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释义(八)

发布时间:2023-08-08 11:23  浏览次数:2304    来源: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

第九条【人员构成】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以及若干名兼职人民调解员,主任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调解秘书,协助处理调解事务。

调解秘书负责纠纷登记、协助选定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并记录调解过程、起草人民调解协议书、协助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开展调解回访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构成的规定。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配备

人民调解法第8条第2款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作出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该配备至少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以及若干兼职人民调解员,具体人数可根据纠纷情况由调委会自行决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在主任领导下进行,主任的人选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医疗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的成效。因此,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任必须是专职人民调解员,只有专职才能保障其时间、精力全部投入到调解工作上,不受其他事务干扰。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还要具备较强的法律政策水平和领导组织协调、现场把控处置和说服规劝调解能力,以带领调解员化解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副主任岗位可以根据纠纷情况和调委会组成规模决定是否设置。一般情况下,提倡至少设1名副主任,最好要有医学知识,以协助主任做好调解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设立专职调解秘书。医疗纠纷纷繁复杂,调解工作十分难做,为了让有经验的调解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更为了让调解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让调解记录清晰规范,很多地方采取设立专职秘书的做法,设专人负责纠纷登记、调解员安排、调解过程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起草、协助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开展调解回访等事务性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指引(试行)》吸取了各地经验,对设立调解秘书及其职责作了规定。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者,其主要职责是:(1)主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党建、内部管理、纠纷调解等全面工作;(2)组织制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3)按照中央、省(区、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示、要求及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向辖区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4)加强党支部建设,组织开展党员活动;(5)决定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奖励、回避、辞退;(6)组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及调解水平;(7)根据调解工作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预防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8)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医疗纠纷联防、联调、联治、联控工作。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的主要职责是:(1)协助主任抓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2)协助主任做好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协助开展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医学鉴定等工作,联络保险公司落实理赔工作等;(3)协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典型案例,交流工作经验;(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基本制度】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纠纷登记、排查、信息传递与反馈、专家咨询、重大案件研讨、回避、回访、统计、文书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学习培训、绩效考核、人员解聘、辞退等管理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制度的规定。

一、纠纷登记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主动介入调解的纠纷情况都应该进行登记。纠纷登记应当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纠纷事由、诉求、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设立专门的纠纷登记簿,登记要求字迹清楚、纠纷事由简明扼要、诉求明确。重大医疗纠纷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纠纷登记也是人民调解统计的基础。人民调解受理纠纷数据就是依据纠纷登记而生成的。

二、纠纷排查制度

纠纷排查制度是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的工作制度。通过纠纷排查了解纠纷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到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纠纷隐患排查,主动与司法所、乡镇(街道)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排查对接,全面了解掌握医疗纠纷信息,掌控纠纷重点对象,填写排查工作统计表,分类梳理、处理,小纠纷就地化解,重大纠纷隐患及时上报反馈。纠纷排查制度是保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宝。

三、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医疗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工作,分析研究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并将结果反馈给医疗机构,帮助医疗机构查找原因,从而预防医疗纠纷发生。另一方面是指医疗机构面对正在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通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防止纠纷转化升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将调解工作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通报。对医疗机构转来的纠纷,按照纠纷性质、轻重缓急、难易程度分类处理,可以调解的就地调解;对疑难、复杂、易激化的纠纷和群体性纠纷,在稳控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调解处理;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常见、多发矛盾纠纷,在做好调解工作的同时向医疗机构提出预防、疏导的措施和建议。

四、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咨询制度,是指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中建立专家咨询库,针对患者死亡或其他疑2022年第10期人民调解59解读难复杂、涉及赔付金额较高的医疗纠纷向专家库专家进行咨询的制度。《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第34条第1款规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医疗纠纷情况复杂,大量纠纷涉及医学等学科的专业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超出人民调解员的能力范围。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咨询相关领域的专家,在听取专家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以增强调解的专业性、合理性,达到准确认定责任、妥善处理纠纷的效果。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条例》第35条“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应当包含医学、法学、法医学等领域的专家。聘请专家进入专家库,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的规定,专家库应当建立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区。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县级医疗机构数量有限,医疗人员相对集中、熟悉,发生了医疗纠纷,有可能出现碍于面子、互相包庇的现象。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专家库应当建立在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地域。

实践中,以下人员可以成为专家库的专家:(1)具有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具有多年办理医疗纠纷或民事纠纷案件经验的执业律师;(3)法学专家和具有心理咨询师2级以上资格证书的心理卫生工作者或具有一定临床经验的其他心理卫生工作者。

五、回访制度

回访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已经调解结案的纠纷,特别是疑难复杂、可能出现反复的纠纷进行走访,了解相关情况的制度,是提升调解成功率的一项重要措施。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回访工作可以及时了解掌握纠纷解决情况,发现调解工作中的不足,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发现和排除妨碍调解协议履行的隐患。回访的主要内容包括: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态度有无变化、行为有无反常;有无新的纠纷苗头和隐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对回访中发现的纠纷苗头和影响调解协议履行的隐患,人民调解委员会要认真分析研判,提出解决办法。对有激化苗头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统计制度

统计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对全面真实反映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检查人民调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研究分析矛盾纠纷发生、发展的新情况、新特点,发现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等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确定专门的统计人员,设立各类统计台账,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发放的统计报表项目认真填报,及时汇总上报。人民调解统计表分为两类:一是组织建设统计表。主要统计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情况,如调解组织数量,包括设立调委会或者设立调解室数量,调解员数量,调解员组成情况、培训情况等。组织建设统计表是年报表,一年一报。二是工作统计表。主要包括受理纠纷数、调解成功数,医疗纠纷还要统计理赔数、向医院反馈预防纠纷发生的意见建议等。工作统计表是季度报表,每季度报一次。人民调解统计制度是客观、全面反映人民调解工作成效,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基本制度。

七、岗位责任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明确调解员责任,确定调解员具体任务,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奖惩的工作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度首先要明确岗位,如首席调解员、调解员、调解秘书等岗位。第二,要明确岗位对应的职责,不同岗位应有不同的职责,岗位明确、责任明确,才能保证责任到人。第三,要明确每个岗位、每项责任对应的利益,这样才能做到奖惩有依据、奖惩必分明。岗位责任制度是调动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督促其立足本职、建功立业的重要工作制度。(未完待续)

(编辑/张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