间性的特征,《人民调解法》并未对人民调解的管辖问题加以规定。但医疗纠纷与其他普通民间纠纷存在显著区别,医疗纠纷可能涉及多个医疗领域、多个医疗机构甚至多个行政区域,多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均有权受理、调解,如此情况下,应当由哪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本条就该问题进行了规定。

当发生医疗纠纷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医疗纠纷可能涉及不同类型、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医疗机构时,若当事人分别向不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则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其中一个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协商未果的,根据1994年司法部第31号令《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调解办法》第4条规定:“共同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民间纠纷由最先受理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有利于纠纷解决的,也可由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商确定。”这是节约社会资源、司法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的表现。

第二十一条【调解申请形式】

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

当事人书面申请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就医证明;医方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证明,患方就医证明等。

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申请人身份证明、就医证明,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出具收到申请的书面凭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申请形式的规定。

当事人自愿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可以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或者经过申请人或委托人签字确认并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记录在案的口头调解申请,书面调解申请和口头调解申请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前提和基础。

一、书面申请调解

当发生医疗纠纷申请人民调解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应当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于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当事人应当填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的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载明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就医证明。医方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证明、患方就医证明等,以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够根据申请书内容对纠纷进行初步了解和审核,就是否存在不当诊疗行为、是否有医疗损害、是否属于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范围等有初步的判断,也为后续人民调解员的分配、人民调解程序顺利进行提供参考和依据。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后,应当出具收到调解申请的书面凭证,在进行初步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接受调解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出具是否接受调解的书面通知。对于拒绝接受调解的应当写明理由。

二、口头申请调解

当事人或其委托人无法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但应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载明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申请人身份证明、就医证明等。对于口头申请调解的,应当由申请人或委托人现场对工作人员记录的事实予以签字确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出具收到调解申请的书面凭证,这是当事人通过口头形式提出调解申请的记录凭证。

三、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出具收到申请的书面凭证

当事人无论是通过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提出的调解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应当出具收到调解申请的书面凭证。这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确定接受调解、计算调解期限、解决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管辖等问题的重要依据。

实践中许多纠纷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后就其所述的医疗纠纷给予咨询解答就解决了,并没有进入调解程序。对此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应进行登记,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争议焦点、解答要点、当事人态度等。咨询解答解决的纠纷也要进行统计。(未完待续)

(编辑/张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