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调解消除纠纷 外地民工满意返乡

发布时间:2009-02-17 00:00  浏览次数:9050    来源:

2008年8月15日,重庆市璧山县丁家镇调委会调解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安徽民工满意返乡。
金秋8月,正是收割稻谷的繁忙季节,可从安徽寿县八公山乡来璧山从事跨区域联合收割的周某、陆某、李某等三人却因与他人打架,受伤住在医院中。原来,2008年8月10日傍晚,周某等几人在吃晚饭时与家住丁家镇某村一组的刘某发生矛盾,双方先是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陆某头部受伤,住院5天,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周某和李某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花去医药费500余元。刘某头部受伤,花去医疗费300元。事后双方当事人对赔偿事宜产生纠纷。由于此事涉及到外来民工的权益保护,如果处理不好,会在丁家镇乃至璧山县范围内务工的外地民工中造成不良影响,也会给璧山县的形象抹黑。丁家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并专门召开会议,要求各部门协调合作处理好此事。
2008年8月13日,由丁家镇调委会召集有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解小组,开始对此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小组首先对事情发生的经过进行了走访、调查核实,确定了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然后对双方提出的相关赔偿费用进行核查,明确数额差距。最后制定详细的调解方案,寻找调解突破口。2008年8月15日,联合调解小组在丁家镇派出所对此次纠纷进行调解。首先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并提出具体要求,双方当事人对对方产生的医药费无任何异议。但民工一方提出,因为受伤造成收割工作停滞而产生的误工费、工人工资近5000余元,要求刘某赔偿。而刘某则主张个人的误工费约有1000余元,另外还需要一定的营养费。调解人员首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确认,然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和第20条的相关规定,向双方当事人讲解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和赔偿额度的具体计算方法,使双方当事人明白“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最后人民调解员又从当事人双方的角度出发,在情理上分析了此次纠纷继续纠缠下去可能产生的后果:首先,已有的各种证据表明,刘某应当在此次纠纷中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进入司法程序后刘某赔偿的各项费用会更多,如交通费、住宿费等。而现在对方并没有要求这些,只是单纯要求医疗费用和误工费用,这也表明了对方想解决此次纠纷的想法和做出的让步。从调委会调查的情况来看,外来民工们并不存在讹诈的情况。刘某作为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员更应当抱着解决问题的态度参与调解,做出一定的让步,而不能只考虑眼前利益;而从民工一方考虑,由于其工作的季节性和流动性较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所需的时间比较长,过分地计较反而不利于维护他们的利益,可能会得不偿失。因此,从长远考虑,尽快地解决此事才是更好地选择。
经过人民调解员近3个小时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促使方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刘某一方一次性支付陆某三人各项费用3800元,三人自愿放弃其他要求。2、刘某医药费自负,自愿放弃其他要求。3、调解协议一式四份,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当事人各持一份。最终,双方当事人在联合调解小组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下,化解了这起纠纷,安徽民工满怀感激地返回了家乡。
          (重庆市璧山县丁家司法所提供)
点评:
这是一起农民工在实施跨区域联合收割作业过程中与当地人员之间发生的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外来作业民工与本地居民发生冲突造成伤害产生矛盾,通过人民调解化解了纠纷,体现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这起纠纷在调解中有以下方面值得借鉴:一是基层党委、政府的认识高。镇党委、政府没有把这起纠纷作为一起普通的治安纠纷来看待,而是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树立良好形象的高度给与了充分的重视,要求一定要把这件事处理好。处理好这起纠纷的重任交给了人民调解组织。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当前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有了十分深刻的认识,凸显了人民调解在党委、政府和群众中的地位。二是调解方法和策略得当。调解过程中人民调解员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站在双方当事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从维护双方的利益考虑,抓住当事人各自的心理,提出了中肯、合理的调解意见,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认同,尽快地解决了纠纷。