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还款起争议 融真情调解平纠纷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1014    来源:

2008年8月12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三师红山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走进来了一位面带愁容的哈萨克族妇女沙某,她向人民调解员哭诉了来这里的原由,请求给予帮助。
她的丈夫斯某,是十三师红山农场的职工,想筹集一笔资金用来种植经济作物,提高收入、改善生活状况。由于贷款困难,亲朋好友生活也都不富裕,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哈密市巴里坤县城开商店的聂某,并向其提出了借款2万元现金的要求。2007年3月29日,经双方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斯某借聂某现金2万元整,借款利率为25%,从2007年4月份开始计算,到期本金时利息一起清还。斯某以母亲的退休工资存折作为抵押。当时因急用钱,斯某便答应了这个条件。借款至今,斯某偿还了聂某6800元钱。期间,聂某曾多次上门催促还钱,斯某却无力偿还。沙某哽咽地说:“家里已经很贫困了,困难重重,不仅要还2万元的钱,还要还高额的利息,这个家庭已经到山穷水尽的地步了,日子没法过了。这个担子实在是太沉重了。不是不还,是实在还不起,无力偿还。种植的经济作物没赚到一分钱不说,反而赔进去了不少。”
调委会随即展开了调查,经走访核实,斯某借聂某2万元现金情况属实,此案事实基本清楚,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务关系明确。在双方达成的协议中约定的利息为25%,违反了国家有关限制借贷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贷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允许计收复利。”聂某的借款性质属于非法高利贷,是国家不允许的。调委会对聂某进行了批评教育,使其认识到私自放高利贷的违法性质。
2008年9月2日,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借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于斯某外出务工,委托其妻子沙某与聂某达成协议:沙某于2008年9月份开始,每月以现金的方式返还聂某800元,高出规定利率的利息减免,共偿还聂某共17820元整。一场由高利贷引起的债务纠纷就这样化解了。
     (新疆兵团农十三师红山农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
点评:
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年代,高利贷曾一度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活动的日渐活跃,在我国很多地方借高利贷的现象又死灰复燃,并有蔓延之势。当前,在一些农村还存在着不同形式、不同手段的高利贷现象,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对农村来说,银行和信用社为避免“坏账”,在放贷时往往倍加小心,再加上部分借贷者信用意识差或还贷能力差,为保险起见,他们一般都谨慎放贷。正常、公开的渠道筹不到钱,许多人往往会通过借高利贷来渡过难关。然而一些利率奇高的非法高利贷,往往导致借款人无力还贷的情况。本案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在偏远的边疆农场,本想指望借来高利贷发展生产,改变困境。可事与愿违,到头来不仅无力偿还本金,还要背负高额的利息。好在本案的借贷方能够及时地向调委会求助,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自己的难题。人民调解员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工作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及时查清纠纷事实,对当事人的错误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向当事人宣讲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放高利贷的严重危害,促使债权人放弃了高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并照顾到债务人的实际困难,采取按月分期还款的方式,避免了一起可能恶化或激化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