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债务纠纷起 依法调解矛盾平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9735    来源:

2003年4月,甘肃省庆阳市合水县段家集乡某村村民韩甲向信用社申请贷款,信用社以韩甲名下尚有两万元贷款未还为由,没有批准他的请求。于是,韩甲就向自己的邻居韩乙寻求帮助。韩乙念及两家之间的关系,通过村信贷员在自己的名下为韩甲贷款1600元,当时韩甲并没有向韩乙写借条。之后,韩甲分别于2004年3月和2005年4月两次通过转贷方式将利息归为本金,使贷款本金增加为2100元。2006年12月,韩甲因病去世,信用社多次向韩乙催要贷款时,韩乙就向韩甲的妻子李某催要,而李某却不承认有此债务,拒绝偿还。因此,两家矛盾日益激化,几乎反目成仇。
段家集乡调委会郭主任得知此事后,带领调解员及时介入调解。通过走访群众,进行调查取证,很快证实韩乙为韩甲贷款1600元一事属实,并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一起,依法进行调解。郭主任指出韩甲寻找韩乙帮忙贷款,这是事实,并且这种行为是合同的一种,即口头协议,受到《合同法》的保护。现在,韩甲已去世,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韩甲生前债务应当由其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而李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对这项贷款应当承认。如果拒绝还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李某并不听郭主任的调解,而且还破口大骂,使调解工作一时陷入了僵局。面对这种情况,郭主任仍是顾全大局,反复耐心地对李某进行深入细致的教育开导,以说法、说情、说理的方式,做她的思想工作,李某最终承认了韩乙为自己的丈夫韩甲贷款一事,并且愿意还上贷款。
郭主任了解到,李某在其丈夫韩甲死亡后,家里没有了经济收入,生活过得确实很困难,就又给韩乙做思想工作,希望他能发扬风格,主动承担一部分债务。韩乙在郭主任的耐心、动情的劝说下,同意了此项提议。通过调委会及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如下协议:李某承担还款责任,但由于其经济困难,韩乙主动承担债务2100元中的500元,李某还1600元。韩乙和李某握手和好,这起矛盾纠纷仅仅用了两天时间就调解成功了。纠纷调解成功之后,郭主任抓紧督促兑现协议,同时积极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联系,为李某办理了低保,对其进行救济。
(甘肃省司法厅基层处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借款合同纠纷。在本案例中存在着韩甲向韩乙的借贷法律关系、韩乙向信用社的借贷法律关系和李某与韩甲的继承法律关系。只有理顺了本案中各种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解决本起纠纷。调解员首先就从查清案件事实出发,依据《合同法》和《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从李某因继承应承担被继承人韩甲生前口头借款合同的还款责任,到韩乙对信用社的还款责任为线索,逐步分清了纠纷当事人应该承担了法律责任,为顺利达成调解协议奠定了基础。其次调解员能够认真负责地作好人民调解工作,面对当事人的谩骂,不灰心、不气馁,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教育、说服、疏导工作,逐渐化解了当事人的对抗情绪,有效把握了局面,促使矛盾向好的方面转化。三是调解员在调解中坚持以人为本,在调解中注意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不仅作通了韩乙的思想工作,让其代为承担部分还款责任,而且还积极为困难的李某争取到低保,最终赢得了李某的信任和尊重,为解决矛盾创造了有利条件。
总之,本案例中两个家庭的矛盾纠纷之所以能够成功得以调解,主要是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既能明之以理、晓之以法,又能实事求是,灵活处置,才使因贷款而结怨的韩乙和李某两家冰释前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