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溺水起事端 调解真情息纠纷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12697    来源:

2007年11月16日,通过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和双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共同努力,一起放假期间学生意外溺水死亡导致的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纠纷被平息,校方和死亡学生亲长自愿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
2007年11月2日下午,重庆市云阳县某中学因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经请示县教委同意,批准学生放假半天。当日上午,学校在事务通知专用黑板上写出了下午的会议及放假通知,并在上午第一节和第二节课间又通过广播出两次通知,上午放学前,各班主任又分别到班里讲了放假及安全事宜。当日下午放假期间,该校初一(6)班的女生张某同三位同学到外滩广场堤边玩耍,张某在江边洗手时不幸落入长江溺水死亡。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结论为意外溺水死亡。
张某的父母及其亲属先后五次到学校闹事要求学校给予赔偿。11月5日,张某的父母、爷爷奶奶,背着两个瓷盆、两根尺把长的钢制水管和一根木棒,在校园内大声哭闹,敲打盆子。张某的母亲还不顾劝阻,两次直奔女儿所在班的教室外打门、撞门。学生下课了,她看到学生就喊着女儿的名字扑向学生。张某的奶奶也敲着盆子去追学生,吓得学生们一个个胆战心惊。学校接待组的同志百般安抚劝慰阻拦,对方却毫不退让。学校只好报警请来公安派出所民警协调,在民警的劝说下,到晚上10时左右,对方才暂离学校。随后,张某的亲属又为赔偿费四次找学校闹事,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张某的父亲还扬言如果在11月16日校方还不解决张某的赔偿问题的话,将自绑炸药死在学校。
事态愈演愈烈,双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县司法局做了汇报。局里决定由李副局长同镇调解委员会叶主任、司法助理员小王组成调解组进行调解。调解组接受这个任务后,拟定了查原因、找症结、巧调解、平事端的调解方案。调解组先后到学校、双江派出所实地走访,查看资料,查清事实真相,认定该事故系学校放假期间学生溺水死亡事故。之后,调查组冷静分析了死者亲属不听民警劝阻,数次到校闹事的原因。除了失去孩子心情悲伤外,关键是背后有一位亲戚杨某在把脉。他是主心骨,是关键人物。找准了症结后,调解组决定采用亲友疏导法和抓主要矛盾的方法进行调解。首先,调解员找到各自的、与死者亲属关系较好的亲戚朋友,请他们分别找死者的亲属做思想工作,要求张某的亲属们要头脑冷静、保持克制的态度,依法解决赔偿问题。同时,对张某的意外死亡表示同情,做好死者亲属安抚劝慰工作,用真情打动死者亲属。其次,调解组找来死者亲戚杨某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摸清思想动态和真实想法。调解组与杨某一接触,杨某情绪十分激动,扬言学校不赔偿,我们就继续到学校闹,如果公安机关要抓人我就要“弄人”,弄倒几个再说。面对暴躁的杨某调解组不愠不火,倒茶、递烟,听其发泄和倾诉,冷却降温。待杨某心态平和后,李副局长便直言相告,经过调查,该学生系放假后意外溺水死亡,学校无过错。要学校赔偿于法无据,法律不予支持。如果胡搅蛮缠,将会误导你的亲戚,好心办坏事,造成严重后果是要负责的。如依法依理来处理,从道义上讲,并考虑家庭的实际情况,我们还可以做有关部门的工作,给予适当的困难补助。一番定心话,使杨某幡然醒悟,认识到自己言行的错误,表示愿意做亲戚的工作,不再闹事。之后,调查组找死者亲属严正指出他们到学校闹事的行为是不理智的行为,并且死者一方也请了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代理人,代理人会为他们依法索赔的,用不着采取过激行为,并指出他们的闹事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经过了一番诚恳的劝导后,调解组开始组织死者亲属进行调解,告诉死者亲属,张某在学校放假期间溺水死亡属意外事故,学校不负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张某家庭的实际困难,建议双江镇人民政府本着支持学校教育和关心关爱遭受特殊困难家庭的精神,从民政救济特困补助等方面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一次性资助死者方民政救济款三万元,此款含尸体打捞、冰冻、火化及处理死者善后事务的一切费用,死者家属领到此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纠缠学校和政府。对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方案,学校、政府、死者亲属三方都满意,随即校方和死者亲属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一场尖锐突出的矛盾纠纷在县司法局领导和双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平息了。
           (重庆市云阳县司法局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学生溺水身亡的不幸事件。作为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孩子的不幸身亡对一个家庭的打击是致命的,家属出现一些不理智的行为也确实让人同情。处理此类纠纷的关键在于要迅速稳定家属的情绪,及时查清并尽快公布事实真相,以防矛盾激化,避免不明真相的家属群众因同情心理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调委会得知情况后闻风而动、主动出击、制定周密细致的调解方案、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贯穿于调解始终,这些都是这起纠纷得以调解成功的经验。事后也表明调委会拟定的查原因、找症结、巧调解、平事端的调解方案是正确的。缜密的调查、翔实的材料,使调解员对矛盾的症结了如指掌,关键人物的把握恰到好处,从而对症下药,使问题很快得到解决。调解人员情、理、法综合运用,冷静面对过激行为,择机调处,事半功倍。在明确学校不存在民事责任的前提下,调解员巧借外力,积极协调民政部门,从民政救济款中拿出钱款,给予了当事人以人道主义救助,从心理上对死者家属进行了安慰,从经济上解决了死者家属的实际困难,赢得了三方满意。这件事也警示学校,如果考虑得周全一些,多对学生们尽点心,也许不会产生这样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